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下午,長興縣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新豐建材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共有從業人員10名,按規定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該企業自2020年5月以來并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執法人員當場開具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公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核查,新豐建材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之規定,另外,調查發現該企業還存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12月27日,長興縣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合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