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被追責!這起4死10傷事故,辭職8個月后的設備部長被逮捕!
辭職被追責!這起4死10傷事故,辭職8個月后的部長被逮捕!
來源:安全生產技術公眾號
已辭職8個月,因在職期間留下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被刑拘!
2019年12月3日2時43分許,北京順義區牛欄山鎮的(以下簡稱“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內發生燃氣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29.563萬元。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A、B法蘭墊片為甲基乙烯基硅橡膠材質,受管道內液化石油氣和二甲醚混合氣體長期腐蝕,墊片物理機械性能下降,發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漸增長,局部發生破損脫落;在管道內部壓力作用下,B墊片發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氣體與空氣混合,在冷藏庫內外空間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電氣火花等點火源發生爆炸,并引燃現場可燃物,導致事故發生。
本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為:違規建設燃氣設施,未按標準設置安全設施;燃氣設施安全 管理和檢查維護不到位;違法供應不合格燃氣;有關行政單位對違法違規問題查處不力。
從追責人員名單來看,設備部長方勇忠辭職8個月后,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方勇忠2006年負責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建設工作,期間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而組織本單位人員自行建設安裝燃氣設施,導致燃氣設施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另外,方勇忠2018年負責一期生產車間內新建冷藏庫建設,將部分管道、閥門等燃氣設施封閉在通風不良的場所內,且未設置通風、燃氣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因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方勇忠沒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來建設,而自行建設安裝燃氣設施,違反了相關燃氣安全法規,或根本不知道法律法規要求,或是公司領導要求,或為了替本單位省錢,或為了逞能,具體原因不明;設備設施安裝不規范且并未設置相關安全設施,方勇忠的確應該為此負領導責任。
從2006年到出事的2019年10月長達13年間,事故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生產管理人員、液化氣站、當地政府、政府燃氣和供熱監管、政府安全監管、政府市場監管、消防都未發現并消除這些重大事故隱患,從而導致事故發生。
“三管三必須”言猶在耳。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管業務的必須管安全,管經營的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失責必問,問責必嚴。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終身追責已經在施行。方勇忠的追責,為所有企業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敲響了警鐘!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追責清單 :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曾九發,京日東大公司生產部部長,全面負責生產部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生產安全、設備安全工作。未有效開展燃氣設施檢修維護工作,致使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長期未得到維護保養;未嚴格組織開展燃氣設施的檢查、檢測工作;未及時有效排查燃氣設施存在的事故隱患;未有效開展本部門員工的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順義區人民 檢察院批準逮捕。
2.馬維,京日東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長(履行部長職責)、廠級安全管理員,全面負責全廠消防安全和安全保衛工作。未組織開展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檢查,未有效落實燃氣設施檢查管理制度;未及時排查發現燃氣設施存在的事故隱患;未組織開展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未組織擬訂本單位的燃氣應急預案及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郭新剛,京日東大公司生產部部長助理、B 班班長,全面負責 B 班安全生產工作。事故發生當日未對一期生產車間燃氣設施開展檢查;發現燃氣泄漏后未及時報告且未采取及時有效措施,14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方勇忠,曾先后擔任京日東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長兼設備部部長助理、設備部部長、生產部部長兼設備部部長、總經理助理(2019年4月辭職)。2006年負責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建設工作,期間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人員自行建設安裝燃氣設施,導致燃氣設施安全隱患長期存在;2018 年負責一期生產車間內新建冷藏庫建設,將部分管道、閥門等燃氣設施封閉在通風不良的場所內,且未設置通風、燃氣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 故罪。2020 年 1 月 23 日被順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 月 6 日取 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何志文,板橋液化氣站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板橋液化氣站日常工作。未組織對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等燃氣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與京日東大公司簽訂供氣合同,長期向京日東大公司供應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導致燃氣管道主閥門法蘭墊片加速腐蝕、物理機械性能顯著下降,造 成燃氣泄漏引發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非法購買二甲醚 401.38 噸,充裝至液化石油氣瓶內進行銷售,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6.吳建新,板橋液化氣站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向京日東大公15司供應配送液化石油氣。未開展針對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等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長期向京日東大公司供應、配送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導致燃氣管道主閥門法蘭墊片加速腐蝕、物理機械性能顯著下降,造成燃氣泄漏引發 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向京日東大公司銷售添加二甲醚的不合 格液化石油氣,銷售金額達 380349 元,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7.何世美,板橋液化氣站燃氣充裝工人。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將二甲醚充裝至京日東大公司等客戶液化石油氣瓶內, 銷售金額達 380349 元,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終身追責,不是空穴來風!在之前的響水3.21事故中,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4位前主要負責人均被追責。
從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追責名單可見:
1、倪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倪紅衛,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吳岳忠,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張鶴,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原因無他,主要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4位前主要負責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關安全生產決策以及沒有履職盡責,遺留下危險廢物儲存和處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而正是這些歷史遺留的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導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
這兩起終身追責的事故調查,代表著生產安全事故對企業主要責任人追責新動向,給其他企業包括國企、央企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企業敲響了警鐘:要履職盡責,落實安全生產終身責任制,否則失職失責必被終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