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蘇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部分高層建筑管理單位違反了《規定》二十六條第一款。
消防監督員依據《規定》依法對物業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分別開出了三張每張3000元的處罰決定書,要求相關負責人按現場實際情況立即落實整改。據了解,這是因違反《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首起被處罰的案例。
背景資料:《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應急管理部發布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新增了七項消防行政處罰。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規定落實值班制度、值班人員無證或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將受到罰款處罰。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二)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三)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