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逆轉的危廢處罰案
一、案例概況
H市生態環境局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H環罰(2018)xx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為:2018年9月14日,原告Y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在廠區內擅自露天堆放危險廢物,未采取相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決定罰款人民幣X萬元。
二、雙方的主張與抗辯
1、原告公司的抗辯
1.1 作業流程
本案涉及的金屬回收箱系臨時盛裝油泥的容器,回收箱有蓋板,能夠起到防揚散作用。被告檢查時原告正在進行清罐作業,需將罐內油泥裝運到回收箱內,再運走焚燒。回收箱放置在水泥地面上,水泥地面具有防滲、防流失的作用。敞口放置回收箱是原告為清罐作業需要,作業完畢,蓋板封閉。
1.2 作業符合規定
環保部《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第5.7條規定,收集危險廢物時應配備必要的收集工具和包裝物,以及必要的應急裝備。收集結束后應清理和恢復收集作業區域,確保作業區域環境整潔安全。據此規定,臨時收集危險廢物不需要采取防揚散措施,收集危險廢物時即使有遺撒現象,只要清理干凈即可。
1.3 對被告做出處罰的抗辯
被告的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不能證明原告違法堆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行為違法,并對環境造成了危害后果。即使有,情節也及其輕微,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綜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
2、證據的質證
2.1 被告的主要證據
現場檢查(勘查)筆錄、原告公司經理周某調查詢問筆錄、原告公司廠區堆放危險廢物照片2張,證明:原告存在違法堆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行為。
2.2 原告的質證
(1)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不能互相印證,不能證明原告有違法堆放危險廢物并污染環境的行為。現場檢查筆錄不是在原告公司現場形成,記錄的內容也不是原告公司現場情況,不具有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被告沒有對原告公司現場遺撒物及回收箱盛裝物取樣化驗,是否為危險廢物沒有證據證明。回收箱是用于盛裝危險廢物且有蓋板,其本身就能夠起到防揚散、防滲漏、防流失的作用。當天原告正在進行清罐作業,需要將罐內油泥清理出放到回收箱,所以回收箱沒有蓋板,作業完成后蓋板才能回原位。且相關法律沒有規定收集危險廢物時需要在完全在密閉的環境作業及必須采取防揚散措施。臨時收集危險廢物不需要采取防揚散措施,收集危險廢物時即使有遺撒現象發生,只要清理干凈即可。(2)雜物照片中,原告露天放置的雜物上沒有遺撒危險廢物,雜物上黑色印記系防腐瀝青。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證明原告的行為造成危險廢物遺散、揚散、流失。
2.3 被告提供證據
Y環保公司的工藝流程相關文件(Y公司生產工藝及工藝流程圖、H環驗批復、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等),證明:原告公司的藍色罐體為油水分離罐,罐體底部會產生油泥沉淀物,在被告檢查當天正在進行清罐作業,該沉淀物必須清理到回收箱,且必須將回收箱封閉蓋板打開才能將固體廢物放進去,然后運去車間焚燒,原告的行為符合工藝流程,也符合環保要求,原告公司并非故意將危險廢物露天堆放。
三、律師觀點
首先, 依照《固廢法》第十七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而根據規定,違反前述條款,環保部門可以依法處罰。
其次,根據本案證據看,行政部門提供的證據證明力不足,一是照片上雜物不能證明是危廢,二是,筆錄不能證明現場完成,三是不能證明現場做過取樣和分析證明有危廢滴落地面。另外,該單位充分舉證該工作的流程及提供當時批復和備案文件,證明其工作流程符合規定。
最后,本案對企業的啟示是,就固廢危廢的收集等操作,應當一方面與原工藝規定相匹配,另一方面制定相應程序,規范操作。在相關機關檢查時,仔細核對筆錄,主動取證,積極做好環保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