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必須處罰嗎?罰幾次?怎樣算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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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 4、《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號) 02 未批先建是什么 “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03 怎樣算開工建設?開工以什么作為標志? 什么是開工建設?開工建設以什么作為標志? 除火電、水電和電網項目外,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于開工建設。 火電項目開工建設是指什么? 火電項目開工建設是指,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筑第一方混凝土。電網項目中變電工程和線路工程開工建設是指,主體工程基礎開挖和線路基礎開挖。 水電項目籌建及準備期相關工程是否涉及未批先建? 水電項目籌建及準備期相關工程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水電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4號)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水電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4號)規定:“水電項目籌建及準備期相關工程應作為一個整體項目納入“三通一平”工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水生生態保護的相關措施應列為水電項目籌建及準備期工作內容;圍堰工程(包括分期圍堰)和河床內導流工程作為主體工程內容,不納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圍。在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要有“三通一平”工程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內容。” 04 未批先建是否必須處罰? 是的。 《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環境影響評價法》(自2018年修訂)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05 登記表項目涉及未批先建嗎? 不涉及,但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41號)第9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系統,在網上備案系統注冊真實信息,在線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06 “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環保部門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處罰,不受“未批先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期間,由于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一直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因此,即使“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已超過二年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環保部門仍可以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不受“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07 未批先建項目處罰只有一次嗎? 未批先建項目處罰只有一次嗎?未批先建還會受到未驗先投的處罰嗎? 一、《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號):建設單位同時存在違反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和竣工環保驗收制度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分別予以處罰。 二、《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 建設單位同時構成“未批先建”和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兩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依法作出相應處罰對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并已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同時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應當如何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07年3月21日作出的《關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法工委復〔2007〕2號)規定:“關于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卻已建成建設項目,同時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應當分別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罰。”據此,建設單位同時構成“未批先建”和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兩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依法作出相應處罰。 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處罰,不受“未批先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期間,由于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一直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因此,即使“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已超過二年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環保部門仍可以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不受“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具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別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環保部門應當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