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坍塌致5死1傷!副總副經理項目經理安全員施工員均被判刑!存在掛證、冒充簽字、工地被責令全面停工后仍施工......
2019年4月10日9時30分左右,揚州市廣陵區古運新苑農民拆遷安置小區四期B2地塊一停工工地,擅自進行基坑作業時發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楊某某、王某某等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包括項目管理單位副總、施工單位副經理、項目經理、安全員、施工員在內總計5人,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到2年不止。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等5人在建筑施工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己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5人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施工單位項目部副經理、現場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施工單位工程部部長、項目經理)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被告人凌某某(施工員)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被告人許某某(安全員)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被告人陸某某(項目管理單位副總經理、項目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此外,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這起事故暴露了涉事項目存在管理混亂、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以及監理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值得深思。 2018年10月16日,古運四期項目開始施工。事發時該項目處于住宅地基開挖階段。其中,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坡比要求對B104#住宅樓進行放坡,監理單位曾多次在監理例會上要求進行整改。施工單位在未通過驗收的情況下又對B104#住宅樓邊坡進行了掛網噴漿作業,且未按照施工質量要求澆筑掛網噴漿混凝土。 2019年3月,項目管理單位負責人陸某某在明知王某某(項目經理)未實際履行項目經理工作職責的情況下,默許并明確要求其負責外聯,應付行業主管部門檢查。 2019年4月4日,施工單位在B104#住宅樓西北側靠近基坑邊電梯井集水坑無具體施工設計方案的情況下,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開挖。同日,揚州市廣陵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通過微信群下發了《關于要求全區在建工程停工開展安全生產自查的緊急通知》,要求2019年4月5日-4月8日期間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地全部停工自查,復工需報批。被告人王某某(項目經理)從該微信群中收到上述停工自查通知后在項目部內部微信群中進行轉發。 當日,監理單位向項目部發出書面《工程暫停令》,要求停工自查。被告人楊某某(施工單位項目現場負責人)簽收了上述停工令。4月5日,工地未施工。4月6日至8日,該項目存在零星作業現象。4月8日下午,B104#住宅樓開始復工。 4月9日上午,在未取得復工批準手續的情況下,楊某某(施工單位項目現場負責人)要求凌某某(施工員)繼續開挖B104#住宅樓電梯井集水坑。上午7時左右,凌某某(施工員)安排工人、挖土機共同對該電梯井集水坑進行垂直挖掘作業。開挖后形成“坑中坑”,凌某某(施工員)未參照基坑支護方案要求進行放坡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 開挖初期,許某某作為安全員,在明知B104#住宅樓的防護坡已經施工完成,但未經過驗收,開挖電梯井集水坑不符合施工要求,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雖在施工現場,仍默許施工人員繼續施工,且未全程進行安全監督。 2019年4月10日上午7時許,凌某某(施工員)在明知現場有塌方風險的情況下,未對護坡進行安全評估,組織工人、挖掘機再次繼續進行B104#住宅樓集水坑深挖作業,同時安排瓦工工頭孫某喜組織瓦工對該電梯井集水坑進行擋土墻砌筑作業。 當日上午9時許,該電梯井集水坑北側發生局部坍塌,坡面上的掛網噴漿混凝土層隨著邊坡土體墜入集水坑,在集水坑里從事擋土墻砌筑作業的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周某、楊某所被埋而死亡,被害人朱某逃生途中腿部受傷。經法醫鑒定,五名死者均系泥土塌方掩埋至機械性窒息死亡。 逝者已逝,警鐘長鳴。下面一起來回顧一下這起事故,引以為戒。 2019年4月10日9時30分左右,揚州市廣陵區古運新苑農民拆遷安置小區四期B2地塊一停工工地,擅自進行基坑作業時發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 未按施工設計方案,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在緊鄰B104#住宅樓基坑邊坡腳垂直超深開挖電梯井集水坑,降低了基坑坡體的穩定性,且坍塌區域坡面掛網噴漿混凝土未采用鋼筋固定,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1.項目管理混亂。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存在安全隱患未整改到位的情況下,擅自復工;基坑作業未安排安全員現場監護;未按規定與相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未對瓦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停工期間建設、項目管理、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零星作業現象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施工、監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均存在冒充簽字。建設單位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資質的公司進行管理,且未按《項目管理合同》履行各自管理職責。 2.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施工單位未按設計方案施工,在B104#住宅樓基坑邊坡、掛網噴漿混凝土未經驗收的情況下,違章指揮人員垂直開挖電梯井集水坑;在電梯井集水坑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指揮瓦工從事砌筑擋水墻作業。 3.監理不到位。