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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提醒:發生事故先抓直線管理人員 | 切記: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重要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若存在以下列舉的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嚴重違法行為、明知存在重大隱患而不排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安全茂分析,組織他人作業的一般為業務、生產、經營、工程等直線管理人員,如:分管領導、部門經理、車間主任、班組長等隨著這一法律規定的出臺,更進一步明確在刑事追責的主體,將對直線管理人員在安全違法行為將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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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典型案例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管不好是要坐牢的


案例一:2019年5月2日凌晨1時10分左右,神木市陜西恒源投資集團電化有限公司2#電石爐發生一起燒傷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燒傷。事發后傷員全部送往醫院救治。

近日,榆林二三里從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解到,該事故導致在場員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傷車間主任孟某平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

據了解,孟某平原系恒源電化2號電石爐車間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5月2日凌晨1時10分左右,陜西恒源電化公司2號爐大夜班交接班后,停電處理料面。由1、2號兩班人員進行放水炮松動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車間主任孟某平和副主任曹某飛將兩班人員撤離至靠1號爐二層爐面處,并安排兩組人員輪流放水炮。由一班班長康某某、副班長劉某某、開爐工喬某某為一組,二值班長趙某某、副班長白某某、開爐工賀某某為一組,先后由兩個組的人員輪流放了四次水炮。第四次水炮未爆,二值班長趙某某、副班長白某某放入第五次后,電石爐內瞬間大面積塌料,高溫爐料向外噴出。李某在電爐中控室發現監控異常,查看情況,發現有燒傷人員,立即安排運行部部長撥打120,并展開現場急救,送傷者入院進行救治。該事故導致在場員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傷。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神木市恒源電化公司處理料面結板塌料灼燙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陜西恒源投資集團電化有限公司2號電石爐在停電處理爐內料面板結的過程中,為搶進度、搶時間,現場指揮人員違章指揮員工違規冒險作業,存在安全操作門多處同時打開作業、作業人員數量多、其余人員未按規定撤離到安全區域等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行為;在電石爐爐內用水炮處理板結料面導致發生塌料,致使高溫氣體和固體向外噴出,造成現場作業人員灼傷。

(二)間接原因,1、企業負責人和員工安全意識淡薄;2、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形同虛設,沒能形成制約把控;3、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4、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職工操作技能低下。

事故發生后,恒源電化公司與五名死者家屬達成民事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神木市人民法院認為,孟某平在恒源電化有限公司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及安全生產管理事項,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終依照相關法律一審判決,孟某平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


案例二:車間主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近日,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撫檢一部刑訴[2020]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俊安(某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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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金俊安系秦皇島市撫寧縣豐滿板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2019年5月10日9時許,在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機修工張某1在加裝排水管上的閘板閥過程中,違章擅自進入封閉的污水池彩鋼房,后中毒墜入池內引發事故,污水處理車間工人房自來、錢某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規進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該事故造成張某1、房自來、錢某死亡。經鑒定,張某1心血中檢出硫化氫及甲硫醚,房自來心血中檢出甲硫醚,錢立忠心血中檢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氫氣體的過程,死亡原因為溺死。

被告人金俊安作為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致使員工對有限空間內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在房自來、錢某進入有限空間內救人前沒有及時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來、錢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內溺亡,對事故的發生和擴大負有主要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金俊安在公安機關詢問時主動交待了其罪行。

本案民事賠償問題已經當事人自行和解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2、房某、李某、金某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書,檢驗報告、事故調查報告,豐滿板紙公司檔案材料,和解協議、收條,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金俊安作為豐滿板紙公司污水處理車間主任,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故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金俊安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俊安在案發后公安機關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應視為自動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綜合考慮被告人金俊安自首及本案民事賠償問題已和解等情節,對被告人金俊安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其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金俊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

根據本案的事實及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案例三:車間出事故,班組長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刑!

