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急預案滿三年后,是否可以不進行應急預案評估,直接重編應急預案?咨詢:《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請問,若未經應急預案評估,直接重新編制應急預案并發布,是否可行?是否還要進行處罰? 咨詢時間: 2023-03-01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三十五條明確開展應急預案評估,主要是分析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從而做出是否需要修訂預案的結論。第三十七條明確應急預案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二者程序基本一致,你單位直接重新編制應急預案并按照程序公布、備案,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回復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回復時間: 2023-03-01咨詢:應急預案評估與評審的區別以及如何開展 咨詢時間: 2022-07-17回復:應急預案評審: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預案評估: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應急預案評估與評審的具體開展方式可參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AQ∕T-9011-2019)、《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指南》(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回復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回復時間: 2022-07-26咨詢:安監總局88號文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這里指的評估制度是指要單獨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還是可以在其他制度中體現這項內容?比如我們公司制定了《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在里面規定了應急預案的評估等工作,是否要單獨再制定《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 咨詢時間: 2023-02-16回復:應急預案定期評估是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通過評估,可以檢驗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請按照地方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執行。回復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回復時間: 2023-02-223、應急預案因為變更負責人要修訂那些內容 ?需要評審及備案嗎?咨詢:仍處于施工階段的建筑施工項目,變更了項目經理,其他人員任命也稍有變動,應急預案在2021年10月頒布。現在應急預案因為變更項目經理要修訂那些內容 ?需要評審及備案嗎?限定時間是多長?參與修訂的人員有那些?要做什么記錄歸檔? 咨詢時間: 2023-02-28回復:一、請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判斷你單位應急預案的附件是否需要更新以及需要更新哪些內容;請根據你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否存在第三十六條描述的6種情形來判斷是否需要修訂。二、關于預案編制修訂的人員、是否需要評審及備案等相關要求,請分別參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第二章、第三章相關條款內容執行。三、如地方對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請參照執行。回復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回復時間: 2023-03-01咨詢:《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請問,加油站是否對制定的所有專項預案每年都要演練一次,所有的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練一次? 咨詢時間: 2023-02-22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對預案演練有著明確規定,請按照規定內容,并結合地方相關規定執行。回復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回復時間: 2023-02-27企業提問:根據應急管理部2號令,企業是否對制定的所有專項預案每年都要演練一次,所有的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練一次?應急管理部答復:請正確理解“一次”的意思,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低要求,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咨詢:您好,專項應急預案每年演練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演練一次,公司有8個專項應急預案是否1年內要全部演練這8個專項應急預案,10個現場處置方案是否每半年全部演練一次,另,應急預案由總公司編制,下面有8個分廠,是否8個分廠都分別需要對這18個應急預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演練,這樣分配下來基本上每個月會有2-3個演練 咨詢時間: 2023-02-22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對應急預案的實施有明確規定,可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地方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風險特點開展不同形式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回復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回復時間: 2023-02-225、業主方已經編制應急預案,承包商是否還需要重新編制?
咨詢:我單位總承包一地下礦山的開拓、采切工程,業主方已編制含有我單位人員的應急預案并經專家評審通過后在屬地應急管理局進行了備案,我單位作為施工方,是否需要重新編制應急預案而后經專家評審后備案? 咨詢時間: 2023-02-16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請結合地方有關規定開展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等工作。回復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回復時間: 2023-02-22
咨詢:工貿企業的應急預案完成評審后是否需要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應急管理職責部門備案。 咨詢時間: 2023-02-16回復: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請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回復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回復時間: 2023-02-22一、編制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還是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咨詢: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那么我在編寫現場處置方案時,是以事故類型編制,還是以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編制?例如某機加工崗位存在觸電、機械傷害等事故類型,在編寫現場處置方案的時候,是分別編寫觸電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機械傷害事故現場處置方案;還是直接編寫機加工崗位現場處置方案,在方案中明確觸電、機械傷害的處置措施?回復:都可以,以有用管用好用為出發點,怎樣做實用怎么做,不必機械僵化,結合企業實際靈活制訂針對性、操作性強的現場處置方案。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除了現場處置方案外,還需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嗎?如果只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是否帶需要備案?咨詢:《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0已經發布了,2021年4月起實行,企業應進行應急預案修編和重新備案工作,但是2020年《安全生產法》修正案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現場處置方案。請問: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除了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現場處置方案外還需要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嗎?如果只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是否帶需要備案?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應急預案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范圍,不是所有單位的應急預案都需要備案。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的具體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請專家嗎?咨詢:GB/T29639-2020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組織評審或論證,參加評審的人員包括專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論證的具體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請專家嗎?回復:論證無具體要求,以取得實效、提高預案質量為出發點,是否聘請專家及聘請什么專家由企業自主決定、無強制性要求。四、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外的應急預案應該怎么備案?咨詢: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外的預案應該怎么備案?如:《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公司網絡和信息安全專項應急預案》等咨詢時間: 2021-01-04回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外的預案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目前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主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現行的《防震減災法》《核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對相關類型的應急預案備案提出了要求,也明確了相關部門開展應急預案備案的職責。同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對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備案也有明確規定,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