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1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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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某葉等三人利用滲坑排放有毒污染物
涉嫌環境污染罪案
一、案情介紹
接群眾投訴舉報,2021年3月15日,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稱“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岳麓區蓮花鎮云蓋村壩水灣組譚某私宅內的金屬表面鍍鎳作坊進行執法檢查。該作坊位置隱蔽,現場未生產,作坊的經營者不在現場且身份不明無法聯系。生產場地有8個盛有液體的工藝池以及加熱棒、行吊、超聲儀等設備,有已硬化的廢水收集溝,收集溝通過管道與生產車間左邊未做有效防滲漏處理的化糞池相連,化糞池在圍墻外留有出口連通外環境,現場無污水外溢,現場檢查時化糞池未滿。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進行了采樣檢測。
經檢測,該化糞池污水中有銅、鉛、鋅、鎘、鎳、銀、鉻等重金屬(其中鎳濃度為2.26mg/L,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表2中標準限值(0.5mg/L)的3.52倍),屬有毒物質;出口處土壤中鎳含量(16.9mg/kg)高于背景土壤鎳含量(14.4mg/kg),證明該作坊直接向外環境排放含鎳廢水(有毒物質)。
為推進案件辦理,防止涉案嫌疑人逃匿,4月6日,執法局以案件線索形式報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請求公安部門介入協助案件偵破。5月28日,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查明該作坊經營者身份,系陳某葉等三人,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涉案人員陳某葉等三人,并將三人刑事拘留;同日,執法人員對上述三人進行調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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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葉等人經營的作坊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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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委托檢測公司現場采樣檢測
二、案件處理結果
陳某葉等三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長沙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陳某葉等三人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8個盛有液體的工藝池、加熱棒、行吊、超聲儀、7個盛有液體的原料桶等予以查封(扣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對本案當事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岳麓公安分局進行處理。
三、典型意義
(一)充分重視群眾舉報線索
將群眾投訴舉報線索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廣泛發動群眾監督,健全環境問題發現機制。該電鍍作坊雖然位置偏僻,極具隱蔽性,依舊難逃群眾監督的千里眼。
(二)選準突破口調查取證
從當事人的生產場所選址為突破,對租賃房屋的房東和另一租戶進行詢問,取得了佐證的證人證言;對當事人陳某葉進行調查詢問,得到了逃避監管的直接證據。
(三)司法聯動指導案件辦理
在發現違法行為之后,迅速向公安移送證據線索,聯動公安、檢察到現場進行勘驗,指導對證據鏈條進行梳理,對現場的相關證據進行固定,防止滅失。在公安機關協助下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詢問。
(四)及時啟動生態損害賠償
對其造成的環境損害,及時按程序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二)花垣縣某錳礦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
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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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況
2021年4月19日,湘西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花垣縣某錳礦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夜查,發現該公司處于停運狀態,在線監控設施總錳數據為0mg/L、COD為0mg/L,操作工將進水收集提升池提升泵關閉,導致進水收集提升池的池水通過池中部排口流入龍門小溪。環境監測人員在該公司進水收集提升池排口進行采樣,結果顯示:該公司進水收集提升池出水總錳為121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59.5倍。
二、案件處理結果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湘西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恢復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污水處理廠外排水穩定達標排放;立即制定污水處理廠環保問題整改工作方案并實施到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之規定,湘西州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瀘溪縣公安局于4月30日立案,對3名責任人進行刑事拘留。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嫌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及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后續環境執法監管中,要進一步強化在線監控的運用,充分發揮污染源在線監控“千里眼”作用,強化非現場監管,讓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無處遁行。
(三)陳某某排放廢水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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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2020年4月14日,赫山區滄水鋪鎮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一家非法煉金作坊并將線索告知赫山區分局,該局立即派執法人員趕往現場調查取證,發現經營者系陳某某,現場正在生產,其生產工藝為使用洗砂泵和搖床等設備采用物理方法取得含金細沙,再向含金細沙中加入汞,提取其中的金,生產中產生的廢水經自建的2級簡易沉淀池沉淀后,由埋設在地下的排水管道排至黃家山水庫,對水庫水體造成污染。該局委托湖南中昊檢測有限公司對陳某某洗砂場生產區3個點位廢水進行檢測,經檢測出2個點位廢水中汞含量超標,按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表1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其中,總汞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0.05mg/L,2#搖床廢水沉淀池檢測出汞濃度為0.173mg/L,超過了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濃度限值2.5倍;3#吸沙泵廢水檢測出汞濃度為0.109mg/L,超過了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濃度限值1.18倍。
二、案件處理結果
陳某某煉金產生的廢水通過水泥地面下的暗溝排放至黃金山水庫,存在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暗管)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三)含重金屬的污染物;”之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涉案人陳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責任人陳某某為獲得利益,非法生產,通過地下暗溝排放含汞污染廢水至水庫,屬于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經營者通過暗管將含汞污染廢水偷排至群眾生產、生活用水水庫的行為,是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漠視。環保部門從嚴進行了處置,追究經營者責任,是行政部門積極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表現,是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良好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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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岳陽縣鄧某某、陳某某(廢磨片)加工廠
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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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2021年4月25日,經群眾舉報,對陳某某、鄧某某所從事的廢棄磨片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酸廢水、廢泥未經有效處理直排至未作任何防滲措施的山塘及一個約10m3未作防滲措施的收集池,該池已出現裂痕,存在滲漏現象,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酸屬危險廢物并具有毒性、腐蝕性。2021 年 6 月 21 日,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委托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對本次事件損害進行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2021年8月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其環境違法行為已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根據刑法規定,其行為已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
二、案件處理結果
2021 年 4 月 27 日,為防止繼續擴大污染,岳陽縣分局委托湖南洋沙湖危險廢物治理有限公司對該加工廠硫酸廢酸液收集池廢液、池底酸渣、硫酸廢酸液等進行收集貯存。 4 月 29 日,岳陽縣長湖鄉人民政府將該加工廠原材料(彈性磨片)、半成品、廢渣集中清理至廠房分三個區域堆存,并對加工廠生產區域加蓋圍柵,做好防滲漏、防雨淋等措施;同時對加工廠土爐進行拆除,對沉淀池進行填埋,并根據環保專家建議,對山塘進行了生態修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之規定,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將該案件移送縣公安部門,岳陽縣公安局于9月1日已受理,將當事人陳某某、鄧某某刑事拘留。對陳某某、鄧某某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啟動生態損害賠償。
三、典型意義
一是啟動生態環境賠償制度。經對該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生態損害鑒定評估,對受污染的山塘進行生態修復,環境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并且啟動生態損害賠償制度。
二是與公安聯動到位。2021年4月25日發現該案情后,岳陽縣分局成立了由執法、法制、固廢站、公安、檢察、長湖鄉政府組成的調查處理小組,查明案情后,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將當事人鄧某某進行了刑事拘留,但陳某某得知信息后外逃,在公安部門作出網上追逃兩周后被抓捕歸案,為案件的下一步偵辦爭取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