事故案例:賈某擔任南京一公司的電焊組組長期間,因招聘不具備焊工資質的工人舒某從事壓力焊特種作業,且未向上級部門或項目組報備,致使舒某獨自一人在焊接現場違章作業時遭電擊死亡。【案件來源:(2017)蘇0116型初130號


最終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判決賈某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四:員工被卷入機器身亡:廠長因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蘇0581刑初501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學松,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遠縣,漢族,初中文化,系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廠長,戶籍地安徽省定遠縣,現住常熟市。被告人趙學松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8日經常熟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驊,上海融孚(常熟)律師事務所律師。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常檢一部刑訴〔2020〕4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學松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萬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學松及辯護人趙驊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機生產線帶班覃某在該公司白坯燙光車間上班期間,在梳毛機操作作業時手臂被梳毛機輥輪卷入導致受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經偵查,被告人趙學松作為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廠長,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疏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梳毛機出布口輥輪處防護欄缺失的事故隱患,未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事故的發生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傷死亡。案發后,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并賠償損失。案發后,被告人趙學松于2020年2月24日經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義派出所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材料,據此認為,被告人趙學松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發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學松系自首,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趙學松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無異議。


辯護人趙驊的主要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趙學松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并取得諒解,故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趙學松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機生產線帶班覃某在該公司白坯燙光車間上班期間,在梳毛機操作作業時手臂被梳毛機輥輪卷入導致受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經調查,被告人趙學松作為常熟市澤眾針織整理有限公司廠長,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疏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梳毛機出布口輥輪處防護欄缺失的事故隱患,未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事故的發生。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傷死亡。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趙學松經民警電話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義派出所,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趙學松所在單位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學松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沈某、金某、管某、陳某的證言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生產安全事故材料移交書、事故調查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勞動合同、工資表、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職工安全教育記錄卡、三級安全生產知識試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門診病歷,人民調解協議書,到案經過、發破案經過,不起訴決定書,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學松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發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趙學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學松所在單位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學松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趙學松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的相關量刑情節成立,應予采納。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趙學松的犯罪情節及悔罪態度,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學松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五: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10人被追刑責(從上到小一鍋端,安全責任在每位管理者的身上)


2019年3月31日,蘇州昆山市昆山漢鼎精密金屬有限公司機加工車間外一存放鎂合金碎屑廢物的集裝箱發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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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四位前任主要負責人被追責(安全生產終身責任制,管理者辭職后任可能被追責)


2019年3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107人被問責。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自燃進而引發爆炸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對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負責人進行追責:
1、倪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
2、倪紅衛,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
3、吳岳忠,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
4、張鶴,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

追責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負責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關安全生產決策以及沒有履職盡責,遺留下危險廢物儲存和處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而正是這些歷史遺留的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導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


對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負責人被終身追責,代表著生產安全事故對企業主要責任人追責新動向,給其他企業老總們敲響了警鐘:要履職盡責,落實安全生產終身責任制,否則,失職失責必被終身追責。


案例七:無人員傷亡的事故,總經理也要被追刑責(悲催的是才剛上任14天)


2020年1月14日13時41分許,珠海長煉石化公司壓力管道出現泄漏,發生爆燃,之后管道內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燒,并于13時51分和14時21分再發生兩次爆燃。經全力救援,1月14日19時15分明火完全撲滅。該公司當班121人及周邊廠區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離,事故及救援過程中無人員傷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98.15萬元。


事故調查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有2人。


1、譚志軍,男,現任長煉石化公司總經理。2020年1月1日起,其擔任該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安委會主任,負責公司生產的全面工作,至事故發生之日,才14天不到。


按照事故調查組認定,譚志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五年內依法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曹超,男,2017年4月起擔任長煉石化公司生產技術部副部長。


譚某剛上任總經理,正是春風得意,卻因這起無人傷亡的生產責任事故被追刑責,更被要求5年之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細想其中關鍵,無外乎長期以來企業對安全主任責任的不落實和安全意識的淡薄,既讓人啼笑皆非,又令人唏噓不已。


案例八 :一張動火票,沒出事故,總經理也被拘留


2020年8月8日8時30分許,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對二號裝卸車站臺原有棄用管線進行電氣焊作業。匯洋公司總經理韓某、儲運部負責人趙某某、安監部負責人劉某、機電部負責人(現場監火員)馬某某違規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隨后,電焊工唐某某進場作業,現場監火員馬某某擅自離開現場。經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前期調查,確認該作業存在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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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對韓某、馬某某、趙某某、劉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同時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針對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強調要嚴肅認真、依法依規、從嚴從重,堅持“鐵面”、“鐵規”、“鐵腕”、“鐵心”,以零容忍的態度,出重拳、下狠手,嚴肅懲處,守牢安全生產底線。依據聯合調查組核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經中共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天津市委常委會批準,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作出嚴肅處理。
給予市交通運輸委黨委書記、主任王魁臣誡勉處理。
給予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劉道剛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給予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張立國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
給予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向亭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給予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處副處長陳立峰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
責成市交通運輸委、市港航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濱海新區政府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總結教訓,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件,并予以罰款;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向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發出警示函,由企業負責人作出承諾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