安全員已交底并現場旁站,但仍被追刑責!追責原因需吸取!
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9月18日,道真自治縣林達陽光新城開發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貴州華易公司通知事故塔吊安裝公司貴州年輝公司,在 2021年9月20日對林達陽光新城開發項目4 號塔吊進行頂升作業。2021年9月20日8時40分左右,貴州年輝公司塔吊安裝人員白某亮、白某紅、蔡某富到現場開展頂升作業。8 時 48 分,安全員王某電話通知項目安全主管鄭某進進行塔吊頂升作業安全技術交底。8 時 54 分,鄭某進到現場,對塔吊頂升作業人員白某紅、白某亮、蔡某富進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并完成簽字手續,且將相關資料發送至項目管理群。交底完成后,鄭某進交代王某拉好警戒線在此旁站,自己先去4號樓北側路看一下挖機修路,然后回到作業現場同王某一起旁站。塔吊安裝單位對塔吊進行檢查及準備工作后,開始塔吊附墻安裝作業。塔吊附墻作業至 11 時20分左右,鄭某進讓安全員王某先回項目部吃午飯。12 時10分,王某吃完午飯后到現場替換鄭某進進行旁站,并在警戒線之外的 2號、3號樓之間的西大門保安室處現場旁站警戒,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現場。12時40分,完成塔吊附墻作業,安裝作業人員開始進行塔吊頂升作業。12時45分,在頂升過程中,4號塔吊發生坍塌事故。 事故發生原因 作業人員在頂升作業時未將油缸橫梁放入標準節面對塔吊大臂的左面踏步的正確位置(踏步半圓座內),而是頂在踏步肩部,發生誤操作。左面的失誤,導致橫梁右面放入標準節右面踏步半圓座的長度不足,頂升過程中橫梁右面從半圓座內脫出,塔吊上部約19噸載荷失去油缸橫梁支撐自由下落撞擊標準節頂部,引發塔身劇烈晃動的同時拉斷附著裝置中混用且焊接不牢固的附著桿,附著桿的斷裂導致附著喪失約束作用,塔身晃動并扭轉,致使標準節扭曲破壞,塔吊最終垮塌。 作業人員違反頂升作業程序,違反操作規程,作業操作失誤,是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四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一)建議刑事責任追究人員 4 人 蔡某富、白某亮、白某紅,3人均為4號塔吊頂升作業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冒險蠻干,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術交底要求進行施工,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鑒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對蔡某富、白某亮、白某紅免于責任追究。 1.蔡某勇,男,貴州年輝公司監事、道真自治縣林達陽光新城開發項目塔吊安拆項目負責人、4號塔吊實際所有人、4號塔吊安拆負責人。未按要求安排安全人員在塔吊頂升作業現場旁站,安排塔吊頂升作業人員數量、資質不符合相關規范和要求,現場管理混亂導致塔吊零部件混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涉嫌構成安全生產類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王某,男,貴州華易公司林達陽光新城開發項目9號地塊專職安全員,負責3號4號樓建設安全。在明知監理、安裝公司安全監管人員未到場,塔吊頂升作業人員數量、資質不符合相關規范和要求的情況下,未立即停止頂升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構成安全生產類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鄭某進,男,貴州華易公司林達陽光新城開發項目安全主管,在明知監理、安裝公司安全監管人員未到場,塔吊頂升作業人員數量、資質不符合相關規范和要求的情況下,未立即停止頂升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安全生產類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李某恩,男,武漢土木公司正安分公司負責人,武漢土木公司林達陽光新城開發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長期不到項目現場履行總監職責,對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長期缺位現象視而不見,未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相關要求正確履行監理職責,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涉嫌安全生產類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