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縣某精細化工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將該公司2000余噸化工廢液(經鑒定為危險廢物)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人員傾倒至黃河封丘段主河道內,對黃河生態系統和公眾健康造成了極大危害,經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環境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據了解,其中被告單位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二百萬元;被告人邢某輝犯、袁某華等人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處罰金。在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積極推動下,新鄉市生態環境局與該公司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多次磋商,達成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包括該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金、評估等費用10291717元;該公司為降低環境污染進行技術升級改造的資金投入,可以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資金獎補用于抵扣部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等。協議達成后,雙方向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后,經依法公告后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協議符合司法確認的條件,裁定確認協議有效;該公司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協議的,新鄉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賠償協議經司法確認后,第一批賠償款1587515元已支付到位。本案系向黃河封丘段主河道內傾倒工業廢液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積極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延伸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發揮磋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積極作用,促成企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主體責任。同時,人民法院充分考慮企業經營現狀,對于協議中采取靈活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予以確認。在人民法院的推動下,雙方達成了三年分期支付賠償款的協議,通過鼓勵企業用技改資金折抵環境修復費用,促進了企業轉型升級,提高了企業防范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術能力,進而實現對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