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特殊工種相關的安全案件處理案例
01蘇州某機械技術有限公司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案
該公司現場3人在車間進行電焊作業,經查其中1人有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證且在有效期內,另有2人經《應急管理部的特種作業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未查詢到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信息,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常福街道安監科立即對該公司立案調查,擬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02常熟市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案
該公司從事焊接作業的3名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無法在《應急管理部的特種作業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查詢到相關證件信息, 3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為未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的,故該公司涉嫌違反了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常福街道安監科立即對該公司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中。擬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70000元的行政處罰。
03蘇州茂順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張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04蘇州創賢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陸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05常熟市科尼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劉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且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七)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肆萬元的行政處罰。
06蘇州弗蘭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王某、焦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07常熟市藍焰熱能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08常熟隆燁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薛某、張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09常熟市新世紀化工設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王某、張某、倪某等多名員工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零貳佰伍拾元的行政處罰。
10蘇州彩圓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徐某、陳某等三名員工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肆萬貳仟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11常熟市辛莊鎮博慶金屬制品廠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郭某、陳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12蘇州創品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徐某、袁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等。
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潛在的危險性很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給其他從業人員甚至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上海2010年11月15日教師公寓大火,燒死58人、直接損失1.58億元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就是由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焊工違章作業造成的。因此,各生產經營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要求,切實保障企業及社會安全。
電焊工無證上崗,企業負責人被強制刑拘!
山東煙臺訊:6月17日晚,市應急管理局、金嶺鎮政府和金嶺派出所在聯合督導檢查時,發現煙臺市海順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產整頓期間,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違規明火作業,公安機關和應急消防救援部門隨即對該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經查,該企業負責人徐某某無視消防安全生產規定和相關行政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頓通知,當晚安排兩名無操作證的電焊工違規明火作業。
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該企業負責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兩名無證電焊工,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電焊工無證上崗、證件過期,企業將面臨重罰
通報一:日常巡查發現一企業9名員工無證上崗,企業被罰4.8萬
5月19日廣東日報發布東莞市蘭博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電焊作業人員均無證上崗,在企業車間作業時,被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并制止。為此,該公司被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立案調查,并被處以4.8萬元的行政處罰。
通報二:對企業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等現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據了解,去年9月,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在全市開展“三項崗位人員”培訓持證情況普查,企業安全培訓、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專項執法檢查。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緊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將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情況納入日常執法檢查工作中,對企業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等現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截至目前,該分局累計查處無證或特種作業證過期企業5家,處罰5家,罰款10.3萬元。
通報三:因電焊工無證上崗,企業負責人被強制刑拘
近期,寧波市鄞州區東吳鎮一家企業中,因半數電焊工為無證上崗,東吳鎮安監所已立案處罰,企業負責人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具體情況如下視頻
