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細化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應急管理部門許可的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帶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含無生產實體的集團公司總部。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明確本企業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從總體管理、技術管理、操作管理三個層面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安全包保。第四條 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安全職責:(一)組織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并指定對重大危險源負有安全包保責任的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二)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三)組織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技能培訓;(六)組織制定并實施重大危險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組織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重大危險源有關信息,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有關數據接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技術負責人,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安全職責:(一)組織實施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建設,完善控制措施,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二)組織定期對安全設施和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有效、可靠運行;(三)對于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值限值標準的重大危險源,組織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直至風險滿足可容許風險標準要求;(四)組織審查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相關資質、安全管理等情況,審查涉及重大危險源的變更管理;(五)每季度至少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針對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重大活動、重點時段和節假日前必須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監督落實;(六)組織演練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第六條 重大危險源的操作負責人,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安全職責:(一)負責督促檢查各崗位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特殊作業、檢維修作業等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作業安全管控措施;(三)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在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標志位置設立公示牌,寫明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姓名、對應的安全包保職責及聯系方式,接受員工監督。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人、聯系方式應當錄入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并向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相關信息變更的,應當于變更后5日內在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中更新。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關于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應急〔2018〕74號)有關要求,向社會承諾公告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管控情況,在安全承諾公告牌企業承諾內容中增加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的相關內容。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的安全包保履職記錄,做到可查詢、可追溯,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包保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評估,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與績效管理。第十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保證重大危險源預警信息能夠及時推送給對應的安全包保責任人。第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運用信息化工具,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情況的在線巡查抽查,將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疇。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按照相關要求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進行監測監控的,未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的,未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企業做好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備案、核銷等工作,并及時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重大危險源有關信息。(一)安全包保,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本辦法要求,專門為重大危險源指定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并由其包聯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位的一種安全生產責任制。(二)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擔任。(三)重大危險源的技術負責人,應當由危險化學品企業層面技術、生產、設備等分管負責人或者二級單位(分廠)層面有關負責人擔任。(四)重大危險源的操作負責人,應當由重大危險源生產單元、儲存單元所在車間、單位的現場直接管理人員擔任,例如車間主任。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應急管理部關于實施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源長責任制的通知》(應急〔2018〕89號)同時廢止。
附件:
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公示牌(示例)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