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安全設備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典型事故案例】湖北當陽“8·11”重大高壓蒸汽管道破裂事故
2016年8月11日14時49分,湖北省當陽市馬店矸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熱電聯產項目在試生產過程中,2號鍋爐高壓主蒸汽管道上的“一體焊接式長徑噴嘴”(企業命名的產品名稱,是一種差壓式流量計,以下簡稱事故噴嘴)裂爆,導致發生一起重大高壓蒸汽管道裂爆事故,造成22人死亡,4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313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裝在2號鍋爐高壓主蒸汽管道上的事故噴嘴是質量嚴重不合格的劣質產品,其焊縫缺陷在高溫高壓作用下擴展,局部裂開出現蒸汽泄漏,形成事故隱患。相關人員未及時采取停爐措施消除隱患,焊縫裂開面積擴大,剩余焊縫無法承受工作壓力造成管道斷裂爆開,大量高溫高壓蒸汽驟然沖向僅用普通玻璃進行隔斷的集中控制室以及其他區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調查發現,事故噴嘴供應商昂戈力公司在明知自身不具備生產高溫高壓設備資質和條件的情況下,違法制造質量嚴重不合格的劣質事故噴嘴,并偽造產品檢測合格證。其生產的事故噴嘴安裝需將管道本體割開并與管道進行焊接,造成了兩圈異種鋼焊接縫,焊縫最薄處有效厚度僅1-2mm,遠低于規范要求的21.2mm,且焊接接頭還存在未焊透、未熔合的情況,焊縫有效承載能力遠遠不能滿足高壓主蒸汽管道強度要求。華強化工集團(當陽市馬店矸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上級單位)的設備采購負責人收受設備供應商昂戈力公司的賄賂,對其相關資質不進行審驗,對其生產能力不進行實地考察,對采購的產品不進行市場詢價,對產品的質量不進行驗收把關,致使劣質產品被安裝在高溫高壓管道上使用。
▲爆炸事故現場
余某某,時任華強化工集團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矸石發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當陽市公安局移送起訴。
張某某,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在華強化工集團任物資采購部副部長,時任華強集團公司旗下華強新型建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當陽市公安局移送起訴。
李某某,時任昂戈力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產品生產、銷售等工作。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當陽市公安局移送起訴。
案例解析:
安全設備的質量好壞,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以及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能否及時進行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生產實踐中,因為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有關標準導致事故發生或損失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管控,嚴格把關采購、安裝、使用、檢修等關鍵環節,對于一些不符合生產安全要求的工藝和設備,必須及時淘汰,禁止使用。
本案例中,事故噴嘴生產單位在明知不具備生產資質和條件的情況下,制假售假,蔑視法律;事故單位采購負責人,為了自身利益,收受賄賂,任憑假冒偽劣產品進入生產關鍵環節,這種為追求經濟利益而置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草菅人命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嚴懲!
下面是兩則企業因安全設備設施不全、未定期進行檢測和維護而受到處罰的執法案例。
典型執法案件
01
2018年10月18日,廣東省深圳市原大鵬新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施爾潔生物有限公司的危險化學品周轉倉和使用現場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一樓危險化學品周轉倉可燃濃度氣體報警器未經第三方機構檢測,未能提供檢測報告,且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警報裝置未安裝在人員值守處;三樓配液間未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現場電器開關電線裸露。
▲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未安裝在人員值守處
▲三樓配液間現場電線裸露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當場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制作下發了《現查檢查記錄》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依據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2018年11月22號,原大鵬新區安監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02
2017年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州原瑪納斯縣安監局發現新疆天電工貿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機和油庫內安全設施不完善、管路老化開裂,2017年6月1日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1-3月份安全設備設施檢查臺賬檢查人一欄全為代簽,4月以來無站內安全設施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當場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制作下發了《現查檢查記錄》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依據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三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