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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死亡,原項目經理十年后被判刑并處罰金!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制!

2020年3月被告人楊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距離其擔任項目經理已經過去了14年!


2006年,楊某作為某商業廣場裝飾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在對該項目C區坡屋面進行施工時,擅自更改屋面設計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漿臥瓦層鋼筋網且未采取其他技術措施。

就是這一錯誤指令,10年后帶走了兩條無辜的生命,也給他帶來了刑事處罰!  

2017年3月3日,該區域坡屋面發生滑落事故,致使2人因較大硬物砸壓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鑒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設計施工要求,在水泥砂漿臥瓦層內未按設計施工圖紙要求施工設置Φ6@500X500鋼筋網,造成缺少鋼筋網的水泥砂漿臥瓦層與層面混凝土板之間沒有任何結構性連接,是導致水泥砂漿臥瓦層整體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18年9月4日,楊某主動到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鑒于楊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所在單位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2020年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生產安全事故終身責任制,不是說說而已!各級管理人員務必不要存僥幸心理!


 楊xx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現系江蘇某公司副總經理。

  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9月4日由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9日經思明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濤,福建嘉鎧律師事務所律師。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以思檢未辦刑訴(2020)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通過云上法庭遠程視頻系統,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xx及辯護人馬濤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間,被告人楊xx任某裝飾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商業廣場裝飾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是該項目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在對某商業廣場項目的C區坡屋面進行施工時,擅自更改屋面設計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漿臥瓦層鋼筋網且未采取其他技術措施。

  2017年3月3日,該區域坡屋面發生滑落事故,致使被害人陳某1、黃某(男,2000年2月9日出生,案發時17周歲)因較大硬物砸壓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福建方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設計施工要求,在水泥砂漿臥瓦層內未按設計施工圖紙要求施工設置Φ6@500X500鋼筋網,造成缺少鋼筋網的水泥砂漿臥瓦層與層面混凝土板之間沒有任何結構性連接,是導致水泥砂漿臥瓦層整體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楊xx主動到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楊xx所在單位已賠償被害人陳某1的家屬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賠償被害人黃某的家屬人民幣一百五十五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xx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情節,建議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楊xx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并宣告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下。

  被告人楊xx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辯護人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不持異議。


  本案有被告人楊xx的供述、辯解,設計圖紙、施工日志、工程聯系單、技術核定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調查報告、尸表檢驗情況報告,死亡醫學證明、賠償協議書、收條,證人蔣某、林某、程某、王某1、吳某、王某2、魏某、張某、李某1、李某2、陳某2等人的證言,房地產估價報告,福建方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公安機關工作情況和訴訟文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作為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之規定,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楊xx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所在單位已賠償被害人陳某1、黃某等人家屬,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相關要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汪漳龍

  人民陪審員肖麗惠

  人民陪審員吳梓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溫夢霏


一、生產安全事故終身追責

所謂終身追責,就是指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或(和)直接責任人員失職失責,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辭職、提拔或者退休,都將因此被追究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終身追責就是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或(和)直接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辭職、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終身追責表明了履職的時間有長短,追責的時間卻沒有期限,只要失職失責了,就隨時會被追責。


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生產安全事故終身追責

2018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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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和檢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生產安全事故終身追責的情形:


1、履職盡責不到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二章列出了其詳細職責清單;


2、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3、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4、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5、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終身追責

雖然到目前為止,政府并沒有出臺國企央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問責法律法規和制度。但是,并不妨礙實施對央企國企甚至是私企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終身追責。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一聲巨響,一片焦土,位于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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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自燃進而引發爆炸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對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負責人進行追責:


1、倪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倪紅衛,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吳岳忠,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張鶴,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追責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負責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關安全生產決策以及沒有履職盡責,遺留下危險廢物儲存和處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而正是這些歷史遺留的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導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


對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負責人被終身追責,代表著生產安全事故對企業主要責任人追責新動向,給其他企業包括國企、央企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企業敲響了警鐘:要履職盡責,落實安全生產終身責任制,否則,失職失責必被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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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若存在以下列舉的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嚴重違法行為、明知存在重大隱患而不排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他人作業的一般為業務、生產、經營、工程等直線管理人員,如:分管領導、部門經理、車間主任、班組長等,隨著這一法律規定的出臺,更進一步明確在刑事追責的主體,將對直線管理人員在安全違法行為將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班組長、車間主任、生產經理入刑案例


  案例一:2020年12月9日11:40左右,厚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鋰生產車間內在更換過濾器濾芯過程中,濾芯內殘留的無水氟化氫潑濺到作業人員身上,導致氟化氫中毒,造成1人死亡。

  入刑人員:

  于亮亮,班組長

  違反檢維修制度,默認秦進鋒違規代簽維修工單未到檢維修作業現場進行安全交接、確認和檢查;未嚴格執行過濾器濾芯操作規程,未督促作業人員落實防護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劉林,生產經理。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履行不到位,安全檢查不到位,對有毒氣體長期報警的隱患未及時整改;對濾芯更換操作規程的制定審核把關不嚴,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濾芯更換操作規程培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處理建議: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二:2018年3月1日12時20分,遷安市天良建筑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華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氫車間酸性污水暫存罐管道改造作業過程中發生爆燃引發火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37.25萬元。

  入刑人員:

  魏某佳,唐山華熠公司苯加氫車間副主任。作為施工現場具體負責人,作業現場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規范;未對遷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未對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2020年3月30日22時10分,江陰市西城鋼鐵有限公司一煉鋼電爐碳粉罐發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入刑人員:

  沈某,西城鋼鐵公司特種車輛調度室總調度,公司碳粉準備作業負責人,在采用氮氣新工藝進行充碳作業前,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也未進行專門培訓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準備作業人員照常上崗作業,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由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2019年5月2日凌晨1時10分左右,神木市陜西恒源投資集團電化有限公司2#電石爐發生一起燒傷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燒傷。事發后傷員全部送往醫院救治。近日,榆林二三里從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解到,該事故導致在場員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傷。

  入刑人員:

  車間主任孟某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神木市人民法院認為,孟某平在恒源電化有限公司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及安全生產管理事項,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終依照相關法律一審判決,孟某平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

  案例五:2019年5月10日9時許,在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機修工張某1在加裝排水管上的閘板閥過程中,違章擅自進入封閉的污水池彩鋼房,后中毒墜入池內引發事故,污水處理車間工人房自來、錢某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規進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該事故造成張某1、房自來、錢某死亡。經鑒定,張某1心血中檢出硫化氫及甲硫醚,房自來心血中檢出甲硫醚,錢立忠心血中檢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氫氣體的過程,死亡原因為溺死。

  入刑人員:

  被告人金俊安作為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致使員工對有限空間內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在房自來、錢某進入有限空間內救人前沒有及時告知佩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來、錢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內溺亡,對事故的發生和擴大負有主要責任。

  被告人金俊安作為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本案的事實及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案例六: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機生產線帶班覃某在該公司白坯燙光車間上班期間,在梳毛機操作作業時手臂被梳毛機輥輪卷入導致受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

  入刑人員:

  經偵查,被告人趙學松作為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廠長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疏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梳毛機出布口輥輪處防護欄缺失的事故隱患,未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事故的發生。

  被告人趙學松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發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