監理單位發現B104#住宅樓基坑未按坡比放坡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默認施工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不在崗且冒充簽字;對施工單位坡面掛網噴漿混凝土未按方案采用鋼筋固定,且混凝土質量不符合標準,未采取措施;監理合同上明確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未到崗履職,公司安排其他監理人員代為履職并簽字,其中1人存在掛證的現象。 4.基坑支護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存在缺陷。設計單位對該電梯井集水坑未編制支護的結構平面圖和剖面圖,也未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有效說明或解釋。施工單位編制的《基坑專項施工方案》中,也未編制該電梯井集水坑支護安全要求。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未依法向設計單位報告設計方案存在的缺陷。同時,雨水對基坑坡面的沖刷和入滲增加了邊坡土體的含水量,降低了邊坡土體的抗剪強度。 5.危大工程監控不力。廣陵區質安站在該項目開工后未進行深基坑專項抽查,在常規抽查時未發現工地零星施工現象,未發現建筑施工安全隱患,未按要求填寫書面記錄表。曲江街道辦事處未按照區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要求落實屬地責任,未對深基坑等項目加強管理。 鑒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為未按施工設計方案盲目施工、項目管理混亂、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監理不到位、方案設計存在缺陷、危大工程監控不力引起的坍塌事故,事故等級為“較大事故”,事故性質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的人員(9人) 1.楊某勇,施工單位項目現場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王某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凌某友,施工單位項目B104#樓現場施工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許某華,施工單位項目B104#樓現場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耿某忠,施工單位項目瓦工現場班組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13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6.張某,施工單位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7.許某風,施工單位項目現場實際技術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8.刁某勇,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9.陸某鵬,項目管理單位副總經理,該項目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另有8名事故責任人被處以行政處罰、14人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事故責任單位行政處罰建議(4家) 1.施工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 2.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未要求其暫停施工,也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出具虛假的《土方開挖安全驗收表》《基坑支護、降水安全驗收表》,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責令停業整頓。 3.深基坑支護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未注明靠近基坑邊坡有坑中坑(電梯井集水坑),未提出相應的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也未進行專項設計,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4.項目管理單位無資質承攬該項目管理工作,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4月10日9時30分左右,揚州市廣陵區古運新苑農民拆遷安置小區四期B2地塊一停工工地,擅自進行基坑作業時發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市政府《關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任組長,市應急管理局、紀委監委、公安局、住建局、總工會、廣陵區等部門單位的相關人員為成員的“4·10”較大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技術分析、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程項目及事故單位概況 (一)工程項目概況 古運新苑農民拆遷安置小區四期B2地塊(以下簡稱古運四期項目)位于揚州市廣陵區大運河以西、萬福路以北。項目建筑物包括B101~B111#住宅樓、B203公建房、配電房、泵房、地下車庫及標段內配套工程。該項目具有揚州市規劃局2018年8月頒發的《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具有揚州市廣陵區城鄉建設局2018年9月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事故發生在B104#住宅樓西北側靠近基坑邊電梯井集水坑。B104#住宅樓,總建筑面積11817.9㎡,地上27層、地下2層,長34.2m,寬18.9m,高79.3m。事發時該住宅樓房屋地基處于開挖階段。 (二)建設單位 古運四期項目由揚州曲江生態園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曲江公司)向廣陵區發改委申請立項批準,廣陵區政府投資。 曲江公司為曲江街道投資設立的揚州市城東農工商總公司(集體所有制)的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5日。 (三)項目管理單位 2018年1月22日,曲江公司與揚州花半里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半里公司)簽訂《揚州市古運新苑四期B地塊二期、施井花園拆遷安置小區項目全過程管理合同》(以簡稱《項目管理合同》)。合同明確花半里公司負責甲方所委托的所有項目管理工作,代理甲方行使甲方委托給乙方的各項管理權力,負責施工過程中各專業單位進度安排和現場施工的配合協調;項目管理單位對項目的安全負有管理責任,保證不因管理過失出現重大責任事故。 花半里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7日,具有省住建廳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按貳級標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上述證照均在有效期內。