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科長因履職、培訓不到位被追刑責!怎么才是到位?
安全科長因對新員工安全培訓不到位被追責!
2020年3月3日11時10分左右,山東臨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德化工)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60萬元。2020年3月3日7時55分左右,福德化工車間主任張義明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填寫動火作業票證并經公司批準,就安排張學智和肖云亮對罐區北側4個儲罐進行加裝銘牌支架焊接作業。11時09分41秒,事故儲罐發生爆炸,致罐體整體飛起數米后落至防火堤東南角,并起火燃燒,事故導致張學智當場死亡,肖云亮重傷。
企業復工前將配套的罐區內生產設施恢復正常,管道內殘余的八碳烯與罐內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企業違章指揮,福德化工電焊工張學智入廠時間短,在不熟悉工作環境的情況下,對事故儲罐進行加裝化學品銘牌支架焊接作業時,違章作業,持續焊接導致事故儲罐罐壁局部高溫,引起罐內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牛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長,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被追刑責。
江蘇凱隆鋁業有限公司安全員,負責凱隆公司安全生產具體管理工作。周培軍疏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組織、參與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三:2019年8月28日9時25分,位于鄭州市管城區二里崗辦事處未來路與鳳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博集團一施工工地,在塔吊頂升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51萬元。近日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王xx,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總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中博項目安全員,因項目B地塊南院的安全員請假、8月26至28日王海濤被臨時由北院調至南院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8月28日,在塔吊頂升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不認真、不細致,未及時發現、阻止勝富勞務公司木工進入頂升作業控制范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2019年9月30日,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經管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其執行遽捕(鄭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號),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案例四:2019年3月7日上午10時53分許,江蘇神華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華公司)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傷,部分設備損壞和房屋倒塌,直接經濟損失約842萬元。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神華公司合成二線為了提高原料利用效率,在沒有進行論證和風險評估的情況下,利用現有的谷氨酰胺生產線上的不銹鋼濃縮罐,并參照谷氨酰胺生產過程的濃縮工藝對阿昔莫司合成母液進行濃縮,濃縮崗位當班操作人員濃縮阿昔莫司合成母液過程中,濃縮時間過長,使罐內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雙氧水等)溫度、濃度升高,產生激烈化學反應,引發爆炸。
吳德寧,中共黨員,神華公司專職安全員,沒有及時發現本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沒有及時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日常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職工未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規對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上四起是典型的因為不到位被追責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說,找不出一個100%盡責的安全管理人員!只要專家查,肯定會查出問題,只是問題的大小問題!這就導致很多“專家”來找問題,然后安全管理人員天天就忙于“怎么應付各類檢查”,忙臺賬、做資料,根本沒時間去管現場!這里面的道道,每位企業安管人員都很清楚,敢怒不敢言。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時”等描述總能給安全管理人員定個罪。難逃背鍋的結局
從法理上來講安全管理是全體人員的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分管誰負責”等安全生產管理原則已經充分說明了這個道理。
分析認為,《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確定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是依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規章制度的要求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所確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實施形式是“組織或參與”、“督促落實”等,其“組織或參與”內容是有限的、明確的,顯然“組織”還是“參與”并沒有嚴格確定,其職責內容是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和規章制度來確定的,是一種選擇性的規定;而“督促落實”是指安全員對企業有關部門或其他管理人員直接管理的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內容的監督要求,顯然這些直接管理的相關內容并不是安全員的職責內容。
無論是事前追責還是事后追責,都是以問責為導向,而且重點的追責對象還是安全管理人員,如何將“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落實到位,才是正道!抑或將安全管理人員的權力進一步提高,在單位內部享受不低于同類型生產技術人員的待遇,且真正具有叫停現場作業的權力,這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如果動不動將安全人員入刑,動不動處罰安全人員,最終的結果或許是真正愿意干好安全的人員被迫轉行,不再愿意去做一名背鍋人員。指望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則更是遙遙無期。
1.上海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6.24”坍塌死亡事故 2018年6月24日下午16時35分,上海豐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和公司”)發生一起模架坍塌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7人輕傷,目前直接經濟損失213余萬元。事故調查報告披露施工單位組織不規范制度不落實、勞動分包單位對作業人員現場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訓不到位。施工單位中天公司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項目負責人、生產經理、項目安全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勞務分包單位豐和公司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寧波銳奇“9·29”重大火災事故 2019年9月29日13時10分許,寧波市寧海縣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號的寧波銳奇日用品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傷,過火總面積約1100㎡,直接經濟損失約2380.4萬元。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銳奇公司員工孫某松將加熱后的異構烷烴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時,因靜電放電引起可燃蒸氣起火并蔓延成災。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事故間接原因包括企業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練,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3.木壘縣滾石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案 2017年3月28日,昌吉州安監局執法人員在木壘縣檢查時發現木壘縣滾石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承包合同未載明甲方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昌吉州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4.瑪納斯縣晶鑫硅業有限公司違法案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監局執法人員對瑪納斯縣晶鑫硅業有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晶鑫硅業有限公司存在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力,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未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未及時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違法行為。昌吉州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四、六項、第九十六條第一、四項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合并處罰人民幣10萬元。 5.新疆嘉潤資源控股有限公司違法案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監局執法人員對瑪納斯縣嘉潤資源控股有限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瑪納斯縣嘉潤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作假,未對被派遣勞動者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重大危險源管理不到位,公司液氨庫區、氫站、油庫重大危險源未及時進行登記、建檔、分級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違法行為。昌吉州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合并處罰人民幣6萬元。 6.未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培訓導致生產過程中受傷 2015年5月,某安監局接到該區A公司員工舉報,反映該公司未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培訓即安排上崗作業,導致該公司一名派遣員工在沖壓車間生產過程中受傷。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安監局對該公司處以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7.伊連特(青島)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2015年5月14日,平度市安監局依法對伊連特(青島)電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未按照標準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未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等違法行為。復查時,該單位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相關規定,平度市安監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全培訓相關法規要求與處罰
一、安全培訓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一)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安全資格證書由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3年。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證書由有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十九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每3年復審1次。
(三)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班組長和農民工)以及一般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有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證書由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頒發,證書樣式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考核標準,自行組織考核。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4.《關于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06〕228號)規定:各企業和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進行嚴格考核,對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5.《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0〕27號)要求:各企業要制定班組長安全培訓實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將班組長普遍培訓一遍,并確保以后每年輪訓一遍。
(四)安全培訓機構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或地方統一的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培訓,不得亂收費。依據: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三個等級。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審批、頒發。第十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規定:各級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培訓收費標準,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
二、安全培訓涉及的相關處罰條款
(一)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號、第30號、第44號令,同時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可以:
1.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培訓工作所需資金,或者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者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等情況。
2.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于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上崗作業等情況。
3.撤銷安全資格證書,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或者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等情況。
4.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于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資質許可的范圍開展培訓,或者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或者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或者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等情況。
5.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適用于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和參加安全培訓的人員對其培訓質量意見較大的情況。
6.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適用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情況。
(二)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對煤礦企業可以:
1.責令限期整改,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產整頓。適用于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2.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適用于煤礦企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三)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對企業可以:
1.依法停產整頓。適用于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
2.依法予以關閉。適用于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情節嚴重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