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對江西鴻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處理的公告
2021年10月,我廳在開展2021下半年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省級幫扶工作中,發現江西鴻志檢測技術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存在弄虛作假嫌疑。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處理事先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等程序后,我廳認定江西鴻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實施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環境違法行為。為發揮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強大震懾力,在全社會形成促進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的良好氛圍,現將檢查情況、認定結論以及處理決定公告如下:江西鴻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志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4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60108MA37XDU726,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為191412341309,公司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昌北大道2188號3#廠房二樓,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耿聰聰。2021年11月5日,檢查組現場檢查了鴻志公司實驗室及設備儀器,調閱了人員變動、設備使用等資料,抽查了檢測報告、原始記錄等材料,針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對鴻志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現場調查詢問。1.鴻志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編號J202103317)”表4-2“實際比對結果”中,2021年3月27日廢水處理設施出口氨氮和化學需氧量的在線監測,按照監測技術規范應使用在線監控設施原始數據,但實際使用的卻是委托方(宜春市城北污水處理廠)提供的中控系統數據,經我廳赴宜春市城北污水處理廠現場檢查,發現兩者存在數量級偏差。鴻志公司將失實的中控系統數據作為在線監測設施原始記錄進行比對,且監測報告顯示比對合格。鴻志公司上述行為涉嫌偽造監測數據。2.鴻志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編號Y202108108)”對應的原始記錄表顯示,總懸浮顆粒物應在8月1-2日采集了24個樣品用于實驗室分析,使用的是編號為HZ-YQSB-128、129、130、131的四臺采樣器。現場執法檢查人員在調閱上述4臺采樣器內留存的原始電子儲存記錄時,均未發現8月1日和8月2日的采樣記錄,該情況與監測報告(Y202108108)及原始記錄表均不符。鴻志公司上述行為涉嫌偽造監測數據。3.鴻志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編號Y202110112)”對應的原始記錄表顯示,采樣人員張芳10月24日前往安福縣寮塘鄉生態養殖場接收樣品并于當日送回公司,10月25日鴻志公司對部分水樣進行了分析且記錄了分析數據。但通過查看鴻志公司人員設備出入庫記錄,對采樣組主管張兵、采樣員張芳及梁禮達的現場詢問,最終證實采樣員張芳10月24日未進行送樣,所有樣品均為10月26日送達鴻志公司。鴻志公司存在偽造監測時間、監測原始記錄的行為,涉嫌偽造監測數據。鴻志公司現場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耿聰聰提供了營業執照、資質認定證書、相關人員身份證及職務證明、員工花名冊、管理層變動統計表、股東名單、離職人員信息表等相關資料,并對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現場拍攝的照片予以簽字認可。2021年11月23日,我廳向鴻志公司送達《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擬對江西鴻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涉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處理的函》,擬認定其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并將耿聰聰等11人列入弄虛作假不良信用名單,同時為保障其陳述和申辯權益,告知其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到我廳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該權益。2021年11月30日,鴻志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聰聰等一行6人到我廳提交書面《陳述和申辯申請書》。1.鴻志公司“監測報告(編號J202103317)”的“實際比對結果”確實使用的是委托方(宜春市城北污水處理廠)提供的中控平臺數據,但并不清楚該份數據為失實的數據。2.鴻志公司“監測報告(編號Y202108108)”中總懸浮顆粒物采樣設備上確實未對采樣數據進行保存但僅認為是操作失誤,并申辯部分大氣采樣設備自該報告中采樣任務完成后已發生故障因此無法核實采樣器電子儲存記錄。3.鴻志公司監測報告(編號Y202110112)已進行授權簽發并加蓋了公司章及CMA資質章,但未仔細審核后誤打印誤簽發,后期擬將該份報告作廢處理,但鴻志公司對報告中采樣員偽造監測時間、監測原始記錄的行為未進行申辯。4.鴻志公司報告編制人員李蓉、陳嘉蕾按照實驗室分析記錄中分析結果及采樣記錄進行的報告編制,不屬于質量體系人員。5.鴻志公司賴祥為業務人員,并非公司管理人員,也不參與公司質量體系管理。6.鴻志公司股東曹景并不參與公司具體管理,也不參與公司質量體系管理,只是作為一個投資者。7.鴻志公司質量負責人張兵,報告審核人成玉婷,只是核對報告錄入結果與原始記錄及采樣記錄是否一致。8.鴻志公司實習生沈訓航、梁禮達、張芳正常采樣,確實是存在采樣操作失誤。1.