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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6·22樁機倒塌事故調查結果公布!多人被處理

人類最大的教訓就是從不吸取教訓

                                              ——題記

近日,寧波市鄞州區6·22樁機倒塌事故調查結果公布。經調查認定,鄞州區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塊項目“6·22”樁機倒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工程違法轉包、使用不合格樁機導致樁機倒塌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6月22日上午8點30分許,寧波鄞州區東部新城芳草路和會展路交叉口一工地外,有一樁機倒塌至東側芳草路上,導致一黑色轎車被壓,車內2人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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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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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兩名死者分別是甬港現代工程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趙慶及其女兒趙佳音。

趙慶父女

6月24日,甬港現代工程有限公司發布訃告,證實了趙慶父女的身份和死亡事實。

訃告稱,趙慶先生生前任甬港現代控股集團總裁、甬港現代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甬港現代科技園主任、甬創邦資本董事長,兼寧波創業創新學院聯席董事長等。致力于創業孵化園區建設,在寧波創投和孵化界做出重要貢獻。

工程違法轉包、使用不合格樁機 導致樁機倒塌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2021年6月22日8時30分左右,寧波市鄞州區邱隘鎮邱一村安置房Cl-4地塊(鄞州區會展路與芳草路交叉口)項目建筑工地發生3#樁機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00萬元。

寧波6·22樁機倒塌事故現場

經調查認定,鄞州區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塊項目“6·22”樁機倒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工程違法轉包、使用不合格樁機導致樁機倒塌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經調查核實,該項目工程的建設單位為寧波東部新城指揮部,代建單位為寧波東部新城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東投公司),具體實施單位為寧波東投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寧波甬創科東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甬創置業公司),總承包單位為寧波建工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建工工程集團),監理單位為寧波市公平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平監理公司),勘察單位為中化明達(福建)地質勘測有限公司,設計單位為寧波市房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樁基工程專業分包單位為浙江易和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易和公司),樁基工程實際承包人尚賢菊。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為寧波市鄞州區建筑業管理服務站。

事故調查組經過綜合分析后,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事故樁機底盤東北側支腿油缸缸體與平臺連接的法蘭盤處的焊縫、母材和斜支撐與底盤連接處存在大面積陳舊疲勞裂縫,在樁機平臺自重及工作載荷作用下,陳舊裂縫擴大,造成法蘭盤斷裂,樁架底盤平臺在支承失效的情況下突然傾斜,底盤上的立柱、斜撐等部件在樁架上的固定部位無法承受側向力的作用而被破壞,樁機立柱失去連接約束后倒塌。

經查,該樁機系尚賢菊(浙江溫嶺市濱海鎮中南村村民,為邱一村安置房Cl-4項目樁基工程的實際承包人,事故所涉3#樁機的產權所有人)個人通過購買或制造新舊樁機零部件進行自行設計組裝而成。于2019年9月組裝完畢,在投入事故工地使用前,上報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資料中,該樁機套用的銘牌是浙江易和公司于2019年從福建廈興公司購置樁機的銘牌。3#樁機未根據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取得產品合格證。

專業分包單位浙江易和公司違法轉包工程,接受轉包個人尚賢菊無資質且使用不合格樁機,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公司和建設單位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尚賢菊個人非法承包工程、使用不合格樁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采用單獨購買和制造樁機配件自行生產、組裝液壓步履式多功能打樁機,并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和其他樁機的產品合格證,偽造產地,為所涉3#事故樁機進行套牌;在不具備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情況下,以個人名義非法承包邱一村安置房Cl-4項目樁基工程;未按規定組織制定樁機設備操作規程,且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使用自造樁機進行作業。

(二)浙江易和公司違法轉包工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規定,將本公司承包的邱一村安置房Cl-4項目樁基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尚賢菊個人,且未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進行有效管理。

(三)寧波建工工程集團安全管理不到位。作為項目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浙江易和公司違法轉包行為失察,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浙江易和公司的違法轉包行為;施工現場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對樁機安全技術綜合驗收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樁機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患。

(四)公平監理公司履行監理責任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和《邱一村安置房Cl-4項目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委托單位的要求,未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有效督促、檢查各承包人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情況,未及時發現浙江易和公司違法轉包、不合格樁機套牌使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樁機的安全技術綜合驗收流于形式。

(五)甬創置業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定,未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管理職責,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落實不力,未能及時發現浙江易和公司違法轉包和不合格樁機套牌使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安全檢查流于形式。

寧波6·22樁機倒塌事故現場

多人被處理

調查組的處理建議:

(一)涉嫌構成犯罪人員

1.尚賢菊,男,事故涉及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及事故所涉3#事故樁機的實際所有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洪靈正,男,浙江易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事故有關單位及人員

1.浙江易和公司

(1)浙江易和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違法轉包工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莊光明,男,浙江易和公司副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3)陸海浪,男,浙江易和公司項目負責人,邱一村安置房Cl-4項目樁基工程項目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2.寧波建工工程集團

(1)寧波建工工程集團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熊昱棟,男,寧波建工工程集團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陳鳳佳,男,寧波建工工程集團員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3.公平監理公司

(1)公平監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要求實施監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陳善定,男,公平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王科棟,男,公平監理公司員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4.甬創置業公司

(1)甬創置業公司對工程承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黃健,男,甬創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政府部門及公職人員

1.陳和偉,男,中共黨員,寧波東投公司黨總支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未正確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及時發現消除生產安全隱患,安全生產管理不力。陳和偉存在不正確履職情況,且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認錯態度較好,認識較深刻,并積極做好事故善后和家屬安撫工作。建議給予陳和偉誡勉處理。

2.徐寧軍,男,中共黨員,鄞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做好房地產市場管理、建筑業發展工作,負責建筑市場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建筑業管理服務站,對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不到位。徐寧軍存在不正確履職情況,且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認錯態度較好,認識較深刻,積極配合調查。建議給予徐寧軍誡勉處理。

3.陳咪君,男,中共黨員,鄞州區建筑業管理服務站負責人,主持全面工作,對工程專業分包單位違法轉包、使用不合格樁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陳咪君存在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情況,且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事故發生后,認錯態度較好,認識較深刻,積極配合調查。建議給予陳咪君政務警告處分。

4.責成寧波市東部新城開發建設指揮部向寧波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鄞州區政府向寧波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鄞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鄞州區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書面檢查抄送寧波市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