花半里公司所具有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資質不能作為行使建設項目委托管理的資質。 (四)施工單位 2018年10月11日,曲江公司與揚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建公司)簽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于2018年11月在揚州市廣陵區城鄉建設局備案。 四建公司,成立于1990年12月22日,具有省建廳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省住建廳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貳級等資質;省住建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為建筑施工。上述證照均在有效期內。 (五)監理單位 2018年10月11日,曲江公司與揚州市金泰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于2018年11月在揚州市廣陵區城鄉建設局備案。 金泰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1日,具有省住建廳頒發的《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上述證照在有效期內。 (六)深基坑支護設計單位 2018年6月,曲江公司與揚州大學工程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揚大設計院)簽訂《古運新苑四期B2地塊地下車庫基坑支護設計技術合作協議書》。 揚大設計院,成立于1994年1月18日,具有省住建廳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具有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乙級資質。上述證照在有效期內。 (七)深基坑及項目管理情況 2018年6月,揚大設計院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了基坑支護設計圖。圖紙設計說明明確“高層建筑(B101#-B111#)地下室基坑一般采用三級放坡支護方案(地下室車庫周圍采用一級放坡),坡比1:0.70-1:0.80,平臺寬0.5m;局部坑中坑等落深處也采用放坡支護結構方案”。但未具體編制靠近基坑邊該電梯井集水坑支護的結構平面圖和剖面圖。 2018年9月,四建公司依據揚大設計院的基坑支護設計圖,編制了《古運四期安置小區(B2地塊)人防地下室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9月6日該專項施工方案通過專家論證,9月30日監理單位審核同意,10月11日曲江公司審批同意。專項施工方案也未體現B104#住宅樓該電梯井集水坑支護設計方法。 經調查,上述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簽到表以及后期涉及B104#樓的《土方開挖安全驗收表》《基坑支護、降水安全驗收表》《深基坑檢查用表》《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表》等工程資料中,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均存在人員冒充簽字現象。四建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楊金勇冒充施工方案編制人丁長根、方案審核人李大忠簽字,金泰公司監理員孫文收冒充備案監理工程師陳道波簽字。監理會議記錄中,監理員馮慶才冒充備案監理工程師陳元康簽字。 2018年9月7日,該項目向揚州市廣陵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廣陵區質安站)辦理了安全和質量報監手續。9月18日,廣陵區質安站制訂了該工程安全監督計劃和建設工程現場安全監督告知書。根據該計劃告知書,從開工至竣工,廣陵區質安站應進行常規抽查3次,對深基坑等3項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抽查各1次,截止事故發生時,廣陵區質安站進行常規抽查1次,尚未進行深基坑專項抽查。 2019年4月3日,按照市住建局《關于立即開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緊急通知》(揚建管〔2019〕6號)統一部署,廣陵區質安站印發《關于要求全區在建工程停工開展安全生產自查的緊急通知》。要求“廣陵區各工地在4月5日至8日期間停工開展自查自糾;自查達標后向區質量安全監督站書面申請復工,復工申請書必須有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并附自查整改完成報告”。4月4日日,金泰監理公司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暫停在建房屋建筑部位(工序)施工,四建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楊金勇簽收。 二、事故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該項目于2018年10月16日開工,事發時該項目處于住宅地基開挖階段。其中,B104#住宅樓基坑設計開挖深度7.2m,實際開挖深度6.5m。第四級設計坡高2.45m,實際坡高3.21m;設計坡比1:0.70-1:0.80,實際坡比1:0.42。四建公司未按照設計坡比要求進行放坡,金泰公司曾多次在監理例會上要求進行整改。四建公司在未通過驗收的情況下又對B104#住宅樓邊坡進行了掛網噴漿作業,且未按照施工質量要求澆筑掛網噴漿混凝土。 2019年4月4日,四建公司在B104#住宅樓西北側靠近基坑邊電梯井集水坑無具體施工設計方案的情況下,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開挖。4月5日,工地未施工。4月6日至8日,該項目存在零星作業現象。4月9日,在未取得復工批準手續的情況下,四建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楊金勇要求項目施工員凌宏友繼續開挖該電梯井集水坑。上午7時左右,凌宏友安排工人、挖土機共同對該電梯井集水坑進行垂直挖掘作業。開挖后形成“坑中坑”,凌宏友并沒有參照基坑支護方案要求進行放坡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10時30分左右,電梯井集水坑北側垂直挖至3m處發現坑底出現地下水反滲,經楊金勇、凌宏友現場查看商議后,要求工人停止施工并對該電梯井集水坑復填土1m左右,隨后進行了降水作業。因當日降雨,楊金勇、凌宏友又安排人員用長約25米,寬約5米彩條布對邊坡和該電梯井集水坑進行覆蓋。 4月10日7時30分左右,凌宏友在查看了該電梯井集水坑未發現地下水反滲后,組織工人、挖掘機再次繼續進行集水坑深挖作業,同時安排瓦工工頭孫可喜組織瓦工對該電梯井集水坑進行擋土墻砌筑作業。孫可喜因本班組現場只有5名瓦工,人手不足,于是向工地另一瓦工工頭孫躍進借用瓦工和雜工9人共計14人,由瓦工班組長耿吉忠現場指揮進行砌筑擋水墻作業。9時30分左右,該電梯井集水坑北側發生局部坍塌,坡面上的掛網噴漿混凝土層隨著邊坡土體墜入集水坑,在集水坑里從事擋土墻砌筑作業的吳圣才、陳松齊、楊懷所、周道存、陳網興5人被埋,朱萬篩逃生途中腿部受傷。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市、區兩級政府部門立即啟動應急救援,對現場人員開展施救。9時39分,119指揮中心接警后,市消防救援支隊立即調廣陵新城、金韻路、邗溝路中隊赴事故現場救援。