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浦江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石某某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件無法在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人員查詢系統中查詢到相關信息。經現場詢問,石某某承認其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為假證,該證件是他從制售假證的江某某處購買。進一步調查發現,石某某還以牟利為目的當上了販賣假證的“中間商”,從中為聶某某、祝某某、洪某某三人提供了假證并賺取了相應的差價。 經核查,聶某某、祝某某、洪某某三人購買并持有假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之規定,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江某某、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之規定,已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浦江縣應急管理局將案件移送至浦江縣公安局依法處理。2021年11月26浦江縣公安局以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對江某某、石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