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紀中星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因4名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注安師執業資格,被處罰
違法企業 |
北京世紀中星能源技術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09號,主要從事石油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石油工程及技術服務等經營活動。該單位從業人數27人,屬100人以下的礦山類生產經營單位。
該單位的4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熊某、呂某某、鐘某某、彭某某均不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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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單位2019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由鐘某某變更為周某某,并換發了營業執照,但其原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2019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的主要負責人仍為鐘某某。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已近1年,卻一直未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違法和處罰依據 未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未依法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法律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未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情況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北京世紀中星能源技術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柒萬伍千元整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