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出差期間幾起工傷案例盤點
趙某生前是惠州市富某貿易公司的業務廠長,2016年8月28日因業務需要被外派至重慶奉節縣洽談黨參收購業務。
2016年9月8日晚趙某與合作伙伴洽談業務完畢后在賓館內休息。因為感到身體疲憊,所以打電話給洗腳城經營者鄒某找人到賓館做按摩,鄒某派員工胡某至賓館為趙某做按摩。后胡某發現趙某身體不適昏迷,報120后送到衛生院進行搶救,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該院作出《死亡證明書》顯示“死亡日期:2016年9月9日21時53分”,“最后診斷: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
2016年9月19日,富某貿易向惠州市惠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趙某死亡事故不屬于工傷,亦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2017年1月6日富某貿易不服人社局的決定,將人社局告上法庭,博羅縣人民法院認定趙某死亡事故不屬于工傷,判決駁回富霖貿易的訴訟請求。富霖貿易不服,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博羅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改判趙某的死亡屬于工傷。
判詞摘錄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粵13行終111號行政判決書
律師評析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員工因工外出期間,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2、在本案中,趙某在外出差因為工作導致身體疲憊,回到酒店尋求按摩服務,但隨后發病而死亡,死亡的原因是因病窒息死亡,另外趙某因公出差期間違反禁止性的規定,所以法院最終認定趙某出差工作后回酒店休息仍然屬于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而在此期間突發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視同為工傷。
筆者曾找到2014年5月10日《檢察日報》刊載的一篇案例,該案講的一位出差在外的員工在回酒店休息時不慎摔傷,該篇案例的作者認為該員工的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應對方案】
1、工傷認定非常寬泛,員工在工作中因自己的過錯而受了傷(如開壓機不按照正常規范操作而壓斷了手指、在工地不戴安全帽等),并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曾有媒體報道過一宗案例:某老師接受學校安排周末監考,中午吃工作餐時卡到魚刺,法院認定老師卡魚刺屬于工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數年前曾判過一起案件,案中的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在工地上的一間裝滿天那水的房間抽煙不幸燒傷,法院判決勞動者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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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經辦過一宗案例是一位員工因為在工作期間擅自早退離崗,路上不幸被車撞死,法院認為該員工是下班途中發生非自己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判決認定員工的死亡為工傷。
2、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當員工受傷或死亡被認定為工傷后,公司如果沒有為員工參保的,則要為員工的受傷或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不向員工賠償本可由社保支付給員工的工傷待遇。如果公司自覺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后,員工的權益有保障,公司也可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案 情
朱某系某單位員工。某日,單位派朱某至外地接洽相關工作;次日0時55分左右,朱某遇到交通事故當場死亡。此后,朱某家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爭論焦點 是否所有因工外出期間發生的事故傷害,都能夠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該案中相關人員的工作結束時間、入住賓館時間、外出吃飯時間、返回賓館時間及相關證言、證物一一調查后發現,朱某死亡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即朱某雖處于因工外出期間,但發生交通事故并非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行為而引起的,故不構成工傷。因此,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工傷的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