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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響水3.21爆炸案開庭,月薪3000的安全員入刑引熱議!安全員的責任和待遇令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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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自燃進而引發爆炸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爆炸。

事故調查組認定,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刻意瞞報、違法貯存、違法處置硝化廢料,安全環保管理混亂,日常檢查弄虛作假,固廢倉庫等工程未批先建。相關環評、安評等中介服務機構嚴重違法違規,出具虛假失實評價報告。

事故調查組同時認定,江蘇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不到位,生態環境部門未認真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工信、市場監管、規劃、住建和消防等部門也不同程度存在違規行為。響水縣和生態化工園區招商引資安全環保把關不嚴,對天嘉宜公司長期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視而不見,復產把關流于形式。

此外,江蘇省、鹽城市未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重大安全風險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實。

此次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認定,響水爆炸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涉案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

1、被告單位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倪家巷集團)與天嘉宜公司(事故發生后已被吊銷營業執照)非法儲存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

2、對被告單位倪家巷集團及該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岳忠和倪成良等2名被告人、天嘉宜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張勤岳等7名被告人以及幫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被告人張惠德,均應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倪家巷集團與天嘉宜公司、被告人張惠德系共同犯罪,其中倪家巷集團和張勤岳、吳岳忠、倪成良系主犯,其他7名被告人系從犯;

3、天嘉宜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張勤岳等5名被告人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4、被告人張勤岳作為天嘉宜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謀取本單位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情節嚴重,還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對相關被告人應依法數罪并罰。

5、公訴機關另指控6名被告人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6個被告單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別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15名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

庭審中,大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該系列案件將擇期宣判。

3.21特大爆炸事故問責詳細名單

    一、公安機關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44人)

  1.倪成良,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張勤岳,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陶在明,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兼硝化車間主任,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楊鋼,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5.倪冬青,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安環部部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6.南青亞,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7.王紅永,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8.殷作兵,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9.楊紅才,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0.付明池,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1.蔣立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2.林琰,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3.倪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4.倪紅衛,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5.耿宏,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總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6.倪新瑞,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7.張惠德,響水縣北圓裝卸服務部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8.周理祥,鹽城市海西環??萍加邢?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公司技術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9.王心春,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單國勛,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1.柏進,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2.朱國華,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技術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3.葉小平,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4.潘雪梅,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雙眼受傷失明,取保候審)。


  25.封素芹,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6.季慧,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7.王建春,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8.王亞林,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評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9.李利芳,鹽城市海西環??萍加邢薰?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總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0.吳岳忠,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1.張鶴,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2.袁劍,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3.田大成,響水縣北圓裝卸服務部工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4.李國平,江蘇省環科院固廢研究所副所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5.高柳,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6.劉楊,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7.陳駿,蘇州科太環境技術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8.顧佳茗,鹽城市海西環??萍加邢薰?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技術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9.周榮生,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副站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0.張立法,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生態監測室主任,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1.楊浩杰,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化驗室副主任,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2.王偉民,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工程師,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3.梁斌,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4.張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所副所長,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員(15人)


  1.朱從國,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黨工委書記,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孫鋒,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周克勝,響水縣應急管理局主任科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張前良,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劉陽,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二分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章殊瑞,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二分局工作人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7.張耀剛,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安監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8.王禮奇,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安監局工作人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9.王瑞濤,鹽城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環境監察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0.潘琦,鹽城市生態環境局核與輻射安全和固體廢物監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1.溫勁松,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曾任響水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2.鄭榮華,響水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3.賈海東,響水縣環境保護局副主任科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圣寶亮,響水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局辦事員,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5.蘇楊毅,響水縣消防救援大隊黨委副書記、大隊長,被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46人)

  (一)地方黨委、政府(14人)

  1.戴源,鹽城市委書記,擬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按規定上報審批。

  2.曹路寶,鹽城市委副書記、市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羊維達,鹽城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4.蔣巍,鹽城市副市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潘道津,鹽城市委常委,曾任響水縣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崔愛國,響水縣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理。

  7.單永紅,響水縣委副書記、縣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8.劉中連,響水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9.張善榮,響水縣副縣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0.薛風林,響水縣副縣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1.李先春,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2.郭建軍,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3.潘從能,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4.臧新東,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科員,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二)應急管理系統(11人)

  1.陳忠偉,江蘇省應急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李曉燕,江蘇省應急管理廳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調研員,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3.劉源,鹽城市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4.許立設,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薛家玉,鹽城市應急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6.仲漢鵬,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副處職干部,曾任鹽城市安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7.陳徭,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8.沈巍昆,鹽城市應急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處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9.雷文國,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大隊長,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0.戴希海,響水縣應急管理局行政許可服務科負責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1.張昌偉,響水縣應急管理局綜合監督規劃協調科科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三)生態環境系統(10人)

  1.王天琦,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陳志鵬,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楊新芝,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處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4.王軍敏,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第四環境監察專員辦副主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5.周俊,鹽城市委統戰部副部長,曾任鹽城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6.單廣智,鹽城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7.葉茂新,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副調研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8.潘晨,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第四環境監察專員辦鹽城環境監察室主任科員,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9.吳伯兵,響水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0.徐正科,響水生態環境局副科職干部,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四)工業和信息化系統(5人)

  1.高清,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李健,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材料工業處處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陳斌,鹽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賈良早,響水縣副處級干部,曾任響水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5.王道玉,響水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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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社成,響水城市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總支書記、董事長,曾任響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規劃和城市管理局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楊平,響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張煒生,響水縣小尖鎮黨委書記,曾任響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楊梅娣,響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5.劉德義,響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管理處主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六)市場監管系統(1人)

  張龍華,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任科員,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名3000元工資的安全員被刑拘:網友熱議!

