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剛剛宣判,一把火燒掉3770萬,企業負責人因消防責任事故罪被判刑
剛剛宣判,一把火燒掉3770萬,企業負責人因消防責任事故罪被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年8月27日,上海市青浦區公安消防支隊對青浦區某冷鏈企業擅自改建丁戊類廠房做冷庫使用、未按規定設置室內消防栓系統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為責令其整改,并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張某作為該企業消防工作負責人,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2019年5月22日,該冷庫發生火災,因未整改造成火勢無法控制,最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7701319元。
2020年12月10日,經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本區首例消防責任事故案在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青浦區消防救援支隊相關工作人員、部分冷鏈企業負責人到庭旁聽,2名區人大代表參加聽庭評議。
本案中,張某是直接責任人員,其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未執行到位,造成嚴重后果,因負事故主要責任,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并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公開開庭審理特邀請青浦區消防救援支隊相關工作人員、多名冷鏈企業負責人到庭旁聽,“零距離”感受司法公正,以鮮活的刑事案例讓各企業負責人真實感受黨紀國法的威嚴,深刻認識觸碰法律紅線的嚴重后果,增強了法制觀念意識,做到早提醒、早預防,警示效果顯著。
參加聽庭評議的企業負責人表示,通過本次活動進一步增強了消防安全意識,火災的防范要從大處著眼,從小處做起,今后將加強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和防火檢查,將隱患消除在源頭。
區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解讀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追責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
1.所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我國《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等。
2.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如行為人只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沒有接到過消防監督機構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則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也不構成本罪。消防監督機構,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專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機構。
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
嚴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傷亡、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消防兩大罪:失火罪與消防責任事故罪判定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失火罪主要追究的是過失引起火災的個人。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改正采取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的主要是失火單位的法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兩罪”警示
單位法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犯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