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廳通報!這10家企業“活性炭”違法曝光!
近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大氣2號專項執法行動(“活性炭”專項執法行動),有力打擊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廢氣直排偷排等違法行為。共檢查企業461家,發現生態環境問題926個。
其中,涉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304個,涉及企業175家,立案查處率38%。為進一步鞏固行動效果,擴大震懾效應,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匯總第一批10個活性炭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學習借鑒。
省廳匯總第一批10個活性炭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01
南京市汪洋制泵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活性炭吸附裝置案
2021年3月26日,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小型工業園區專項檢查中發現,南京汪洋制泵有限公司建有噴漆房一座,配套建有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一套。
經查,該廢氣處理設施最近一次更換活性炭時間為2020年12月22日,活性炭填充量為12.5公斤,填充明顯不足。經核實,環評文件要求廢氣處理設施活性炭填充量為50公斤,企業在2020年底更換活性炭時,未按環評要求填充,導致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經南京市生態環境局案件集體討論通過,2021年6月9日對違法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4萬元。
02
無錫市洛社鎮蔡勝塑料加工場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案
2021年3月16日,無錫市惠山生態環境局信訪調處發現,無錫市洛社鎮蔡勝塑料加工場南車間4條塑料擠出造粒線均在生產,配套的二級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開啟,但設施內未安裝活性炭,該加工場的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經該局案審會討論通過,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2萬元。
同時,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等有關規定,對負責廢氣處理設施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03
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1年5月31日,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接信訪問題交辦,對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在鋼琴椅項目的生產過程中,產生調漆、噴漆、晾干等工藝廢氣,配套建有“水簾+活性炭+光催化氧化”廢氣處理設施。
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上述項目噴漆工段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水簾、光催化氧化設施正在運行,但活性炭箱內未有活性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涉嫌不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6月4日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同時對涉案設施設備進行了查封,于2021年7月26日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處罰款10萬元,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04
蘇州金美塑料有限公司不按規定使用活性炭裝置案
2020年10月28日,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蘇州市相城區蘇州金美塑料有限公司進行夜間突擊執法檢查,查實該公司兩套活性炭吸附裝置炭箱中,活性炭顆粒均僅裝填至炭箱三分之一高度處,部分熔融擠出VOCs廢氣未經活性炭有效吸附處理即通過排氣筒排放。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責令改正違法排污行為,罰款人民幣4萬元。
05
鎮江威特藥業有限公司未運行廢氣處理設施案
2021年3月19日,鎮江市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在開展廢氣治理活性炭專項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鎮江威特藥業有限公司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對該設施進行檢查時發現,企業無活性炭更換記錄,結合臺賬分析,該企業活性炭未及時更換。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上述違法行為,經局領導審批,于2021年3月29日進行立案,并處以罰款3萬元。
06
丹陽市平云汽車飾件有限公司廢氣治理設施活性炭裝置不正常運行案
2021年3月3日,鎮江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丹陽市平云汽車飾件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VOCs治理設施未開啟,噴淋塔未進行水噴淋,活性炭箱內的活性炭表面積漆嚴重,同時,該單位未能提供活性炭更換記錄及活性炭質量合格相關證書。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經鎮江市生態環境局案審會討論通過,2021年4月8日下達處罰決定書,并處以罰款3萬元。
07
泰州市鑄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因子案
2021年4月13日,泰州市姜堰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反映泰州市鑄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廢氣違法行為。泰州市姜堰生態環境局檢查發現,該公司脫蠟工序正常運行而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活性炭吸附)未開啟。
查處情況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經案審會討論,2021年5月31日下達處罰告知書,2021年7月5日作出處罰決定,處以罰款20萬元。
08
連云港市:江蘇海中洲船業有限公司未使用移動式VOCs收集處理裝置案
2021年5月21日,連云港市灌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海中洲船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現場未完全密閉且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即移動式VOCs收集處理裝置。
查處情況
2021年7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有關規定,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2萬元的行政處罰。
09
鹽城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廢氣防治設施案
2020年10月5日,鹽城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鹽城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發現活性炭箱內過濾棉破損,蜂窩狀活性炭塊填充量不足;2個面漆房和1個修色房正在噴漆和修色作業,執法人員對處理噴漆廢氣的活性炭箱進行開箱檢查,發現活性炭箱內過濾棉損壞,蜂窩狀活性炭塊多處成粉末狀,部分活性炭填充位活性炭塊缺失。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責令立即改正底漆房、面漆房、修色房作業過程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并處罰款2.88萬元。
10
南通市:如東偉南鑄造廠未按照規定正常使用廢氣活性碳吸附裝置案
經南通市如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2020年12月7日、12月16日現場檢查及查閱如東偉南鑄造廠危險廢物臺帳資料,發現該單位自2017年配建廢氣活性炭吸附裝置后,僅在2020年10月30日更換過廢氣處理設施中活性炭一次,共計21公斤,未按照環保要求保證廢氣活性炭吸附裝置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南通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2月3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保證健身器材項目有揮發性廢氣生產時廢氣活性炭吸附裝置正常運行,處罰款人民幣2.2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