9時41分,廣陵區公安分局五里廟派出所接110指令后,組織現場警戒、維護秩序并對傷亡人員進行身份確認。11時30分左右,現場救援清理結束。 三、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造成6人涉險。其中,5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人受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610萬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施工單位未按施工設計方案,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在緊鄰B104#住宅樓基坑邊坡腳垂直超深開挖電梯井集水坑,降低了基坑坡體的穩定性,且坍塌區域坡面掛網噴漿混凝土未采用鋼筋固定,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項目管理混亂。四建公司在工程項目存在安全隱患未整改到位的情況下,擅自復工;基坑作業未安排安全員現場監護;未按規定與相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未對瓦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停工期間建設、項目管理、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零星作業現象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施工、監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均存在冒充簽字。曲江公司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資質的花半里公司進行管理,且未按《項目管理合同》履行各自管理職責。 2.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四建公司未按設計方案施工,在B104#住宅樓基坑邊坡、掛網噴漿混凝土未經驗收的情況下,違章指揮人員垂直開挖電梯井集水坑;在電梯井集水坑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指揮瓦工從事砌筑擋水墻作業。 3.監理不到位。金泰公司發現B104#住宅樓基坑未按坡比放坡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默認施工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不在崗且冒充簽字;對四建公司坡面掛網噴漿混凝土未按方案采用鋼筋固定,且混凝土質量不符合標準,未采取措施;監理合同上明確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未到崗履職,公司安排其他監理人員代為履職并簽字,其中1人存在掛證的現象。 4.基坑支護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揚大設計院對該電梯井集水坑未編制支護的結構平面圖和剖面圖,也未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有效說明或解釋。四建公司編制的《基坑專項施工方案》中,也未編制該電梯井集水坑支護安全要求。四建公司和金泰公司未依法向揚大設計院報告設計方案存在的缺陷。同時,雨水對基坑坡面的沖刷和入滲增加了邊坡土體的含水量,降低了邊坡土體的抗剪強度。 5.危大工程監控不力。廣陵區質安站在該項目開工后未進行深基坑專項抽查,在常規抽查時未發現工地零星施工現象,未發現建筑施工安全隱患,未按要求填寫書面記錄表。曲江街道辦事處未按照區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要求落實屬地責任,未對深基坑等項目加強管理。 鑒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為未按施工設計方案盲目施工、項目管理混亂、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監理不到位、方案設計存在缺陷、危大工程監控不力引起的坍塌事故,事故等級為“較大事故”,事故性質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的人員(9人) 1.楊金勇,四建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王宏祥,四建公司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凌宏友,四建公司項目B104#樓現場施工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許如華,四建公司項目B104#樓現場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廣陵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耿吉忠,四建公司項目瓦工現場班組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13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6.張洪,四建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7.許啟風,四建公司項目現場實際技術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8.刁小勇,金泰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9.陸小鵬,花半里公司副總經理,該項目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二)事故責任人行政處罰建議(8人) 1.丁長根,四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具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證書。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備案項目部管理人員不能到崗履職,未及時消除專項方案缺少深基坑作業防護、未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技術交底缺失等隱患,項目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議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2.陳道波,金泰公司該項目備案監理工程師,未實際到崗履職,在2019年3月12已被金泰公司申請注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3.陳元康,金泰公司該項目備案監理工程師,未實際到崗履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第三款和《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并報請上級部門吊銷其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4.