鴻志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編號J202103317)”直接使用未經核實且失實的中控系統數據替代在線監控設施原始數據為既定事實,鴻志公司應對監測報告中“在線監測”數據真實性及準確性負責,因此也應對失實數據造成的后果負責。2.截至2021年12月6日,鴻志公司未在陳述和申辯期限內,向我廳提供“監測報告(編號Y202108108)”中使用的部分大氣采樣設備自采樣任務完成后發生故障的相關佐證材料。3.鴻志公司“監測報告(編號Y202110112)”已進行授權簽字并蓋公司章及CMA章簽發,該份報告已具備法律效力。我廳在11月4日開展現場執法檢查時,該報告屬于該公司提供的2021年外發檢測報告清單之列。同時,該份報告中采樣員偽造監測時間、監測原始記錄行為證據確鑿,監測報告是否外發不影響既定違法事實的認定。4.鴻志公司除業務員賴祥外,其余人員或涉及了公司管理或投資,或涉及了監測報告的采樣送樣任務,或涉及了報告編制、審核、授權簽發等質量體系,因此納入后期處理名單合理合法合規。綜上所述,我廳采納了不對業務人員賴祥進行處理的陳述和申辯內容,對其余陳述和申辯內容均不予采納。1.鴻志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編號J202103317)”中存在“直接使用未經核實且失實的中控系統數據替代在線監控設施原始數據”的情況,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中第五條第二款“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的認定情形,屬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2.鴻志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編號Y202108108)”中存在“紙質原始記錄的總懸浮顆粒物廢氣樣品數量與采樣器電子儲存記錄不匹配”的情況,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中第五條第一款“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儲存記錄不一致”的認定情形,屬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3.鴻志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編號Y202110112)”中存在“偽造監測時間、監測原始記錄”的情況,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中第五條第四款:“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的”的認定情形,屬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4.鴻志公司管理層及股東未落實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管理要求,并任由以上一系列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情況的發生,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中第六條“其他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的認定情形,屬于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鴻志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第十七條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以上事實有:鴻志公司監測報告(編號J202103317、編號Y202108108、編號Y202110112);對鴻志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總經理)耿聰聰,授權簽字人(股東、副總經理)柯盼龍,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成玉婷,采樣組主管(質量負責人、技術部經理)張兵,采樣員張芳、梁禮達的《調查詢問筆錄》;對鴻志公司的《現場勘查筆錄》;對鴻志公司監測報告(編號J202103317)的項目委托方(宜春市城北污水處理廠)廠長劉某和辦公室主任辛某的《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勘查筆錄》;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照片和視頻等證據為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以下處理意見:1.將本次檢查情況、認定結論、弄虛作假行為的鴻志公司及相關人員信息(人員信息中按照規定隱藏身份證號碼后四位)向社會公布;2.將鴻志公司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上報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將鴻志公司及涉及弄虛作假行為人員信息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實現數據共享和聯合懲誡。附件:江西鴻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弄虛作假不良記錄人員名單
附件
江西鴻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弄虛作假不良記錄人員名單
序號 | 姓名 | 職務 | 身份證號(隱藏后四位) |
1 | 耿聰聰 | 法定代表人(股東、總經理) | 36042819920319**** |
2 | 柯盼龍 | 授權簽字人(股東、副總經理) | 36043019920120**** |
3 | 曹 景 | 股東 | 36042819940418**** |
4 | 成玉婷 | 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 | 36042319890625**** |
5 | 張 兵 | 質量負責人、采樣組主管、技術部經理 | 36233019900816**** |
6 | 陳嘉蕾 | 報告編制人員 | 36010119980830**** |
7 | 李 蓉 | 報告編制人員 | 36050219960412**** |
8 | 張 芳 | 采樣員 | 36073119941021**** |
9 | 梁禮達 | 采樣員 | 36242119940220**** |
10 | 沈訓航 | 采樣員 | 36042820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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