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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報:8起安全生產領域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

5月16日,浙江省安委辦通報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查處的8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通報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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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8起安全生產領域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的通報
各市、縣(市、區)安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持續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切實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目的,全面營造安全生產領域學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法治氛圍,省安委辦將《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查處的8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01

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非法存儲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3月8日上午,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對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內簡易倉庫的玻璃窗均被人為遮擋,打開后發現倉庫內堆放了大量危險化學品,經清點共計有二氧化碳、氧氣、乙炔、氮氣、混合氣體等176瓶。經現場勘查,該倉庫電氣設備無防爆措施,未安裝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等,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同時,該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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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查,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系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儲存危險化學品,并對現場氣瓶進行異地扣押。鑒于該公司負責人余某某的違法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將余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立案偵查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此前報道】>>緊急通報:辦了!杭州市首例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02

湖州藍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多部門開展安全生產聯合檢查時,發現湖州藍云建材公司戊烷儲存場所及氣化間存在多處安全隱患,其中戊烷儲存場所未按要求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屬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立即依法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并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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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該公司負責人余某某在明知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已被責令停止使用的情況下,未經任何整改,擅自下令恢復使用原有的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余某某還在儲罐內戊烷消耗用盡后,又自行聯系購買27.76噸戊烷用于生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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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儲罐內存有戊烷約26噸,未進行任何整改仍在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泄漏、爆炸引發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鑒于余某某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決定的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月24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依法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5月8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一審判處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此前報道】>>浙江省首例!因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被刑事立案

03

玉環張氏機床附件商行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3月23日,玉環市應急管理局聯合玉城街道應急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玉環張氏機床附件商行內存有稀釋劑1005公斤、香蕉水680公斤。經現場勘查,該經營場所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且二樓以上為居民住房。執法人員對該商行注冊地玉城街道外馬道村敦煌北路9號檢查時,又發現一樓倉庫存放油漆3620公斤、香蕉水1045公斤、固化劑330公斤。該倉庫同樣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且周圍為居民區,一旦油漆、稀釋劑發生泄漏燃燒,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上述油漆、稀釋劑等均為玉環張氏機床附件商行所有,且該商行未取得帶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系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執法人員當即依法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法將出庫單扣押,將經營場所和倉庫內的油漆、稀釋劑扣押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鑒于商行負責人張某的違法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玉環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月31日,玉環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張某立案偵查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04

永康市吳某某非法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3月2日,永康市應急管理局對古山鎮前黃村日常檢查時,發現吳某某居住的民房內存放大量油漆類危險化學品,共135桶計16余噸。經現場勘查,該民房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且涉案人員一家居住在該場所內,周邊也均為人員聚集的民房。該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危險化學品所有人吳某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許可證,非法將油漆類危險化學品調配后轉售給當地從事噴涂加工的小企業,以此牟利,該行為系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執法人員當場對非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扣押,并轉移至危險化學品專門倉庫。鑒于吳某某的違法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永康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月1日,永康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立案偵查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05

平陽縣鰲江鎮以琳印刷材料經營部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3月24日,平陽縣應急管理局在“小化工”專項整治行動排查中,獲悉鰲江鎮印務城B區2幢1號倉庫存放有大量危險化學品,隨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倉庫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油墨280桶。經現場勘查,該倉庫未安排專人管理,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警示標志,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且該倉庫100米范圍內有住戶300余戶,居住人口1000余人,屬于人員密集居住點。該危險化學品儲存點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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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查,該批油墨屬鰲江鎮以琳印刷材料經營部所有,其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許可證,系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作業活動。該經營部負責人洪某某于2013年、2015年因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兩次被屬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系“屢罰不改”,情節惡劣。鑒于洪某某的違法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平陽縣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月14日,平陽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立案偵查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此前報道】>>屢罰不改!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公布兩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執法案例

06

紹興泰斌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4月17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在對某化纖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出租給紹興泰斌化工有限公司的倉庫內存有大量危險化學品,經清點共計392桶(200公斤/桶),其中乙酸甲酯147桶,甲醇103桶,碳酸二甲酯137桶,二甲基甲酰胺5桶。經現場勘查,該倉庫未設置防爆照明、防爆桁車,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等,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且周邊為人員密集的車間。該危險化學品儲存點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紹興泰斌化工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許可范圍為“不帶儲存設施經營(票據經營)”,不具有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資質,其在倉庫內儲存大量危險化學品的行為系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鑒于該公司負責人朱某某已涉嫌危險作業罪,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月22日,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立案偵查,4月25日,依法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07

寧波海曙古林南方助劑廠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3月4日,寧波市鄞州區應急管理局在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姜山鎮一磚木混合的倉庫內存放大量無安全標簽的桶裝化學品,初步確認為冰醋酸,系危險化學品。現場清點后,倉庫內存放的冰醋酸共計有207桶、約41.53噸。現場還發現用于稀釋、充裝醋酸溶液的設備及容器。經現場勘查,存放冰醋酸的倉庫屋頂為木質結構,倉庫內各類電氣設備都非防爆,也沒有安裝檢測報警裝置,距離倉庫約2米處還有一套平時用來生火做飯的燃氣灶具,該倉庫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且周邊為人員密集的車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該倉庫為寧波市海曙古林南方助劑廠所有,儲存的冰醋酸用于直接售賣或稀釋后售賣,該廠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系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的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執法人員當即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活動。鑒于該廠負責人何某某已涉嫌危險作業罪,寧波市鄞州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月23日,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立案偵查。

08

東陽市吳某某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4月20日,東陽市應急管理局在對畫水鎮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鎮工業區一個出租廠房內堆滿了無安全標簽的桶裝物,散發著刺鼻的味道,經清點共計462桶,總重100余噸。通過抽樣鑒定,儲存物品均為危險化學品。經現場勘查,該儲存廠房屋頂為木質結構,電線私接亂拉,各類電氣設備無防爆措施,也未安裝檢測報警裝置,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同時,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極差,在廠房內邊作業邊抽煙,地上的煙頭就有80余個,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該廠房位于工業區的地勢最高處,如發生火災或泄漏,危險化學品會順地勢向下流淌,將嚴重威脅工業區和所在村1000多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核查,該廠房內的危險化學品系吳某某經營,其未取得帶儲存設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資質,系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高度危險作業活動。鑒于吳某某的違法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東陽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月27日,東陽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立案偵查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以上8起典型案例,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后浙江省查處的首批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義。廣大生產經營單位要以案為鑒,始終堅持安全發展就是效益的理念,自覺開展企業風險普查,切實抓好隱患自查自改,不斷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持“檢查就是執法、執法就要嚴格、違法就要懲治”的原則,以“零容忍”的態度,持續強化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密切行刑銜接,堅決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監管執法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高壓監管態勢,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防范各類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