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5·23”電梯沖頂事故續:電梯廠家負次要責任,被罰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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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遠大智能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湛江市赤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湛赤市監執一處字〔2021〕21 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情況如下: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
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5 23”電梯一般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并出具了《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5 23”電梯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顯示當事人對湛江市赤坎區“5 23”電梯一般事故負次要責任。
調查認定的事實:根據《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5 23”電梯一般事故調查報告》、《湛江市赤坎區“5 23”電梯一般事故技術分析報告》、《問詢筆錄》等材料,當事人生產的電梯在湛江安康金海灣小區發生了一般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證生產的電梯質量、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當事人生產的該事故電梯采用的彈簧螺栓是在事故前發生疲勞斷裂,當事人對該事故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不到位,且未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和必要技術幫助,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對赤坎區“523”電 梯一般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屬于法定減輕、從輕或從重的情節,對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權的適用規則》,我局決定在法定的罰款幅度內對當事人進行一般處罰。
綜上,當事人對赤坎區“523”電梯一般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十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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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5 23”電梯事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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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5 23”電梯一般事故調查報告》、《湛江市赤坎區“5 23”電梯一般事故技術分析報告》,這兩份報告估計當地市場監督局應該近期會公布,我們等待后續看下此次事故的詳細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