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負責人涉嫌危險作業罪!非法存儲4.3噸危險化學品
近日,杭州臨安一企業負責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其倉庫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臨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臨安公安分局聯合市場監督、商務局、城管、應急、消防等部門聯合開展新型燃料油專項檢查行動中,查獲一起林某某違法銷售新型燃料油的案件。 經現場檢查發現 林某某存放在其倉庫的2桶4.3噸可疑物品疑似為危險化學品,后經抽樣檢測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險特性,為危險化學品,且庫房內缺少防止液體流淌等應急處置設施,無法及時采取應急措施控制事故后果的擴大。調查發現,林某某所在倉庫周邊存在高速公路、民居和企業工作場所,區域內人員活動水平較高,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將導致周邊人員的群死群傷和財產損失,具有現實危險性。 經查,林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存在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林某某因涉嫌危險作業罪已被臨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危險作業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