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報!深圳一網絡科技公司因未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被罰6.5萬,停業整頓!
近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員會通報了2021年度第一批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件。
本次公布案件8個,其中一家網絡科技企業未制定預案、未定期演練罰6.5萬,并停業整頓!請廣大企業引以為戒,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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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01
深圳市鑫恒發工業潤滑油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2020年10月14日,光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鑫恒發工業潤滑油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353KG碳氫清洗劑,131KG揮發性沖剪油,存儲于商鋪內,該商鋪無防火,防爆等設施)。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0年12月4日,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2
深圳市豐一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案
2020年11月6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豐一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臨時倉庫未設置防雷設施;現場存放酒精9桶,共135Kg)。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0年12月15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3
深圳市駿輝騰科技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2020年12月01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駿輝騰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甲醇、乙腈,共計204.8Kg,儲存在一樓廠房西側廁所)。其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0年12月24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5.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典型案件
04
深圳市添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演練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0年10月21日,龍崗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添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等七項問題。執法人員當即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前完成整改。
2020年11月10日,龍崗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等兩項問題未整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2020年12月14日,龍崗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0日,并處5.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洪某處以1.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5
深圳市眾安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豐工業區管理處安全生產管理類違法行為案
2020年11月16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眾安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豐工業區管理處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3項違法行為: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地下停車庫配電箱,共10個)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2.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3.未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保障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0年12月15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上述三項違法行為分別處以罰款4.8萬元、罰款0.5萬元、罰款1.5萬元,合并處以6.8萬元罰款。
06
張某某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2020年12月1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共樂社區鐵仔路42號工業園區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工業園區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廠房4樓樓頂消防水池一處)。其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2020年12月17日,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張某某(鐵仔路42號工業園區負責人、業主)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
生產安全事故處罰典型案件
07
南頭街道立潤富達廣場“6·27”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處罰案
2020年6月27日17時許,在南山區南頭街道藝園路立潤富達廣場工程西區C棟10層,深圳市三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人在外墻面吊籃內進行玻璃幕墻鋁板固定作業時, 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0萬元人民幣。
經調查,深圳市三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工人踩在吊籃圍欄上作業的違章行為;對工人佩戴的安全帶沒有及時檢查和更換,導致存在安全隱患;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市三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文某某,作為該公司在該項目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全面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該起事故中,廣東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廣東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徐某某,作為該公司在該項目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全面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020年12月8日,南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深圳市三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廣東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深圳市三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文某某處以5.48723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廣東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徐某某處以4.8693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8
羅湖區黃貝街道“8·9”觸電事故處罰案
2020年8月9日18時10分許,羅湖區黃貝街道轄區愛國路3002 號深圳市第二實驗學校發生1起觸電事故,造成1名空調安裝工人高某某死亡。
經調查,深圳市永利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事發項目空調安裝單位,未依法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高某某等工人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未全面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未嚴格監督高某某佩戴安全帶進行高處作業,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高某某等工人違規進行空調電源線接線作業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鄒某某作為深圳市永利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承接的深圳市第二實驗學??照{安裝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 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引發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該起事故中,深圳市壹辦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事發項目空調銷售單位(事發項目空調安裝作業授權單位),對深圳市永利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事發宿舍樓空調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管理不到位,對空調安裝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深圳市永利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協調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劉某作為深圳市壹辦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安全生產管理直接負責人),未認真組織對深圳市永利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事發宿舍樓空調安裝作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對深圳市永利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協調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0年12月22日,羅湖區應急管理局先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深圳市壹辦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深圳市壹辦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劉某處以0.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0年12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永利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處以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深圳市永利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鄒某某處以2.01278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