東吳鎮安監所負責人表示: “這家金屬制品企業在我們轄區里屬于規模比較大的企業,由于行業特殊性,電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環節。因此,我們在當天上午發現這一情況時就立即告知企業整改。在下午進行‘回頭看’檢查的過程中,我們再次對這家企業進行檢查,但是發現企業仍然沒有整改,還在違規操作。” 發現這一情況后,東吳鎮安監所立即聯合轄區派出所,對企業負責人開展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東吳鎮安監所已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處理。據悉,該企業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通報四:3月15日,寧波鄞州區塘溪鎮應急管理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企業進行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廠房內有1名電焊工正在進行焊接作業,執法人員立即上前核查。經詢問,確認該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涉嫌無證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聯系塘溪派出所,將其帶至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經查實,該電焊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據此對電焊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通報五:浙江慈溪市開展工業企業消防安全隱患集中整治行動。針對無證焊接、切割,采取“發現即查處”的強硬手段,嚴懲違規動用明火作業的行為,3月下旬的半月內已相繼查獲5起違規作業事件,相關人員被處予3-10日不等的拘留處罰。
法律依據:
新《安全生產法》對于違法處罰進一步加重,無證上崗最高可罰20萬!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中央紀委通報:因一張動火票總經理等5人被行拘,多名公職人員被嚴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據天津市紀委監委消息,天津匯洋石油儲運公司重大安全隱患責任人被處理。
天津市紀委監委介紹,針對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依據聯合調查組核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經中共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天津市委常委會批準,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作出嚴肅處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書記、主任王魁臣誡勉處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劉道剛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張立國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
給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向亭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給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處副處長陳立峰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
責成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市港航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濱海新區政府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總結教訓,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件,并予以罰款;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因一張違規作業票,總經理等5人被拘留
2020年8月,為深刻吸取黎巴嫩貝魯特“8·4”重大爆炸事件教訓,國務院安委辦專題部署開展硝酸銨等爆炸性重點管控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港口貨場明查暗訪工作。國務院安委辦派出6個工作組,赴河北、山西、福建、山東、河南、陜西、云南、貴州、重慶、四川、甘肅等11個省份和天津、青島、上海、寧波港等4個重點港口,重點抽查轄區內硝酸銨生產、儲存數量大的企業、化工園區和涉及硝酸銨流向的港口貨場。
2020年8月8日,國務院安委辦第一檢查組來到天津港開展重點管控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港口貨場。當檢查到位于天津港南疆石化小區的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時,仍然發現了安全隱患和較為嚴重的問題。
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主營:燃料油的儲存、經營及簡單加工。該公司油庫內設有8個巨大的油品儲罐,周邊均為石化儲運企業。
檢查組通過作業現場散落著的未來得及撤走的電焊工具和焊條判斷,這是一次尚未徹底完成的的動火作業。
檢查組:動火作業存在以下10個問題
1、該動火作業票的內容設置,嚴重不符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的要求,缺少“動火部位和動火內容”一欄。
2、完工驗收時間是8時20分,動火開始時間卻是8時30分。
3、動火氣體分析時間記錄為8時40分,而該項分析本應該在票證審批之前。時間記錄存在諸多前后矛盾和邏輯錯誤。
4、作業級別被標記為“一級”,但票證上記錄的動火時間為8:30-17:10,超過一級以上動火作業票證的最長有效期:8小時;且當日是周六,作業級別應提級為“特級”。
5、安全教育人處空缺,極有可能未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6、涉及的其他危險作業欄處被標記為“無”,事實上檢查組發現,現場還同時存在用電作業和登高作業。
7、危害辨識僅識別了“著火和灼傷”,現場還存在觸電、高處墜落等危害。
8、作業票僅有一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一式三聯”要求。
9、企業把檢修安排在休息日,本身就不合理,同時發現監火人擅自提前離開了動火作業現場。
10、當日值班的企業領導不在廠區,一旦廠區發生事故,極有可能找不到負責人員。
檢查組:廠里到底有沒有安全明白人?
“這樣的作業單形同虛設。” 天津市濱海新區區委常委、副區長賈堤在事后這樣評價。作業票證一旦流于形式,就失去了安全防線的保障作用,等于沒有。
第一檢查組組長、應急管理部危化監管司司長孫廣宇說:“黎巴嫩貝魯特港重大爆炸事件教訓就在眼前,我們必須深刻吸取教訓,絕不允許安全管理上的形式主義。”
隨后,檢查人員對匆忙趕來的總經理進行詢問。“你知道今天有動火作業嗎?”“動火作業要注意什么?”“這張作業票證上有什么問題?”“現場安全教育進行了嗎?”總經理回答得懂什么支支吾吾,檢查組人員又問:“你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知道在什么情況下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事故導致死亡幾人、重傷幾人、經濟損失達到多少萬元?”該總經理對上述問題的回答均不正確。
“廠里到底有沒有安全明白人?”檢查人員說。
總經理、倉儲、安監負責人被行政拘留
2020年8月8日8時30分許,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對二號裝卸車站臺原有棄用管線進行電氣焊作業。匯洋公司總經理韓某、儲運部負責人趙某某、安監部負責人劉某、機電部負責人(現場監火員)馬某某違規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隨后,電焊工唐某某進場作業,現場監火員馬某某擅自離開現場。經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前期調查,確認該作業存在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8月13日,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韓某、馬某某、趙某某、劉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