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省錢雇傭無資質人員作業致其死亡,判了!
未通風、未檢測,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江蘇泰州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雇傭無資質的自然人貿然進入氧氣濃度低于正常值的儲油罐內作業,造成1人窒息死亡的嚴重后果。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對這起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找人清理油罐,認為專業人員開價太高
2019年4月,邱某某代表泰州市瑞瀚油品有限公司與泰州市合滿浩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重油買賣合同,約定由瑞瀚公司向合滿浩公司提供符合標準的重油,并將重油運輸至南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在啟東市設立的瀝青拌合站。
2019年5月初,邱某某將約30噸重油運輸至路橋公司拌合站,拌合站現場負責人姚某某安排其將重油注入儲油罐。因儲油罐中還存有一定數量的其他公司提供的燃料油,為測試兩者是否兼容,姚某某對兩種油取樣并進行簡單測試,認為兩者能夠兼容。姚某某遂安排邱某某將約30噸重油全部注入該儲油罐。
次日,姚某某發現儲油罐內兩種油發生反應,導致罐底出現大量油渣沉淀并堵塞輸油口。兩人商議后決定由邱某某負責解決該問題。邱某某在多次嘗試將油罐底部油渣稀釋失敗后,決定找人進入油罐清理殘余的約8噸重的沉淀油渣。邱某某聯系了專業清罐人員,因對方要價太高而放棄。
雇傭無資質人員,僅戴普通口罩進入罐內
次日,邱某某聯系之前合作過的非專業人員韓某某,以人民幣4500元的價格雇傭韓某某將罐內油渣清理干凈,后韓某某又聯系同村農民繆某英、繆某漢幫忙。
2019年5月27日傍晚,邱某某將韓某某等3人帶至拌合站。經商議,由韓某某進入油罐內部將油渣鏟至排污口,繆某英在外面將油渣從排污口取出,繆某漢則用推車將油渣傾倒在附近空地。
3人進行清理油罐作業前,邱某某未對油罐內的工作環境進行檢測、未對現場作業進行有效管理,在整個作業過程中基本待在距事故現場東側10米遠的私家車內。而韓某某僅佩戴普通紗布口罩進入油罐內作業,當晚10時許,其在第四次進入油罐內作業時暈倒,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刑9個月緩刑1年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韓某某系因窒息而死亡。經事故組勘查,該油罐屬于有限空間,經檢測,該油罐內氧氣濃度僅為2.5%,遠低于空氣中23%的正常值。邱某某雇傭無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自然人在有限空間內作業,對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今年4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邱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75萬元并取得諒解。2020年6月4日,邱某某在啟東市人民檢察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某在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綜合邱某某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態度,啟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