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街道深圳市長盈氫能動力科技有限公司“10·14”機械傷害死亡事故處罰案
2020年10月14日,福海街道深圳市長盈氫能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機械傷害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經調查,深圳市長盈氫能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對工人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工人違章作業以及沖床未安裝聯鎖裝置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深圳市長盈氫能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來某某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工人違章作業以及沖床未安裝聯鎖裝置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
2021年2月2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長盈氫能動力科技有限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長盈氫能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來某某處以19.250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