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翡翠華庭項目1#樓建筑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萬元。2021年3月1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該起重大責任事故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9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5年不等,其中:- 安全員和施工總承包單位二分公司副經理等2人有期徒刑五年;
- 項目經理、生產經理、項目工長、安全科長、安全員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
- 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總經理,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原判決認定,2019年4月25日上午7時20分左右,衡水市桃城區大慶路問津街東北角翡翠華庭項目在建1號樓建筑工地,發生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的重大傷亡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發生后,經河北省人民政府衡水市翡翠華庭“4.25”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重大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施工升降機第16、17節標準節連接位置西側兩條螺栓未安裝、加節與附著后未按規定進行自檢、未進行驗收即違規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程某系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安全員、安拆工,未按照施工升降機使用說明書、操作規程進行安裝和緊固螺栓,僅憑經驗進行安裝作業;安裝完成后,未按規范進行自檢、調試、試運轉,僅憑經驗進行檢查,違規進行了非安裝程序的物料運輸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 被告人劉某系施工總承包單位二分公司副經理,存在未安排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對施工升降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在施工升降機現場安裝時,未按規定安排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違規將未經第三方檢測和聯合驗收的施工升降機投入使用;指派無證人員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機;未按規定配備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 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東、胡某倉系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安拆工,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升降機使用說明書、操作規程進行安裝和緊固螺栓;安裝完成后,違規進行自檢、調試、試運轉,未能發現事故升降機第16、17節標準節西側兩條螺栓漏裝的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 被告人張某系衡水翡翠華庭工地安全員,負責工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沒有認真履行工地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施工升降機加節安裝時沒有進行現場監督,未按規定核查安裝人員身份,對升降機違規使用監督不力,對施工升降機安全操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 被告人于某森系施工總承包單位翡翠華庭項目經理,未履行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組織對所承擔的工程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 被告人程某明系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生產經理,對安裝隊伍安全生產應負全面責任,未對員工實施安全生產有效管理,事故施工升降機現場安裝監管缺失;安裝完畢后未按要求組織自檢、調試、試運轉,并出具自檢驗收合格證明,未按規定向使用單位進行交接;未按規定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機安裝拆卸工程檔案。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 被告人劉某義系施工總承包單位翡翠華庭項目工長,在施工升降機現場安裝時,未按規定安排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將未經第三方檢驗、安裝單位自檢、總包單位未組織驗收的事故升降機違規投入使用;對無證人員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機未采取制止措施。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 被告人趙某軍系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不力,未對下屬公司在建施工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缺失的情況失查;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指導不力;對施工現場違規使用事故升降機的情況失查;對事故升降機司機謝俊玉無證上崗情況失查。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禁止被告人趙某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 被告人于某華系監理單位翡翠華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 被告人程某系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總經理,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 禁止被告人程某、劉某、王某東、胡某倉、張某、于某森、程某明、劉某義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某(施工總承包單位二分公司副經理)、王某東(安拆工)、張某(安全員)、于某森(項目經理)、程某明(生產經理)、劉某義(項目工長)等6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被告人劉某(施工總承包單位二分公司副經理)上訴理由:原判認定我對事故承擔與塔機公司完全相同的責任明顯錯誤;在1000多萬元的賠償主體及諒解書的諒解對象這兩個關鍵量刑情節上,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原判量刑重。
- 被告人王某東(安拆工)上訴理由:原判認定與事實不符;量刑重。
- 被告人張某(安全員)上訴理由:原判認定我為工地安全員,對升降機安裝監督不力錯誤;未認定我構成自首錯誤;量刑重。
- 被告人于某森(項目經理)上訴理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劉某1、劉某均承認雙方存在違規掛靠關系,并不是二分公司,該違規掛靠關系才是導致本次重大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原判認定上訴人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之間是委派關系,又認定上訴人是河北厚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職工,屬于事實不清,前后邏輯混亂。事實上,上訴人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之間僅僅是“掛證”而非委派;原判量刑重。
- 被告人程某明(生產經理)上訴理由:原判事實不清,事故責任認定不明,對本人罪名認定有誤;原判證據不足,無法證明上訴人程某明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現有證據證明已安裝升降機“16、17”螺栓被人為卸下,致使事故發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調取相關證據完善第三方技術鑒定報告,明確本案的主要直接責任方是施工方,在主管單位尚未進行驗收即違規、超載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 被告人劉某義(項目工長)上訴理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重。
原判綜合各原審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責任事故中的責任、認罪態度等情節,依法對各原審被告人所處刑罰適當。對上訴人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原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