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叉車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法院: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刑!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無證駕駛叉車致人死亡的案件,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情回放】2018年12月15日13:30分左右,物流公司裝載液態氬的重型罐式貨車到達儲罐區準備卸貨,但因儲罐區入口被玻璃等雜物堵塞,無法卸貨,吳某見狀在無證的情況下駕駛叉車前來清理玻璃障礙物(重量約650KG)。物流押運員劉某站在叉車叉齒上幫忙扶助玻璃防止傾倒,叉車前行過程中擦碰到路面的木架子,吳某剎車制停后,玻璃由于慣性前傾將劉某壓倒在地。劉某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劉某符合顱腦損傷而死亡。
后調查認定,被告人吳某在事故發生時,無證駕駛叉車,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對該起特種設備責任事故負主要責任。2020年4月,相關單位與被害人劉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家屬對吳某予以諒解。
【以案說法】上海金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吳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有悔罪表現,結合其犯罪性質及情節,可以適用緩刑。綜上,上海金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類似案例:無證操作叉車致工友意外身亡,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據人民網報道,近日,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宗重大責任事故案,被告人張某洲、葉某雄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由兩人所在公司平遠縣某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再生能源公司)賠付被害人家屬76.5萬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洲受被告人葉某雄的雇請,到平遠縣某再生能源公司務工。同年6月,該公司開始正式生產生物顆粒燃料,張某洲負責控制、操作生產顆粒燃料的機器。6月19日晚7時許,葉某雄安排張某洲與工人楊某香、閆某林從事生產、打包顆粒成品工作,由楊某香負責給粉碎機上料,張某洲負責控制操作顆粒機,閆某林負責打包。
葉某雄在明知張某洲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情況下,還在車間內教授張某洲如何操作叉車配合閆某林使用大塑料袋進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時多,閆某林與楊某香自行調換工作崗位,由楊某香到料倉口配合張某洲進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時多,張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規檢驗且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紅色杭州牌CPCXX叉車作業時,因車速過快,沒有留意到楊某香所處的具體位置,將叉車的左貨叉前端叉到楊某香的右側腹部,造成楊某香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葉某強與閆某林等人將楊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醫院救治,楊某香經搶救無效于當日7時死亡。7時48分,葉某雄打電話報警稱楊某香在送夜宵時被叉車撞倒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類似情形
經鑒定,死者楊某香符合鈍性物體撞擊擠壓導致膈肌挫裂、肝臟破裂引發血氣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梅州市質量和技術監督局對“6·20”某再生能源公司叉車事故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特種設備一般事故,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叉車駕駛員張某洲對該事故負直接責任;某再生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葉某雄應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
案發后,某再生能源公司賠付死者家屬各種費用共計76.5萬元,死者家屬對被告人張某洲、葉某雄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洲、葉某雄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后,事發公司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被害人家屬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對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葉某雄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葉某雄在報警時謊稱被害人是在送夜宵時被叉車撞倒,未如實陳述,不符合自首的相關規定,故其行為不應認定為自首。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盤點無證開叉車那些荒唐事故
1.領導違章指揮無證工人駕駛叉車,將自己撞死!
2019年3月7日,江蘇省宜興市達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某等11名工人在廣西金鯉水泥有限公司對布袋收塵灰斗進行耐磨施工時,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近日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此次事故中,施工隊長徐某違反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安排無駕駛叉車資格的工人駕駛叉車違規開展作業,工人因駕駛操控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后碰撞到徐某,致徐某死亡!
2.車間主任無證開叉車撞死員工
前段時間,廣東某機械廠內一車間副主任李某,得知裝配線上急需半成品裝配,見車間內的兩名叉車駕駛員還沒來上班,不具備叉車駕駛資格的李某擅自駕駛CPQ3型叉車,從存放物地向裝配線叉運半成品。
當搬運到第六次時,在一彎道處叉車迎面將橫穿馬路的本車間兩員工撞倒?,F場恰好被該廠總裝叉車司機孫某看到,孫某急忙大喊停車,肇事者李某這才發現,慌忙停車,但為時已晚!事故致兩名員工搶救無效死亡。
類似情形
3.叉車駕駛員開叉車撞死車間主任
2017年1月12日8時45分左右,位于常州經開區橫林鎮的江蘇某木業有限公司,叉車工徐某駕駛叉車從壓板車間向北行駛。此時,壓板車間主任張某,正在叉車左前方沿靠此路西側向北行走。當徐某駕駛的叉車接近張某時,被正后方徐某駕駛的叉車撞倒。
倒地后趴在地面的張某又被帶入叉車底盤下面,叉車繼續左轉彎向壓板車間北跨車間門口行駛。徐某感到叉車抖動后,在北跨車間門口處將叉車停住。張某經送橫林醫院搶救無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