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幫忙還得負刑責?安全員慌了....
【以案釋法】第11期
“8·28”管城區起重傷害事故處罰案
1.案情介紹
2019年8月28日,位于鄭州市管城區二里崗辦事處未來路與鳳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某集團B地塊南院施工工地,在塔吊頂升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51萬元。
經調查,負責塔吊頂升作業的施工單位,在施工的方案審編、人員組織自己具體實施中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項目部原計劃在8月28日對塔吊進行頂升,但負責日常安裝、頂升的安拆工人答復無法在28日進行頂升作業。
而在27日晚間,塔吊施工單位負責人卻表示安裝人員已安排好,并在電話中商談了有關標準。在28日施工當天,清場完畢進行施工時,塔吊起重臂發生旋轉,隨后整機失穩倒塌,3名作業人員從塔吊墜落,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而塔吊倒塌時,某勞務公司一位木工在躲避過程中亦被砸中,當場死亡。
據了解,施工過程中,負責商談項目施工的塔吊實施單位負責人、安全員、安全負責人,均未到施工現場監督工作,并對專項施工方案簽字造假。
而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員則是因為原施工地的安全員請假,被臨時調用負責工作。在28日的塔吊頂升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工作中不認真,不細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最終,塔吊安裝公司安全管理負責人兼公司總經理,以及該施工項目中的某工程局安全員均被追究刑事責任。當地黨委領導未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決策,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此次事故中,塔吊安裝有限公司總經理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2.處罰結果 2.處罰結果
塔吊安裝有限公司涉及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導致較大亡人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其吊銷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行政處罰
塔吊公司總經理馬某,設置非真實員工作為安全管理人員,也未在施工現場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對其執行拘留。
某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員王某,臨時調至現場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但不認真,不細致,未能及時發現、組織木工進入頂升作業控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對其執行拘留。
某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但未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以6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禁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法規小貼士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才能夠推進安全生產的建設,確保安全生產。對安全做偽造行為,無異于掩耳盜鈴,最終只是為自己未來的發展埋下禍根。作為了解安全做法的安全從業人員來說,亦不能明知不可為,偏要冒險作業,不僅斷送自己的未來,也會影響他人的人生。
臨時調用至其他單位做安全工作,亦不能遺忘自己作為安全員的本職。工作職能與地點無關,只在于是否真的有把安全放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