孫文收,金泰公司該項目監理員,冒用備案監理工程師陳道波名義開展監理工作,在總監的要求下出具虛假的《土方開挖安全驗收表》《基坑支護、降水安全驗收表》,對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檢查、四建公司未經驗收擅自施工、B104#住宅樓電梯井集水坑垂直開挖冒險作業等行為檢查巡視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5.馮慶才,金泰公司該項目監理員,無監理員相關證書,冒用備案監理工程師陳元康名義開展監理工作,對四建公司未經驗收擅自施工行為檢查巡視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6.錢玉林,揚大設計院副總工程師,注冊巖土工程師,該項目B2地塊地下車庫基坑設計負責人。未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B104#住宅樓靠近基坑邊坡邊的電梯井集水坑在設計文件中未注明,也未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針對該電梯井集水坑進行有效地說明或解釋,對事故發生負有設計責任。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并報請上級部門吊銷其巖土工程師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7.馬標,花半里公司該項目工程部經理、水電安裝工程師,未認真履行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統一協調、管理職責,對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檢查把關不嚴;在金泰公司明確提出B104#住宅樓基坑邊坡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督促四建公司進行整改;停工期間對施工現場的零星作業現象未及時有效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花半里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8.楊秀鼎,曲江公司該項目代表、聘用人員,未認真履行施工現場建設單位協調、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發現安全隱患后未及時報告,未按要求組織施工安全自查自糾,未開展深基坑超危工程專項檢查,未就停工情況進行相關檢查,對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曲江公司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以上(一)(二)人員屬于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14人) 1.湯恒標,中共黨員,廣陵區質安站站長。作為廣陵區質安站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日常工作中未落實好監督責任制,督促區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2.劉曉軍,民革黨員,廣陵區質安站工作人員,廣陵區質安站古運新苑工程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抽查時未發現工地零星施工現象,未發現建筑施工安全隱患,未按照要求填寫書面記錄表,對事故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對其予以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周小君,廣陵區住建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廣陵區質安站。未能將廣陵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到位,在區住建局制定建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分工表后,未能按照分工對古運新苑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4.張廣武,廣陵區住建局原黨委副書記、局長,事故期間,主持區住建局行政全面工作。作為區住建局主要領導,安全生產意識薄弱,在區住建局制定建工程監督檢查分工表后,未能按照分工對該工程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5.戴永欣,中共黨員,曲江街道辦事處安置建設辦公室主任兼曲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落實好建設單位主體責任,開展施工安全自查自糾工作,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撤銷其曲江街道辦安置辦主任職務。鑒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其涉嫌職務犯罪,紀檢監察機關已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建議待戴永欣涉嫌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事實查清后,合并處理。 6.沈良平,曲江街道辦事處原主任,作為街道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意識薄弱,致使曲江街道辦事處未能按照省市文件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報送相關材料;未能按照區委區政府要求落實屬地責任,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鑒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其涉嫌職務犯罪,紀檢監察機關已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建議待沈良平涉嫌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事實查清后,合并處理。 7.沈建生,中共黨員,曲江街道辦事處紀檢監察干事兼安置建設辦公室副主任,曲江街道辦事處派駐曲江公司代表,該項目負責人。未按要求組織施工安全自查自糾,未開展深基坑超危工程專項檢查,未就停工情況進行相關檢查,對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對其予以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8.徐順海,中共黨員,曲江街道辦事處副主任,負責安置小區建設工作,分管安置建設辦公室。作為負責安置小區建設工作的領導,對分管建筑工地安全生產的工作管理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9.蔡鴻,曲江街道黨工委書記,作為街道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曲江街道辦事處及曲江公司在古運新苑工程項目管理招標過程中涉嫌違紀違法行為失職失察,且未能按照區委區政府要求落實屬地責任,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黨內警告處分。 10.李建芳,廣陵區政府副區長,負責城鄉規劃建設等方面工作,分管區住建局等部門。部署落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分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政務記過處分。 