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某家具公司未規范處理廢氣排放被依法處罰
2020年6月西青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于轄區內某家具公司進行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家具制造,主要工藝有鋸切、打磨、噴漆、擦色等。
違法事實 西青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擦色車間擦色工序有VOCs產生,配套的光氧催化設施正常運行,擦色車間建于打磨車間內,擦色車間門未關閉,且與之相鄰的打磨車間大門也未關閉,部分VOCs廢氣無組織排放,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之規定,西青生態環境局決定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西青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6月對該單位下達了《天津市西青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天津市西青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該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七日內未向西青生態環境局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 西青區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天津市西青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三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