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員傷亡的事故,總經理也要被追刑責(悲催的是才剛上任14天)
2020年1月14日13時41分許,珠海長煉石化公司壓力管道出現泄漏,發生爆燃,之后管道內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燒,并于13時51分和14時21分再發生兩次爆燃。經全力救援,1月14日19時15分明火完全撲滅。該公司當班121人及周邊廠區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離,事故及救援過程中無人員傷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98.15萬元。
事故調查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有2人。
1、譚志軍,男,現任長煉石化公司總經理。2020年1月1日起,其擔任該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安委會主任,負責公司生產的全面工作,至事故發生之日,才14天不到。
按照事故調查組認定,譚志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五年內依法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曹超,男,2017年4月起擔任長煉石化公司生產技術部副部長。
譚某剛上任總經理,正是春風得意,卻因這起無人傷亡的生產責任事故被追刑責,更被要求5年之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細想其中關鍵,無外乎長期以來企業對安全主任責任的不落實和安全意識的淡薄,既讓人啼笑皆非,又令人唏噓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