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導案例第138號:暗管達標排污仍屬違法行為
陳德龍訴成都市成華區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12月26日發布)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環境保護/私設暗管/逃避監管
裁判要點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達標、沒有對環境造成損害為由,主張不應受到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條、第83條(本案適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2款、第75條第2款)
基本案情
陳德龍系個體工商戶龍泉驛區大面街道辦德龍加工廠業主,自2011年3月開始加工生產鋼化玻璃。2012年11月2日,成都市成華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成華區環保局)在德龍加工廠位于成都市成華區保和街道辦事處天鵝社區一組B-10號的廠房檢查時,發現該廠涉嫌私自設置暗管偷排污水。成華區環保局經立案調查后,依照相關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成華環保罰字〔2012〕1130-01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陳德龍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遂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責令立即拆除暗管,并處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陳德龍不服,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2014年5月21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華行初字第2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陳德龍的訴訟請求。陳德龍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8月2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行終字第345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陳德龍的訴訟請求。2014年10月21日,陳德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本案進行再審,該院作出(2014)成行監字第131號裁定書,裁定不予受理陳德龍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德龍加工廠工商登記注冊地雖然在成都市龍泉驛區,但其生產加工形成環境違法事實的具體地點在成都市成華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成華區環保局具有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行政職權;雖然成都市成華區環境監測站于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檢測報告》,認為德龍加工廠排放的廢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關標準,但德龍加工廠私設暗管排放的仍舊屬于污水,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德龍加工廠曾因實施“未辦理環評手續、環保設施未驗收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本案違法行為系二次違法行為,成華區環保局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幅度內,綜合考慮德龍加工廠系二次違法等事實,對德龍加工廠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無不妥。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李偉東、喻小岷、邱方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