正方觀點:安全員不應承擔刑責!


@overcool

3000元工資的安全員,就是那種領導說怎么干就怎么干不敢發表意見的雜工呀,他們有這么大責任嗎?


@唐其鑫

現場安全工作者的責任和付出與回報的待遇。嚴重失調!??!3000元的工資與至少十年牢獄!??!無顏問青天


@牧馬人在奔馳

所以說,安全人要醒目點了,發現問題,報告后又無法解決的,不要在意這3000元的工資了,辭職保平安


@王洪

干10年安全員未出事,我怕干20年會出事,高風險崗位,想轉崗了,管安全的,已經變成擔責的人,心累人更累。


@Ahlei雷

安全員責權利不對等,安全員敢叫停企業嗎?拿三千塊錢的人能有多大權利?安全是要投入的,誰掌握權力和資源說負責


@Timewentby(流年似水)

安全員薪資低于8000元的企業,肯定是安全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因為老板壓根不重視自家企業的安全嘛,大多數老板的觀念是能賺到錢才是第一!要查的話隱患絕對一大堆,一查一個準。安全員的地位真的給的太低,不然不會有那么多的安全事故


@私人舞會

安全員不是萬能的,化工企業那么多各種各樣的問題而且很多問題非常的專業。讓安全員背鍋說不過去。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最多承擔運行檢查情況上報的職責足夠了,怎么整改,是否落實整改真不是一個小安全員能解決左右的事,因為沒有發言權。這種趨勢必須要循序漸進的改變,不然大事故終究還會上演!??!


@有一說一(work)

安全員絕大多數都是無權的普通職員,即使再專業,再有責任心 終究抵不過手中空空。公司最得罪人的是做安全的,出了事背鍋的也是做安全的,唉……


@十月

專職安全員干了十年,抓安全員感覺就是個笑話,有職無權,有些事說的高大上,實際安全員根本左右不了。很多事都不好意思也不能說,免得呵呵呵!


反方觀點:安全員應承擔刑責!



@Gowey Guo

安全工作,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走。出了事找什么借口,沒人拿刀逼著干。最終出事還不是因為得過且過的原因。


@夏磊

過度解讀了,并沒有只抓安全員,從法人代表到下面的生產技術管理人員都在了。也別老是拿低工資說事,安全員比起一線的員工性價比高不是一點吧,也別說自己無辜,雖然沒有決策權,但建議權還是有的吧?這么大的隱患,作為專業人員不會不懂吧,向上提過嗎?書面的隱患排查報告,郵件,都可以作為呈堂證供,雖說“盡職免責”只是個理想,但有和沒有在量刑上會有天差地別,啥都拿不出來敢問您平時都在干嘛?冤嗎?


@濤子

這抓安全員真和他的工作有問題,如果下整改通知單了,有安全臺賬,抓了也會放的,自己不做安全施工日志,沒辦法。現場安全員很多都會有這問題,國企還好,對安全比較重視,私企真心不怎么重視,出了事情也不怎么會引起重視,要想保護好自己,只能做好自己的工作,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剩下的不是拿3000塊人能決定的??傊痪湓挘龊米约旱墓ぷ骶涂梢粤恕?/span>

......

起底:涉事企業與杜邦是競爭對手,曾3000元招聘化工安全員!

涉事企業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該公司建設有年產200噸KSS裝置、年產500噸間羥基苯甲酸裝置、500m3/h甲醇裂解制氫裝置、3000m3/h甲醇裂解制氫裝置、年產17000噸間苯二胺等13個生產裝置(含15個產品)以及4500噸/年固廢和廢液焚燒裝置。其中間苯二胺的競爭對手國內主要為浙江龍盛(600352),而國際上則是安全界頂頂有名的杜邦公司


我們來看一下兩家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員薪資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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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系長期違法貯存硝化廢料自燃爆炸

國務院批復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爆炸。


事故調查組認定,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刻意瞞報、違法貯存、違法處置硝化廢料,安全環保管理混亂,日常檢查弄虛作假,固廢倉庫等工程未批先建。相關環評、安評等中介服務機構嚴重違法違規,出具虛假失實評價報告。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蘇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樊金龍和江蘇省副省長費高云在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職失責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樊金龍同志作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督促不力,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費高云同志作為先后分管、協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代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對全省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領導督促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樊金龍、費高云同志在推進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工作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應予嚴肅問責。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樊金龍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費高云同志政務記過處分。


江蘇省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對事故中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61名公職人員進行嚴肅問責。同時,江蘇省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問題的44名企業和中介機構人員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倪成良,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勤岳,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單國勛等44人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污染環境罪、提供虛假文件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響水生態化工園區黨工委書記朱從國、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孫鋒、響水縣時任環保局局長溫勁松等15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監察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同時,江蘇省對該事故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響水縣、鹽城市和省應急管理廳、生態環境廳等單位46名公職人員進行了嚴肅問責。其中,擬給予鹽城市委書記戴源黨內警告處分,按規定上報審批;給予鹽城市委副書記、市長曹路寶政務記過處分,給予響水縣委書記崔愛國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理,給予響水縣委副書記、縣長單永紅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省應急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陳忠偉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天琦政務記過處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也分別給予了黨紀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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