11.王峰,廣陵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負責區政府常務工作,分管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全區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2.徐長金,中共黨員,廣陵區委副書記、區長,主持區政府全面工作。作為廣陵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部署全區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安委會對其進行約談。 13.成自勇,中共黨員,市住建局副調研員,負責建筑工程安全監管等。在揚州開發區“3·21”事故后未能落實檢查方案及時對縣(市、區)、功能區建筑工地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黨內警告處分。鑒于揚州開發區“3·21”事故調查報告已對其予以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的處理意見,建議對其合并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4.陶伯龍,市住建局黨委書記、局長,作為市住建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于揚州開發區“3·21”事故后揚州再次發生建筑施工較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鑒于市住建局在揚州開發區3·21”事故后已就建筑施工安全布置開展相關工作,且該工程項目為區管項目。建議對其進行提醒談話。揚州開發區“3·21”事故調查報告已對其提出予以提醒談話的處理意見,建議合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四)事故責任單位行政處罰建議(4家) 1.四建公司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建議由市住建局報請上級部門給予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2.金泰公司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未要求其暫停施工,也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出具虛假的《土方開挖安全驗收表》《基坑支護、降水安全驗收表》,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并報請上級部門給予其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3.揚大設計院在設計文件中未注明靠近基坑邊坡有坑中坑(電梯井集水坑),未提出相應的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也未進行專項設計,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4.花半里公司無資質承攬該項目管理工作,違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查處。 (五)相關建議 1.廣陵區曲江街道辦事處向廣陵區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2.廣陵區住建局向廣陵區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3.廣陵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4.市住建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教訓,強化企業安全管理。曲江公司不得委托不具備項目管理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管理;要加強對項目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明確與項目管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相關責任;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對施工方案全面梳理,排查安全隱患。四建公司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在建項目進行全面自查自改;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尤其要強化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崗前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的編制、審批制度,嚴禁違章指揮、盲目施工。金泰公司要強化監理人員到崗履職,督促監理人員嚴格履行監理安全方面的職責,督促施工單位規范作業,并注重加強深基坑等重點部位及重點環節的安全監管,嚴格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健全完善資料臺賬;及時發現并制止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非法違法行為,制止不了的要及時向屬地監管部門報告。 (二)突出監管重點,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廣陵區住建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理安全”要求,始終將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作為安全監管的重點,加強在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根據工程規模、施工進度,合理安排監管力量,制定可行的監督檢查計劃,深入排查安全隱患,化解安全風險,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 (三)強化屬地管理,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廣陵區政府要認真貫徹《揚州市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出臺實施辦法,完善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強化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及時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加大對鄉鎮(街道)、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巡查力度,推動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注重充實安全監管部門及安全監管人員,提升安全監管能力,加大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監督管理職責履職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