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8日,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臺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共有從業人員10名,按規定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該企業在2021年3月原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離職后就一直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執法人員當場開具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公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核查,臺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之規定,另外,調查發現該公司還存在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7月27日,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應急局對該公司合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