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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鐵事故災難的防范與處置工作,保證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支持和保障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地鐵(包括輕軌)發生的特別重大事故災難,致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地鐵的正常運營受到嚴重威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3)超出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

  (5)國務院認為需要國務院或建設部響應。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

  發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損失放在首位。運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由建設部牽頭負責,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權限,負責有關地鐵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為主、分工協作

  地鐵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實行屬地負責制,城市人民政府是處置事故災難的主體,要承擔處置的首要責任。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證事故災難信息的及時準確傳遞、快速有效處置。

  (4)應急處置與日常建設相結合、有效應對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軍隊、武警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鐵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對事故災難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調動全社會力量,建立應對事故災難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應急機制建設和資源準備要堅持應急處置與日常建設相結合,降低運行成本。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國家應急機構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建設部設立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聯絡組和專家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質量安全司,具體負責全國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聯絡組由各成員單位指派的人員組成。領導小組專家組由地鐵、公安、消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2 省級、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省級、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比照國家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2.3 城市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城市地鐵企業應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有關部門參加的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監測機構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鐵的運行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鐵監測體系和運行機制;對檢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城市地鐵運行狀況進行收集、匯總分析并做出報告,每半年向國家和省級地鐵應急機構做出書面報告。

  3.2 監測網絡

  由省級、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地鐵企業組成監測網絡,省級、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城市地鐵監察員對城市地鐵進行檢查監督。

  3.3 監測內容

  城市地鐵的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設施設備及安全運營管理。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Ⅰ級響應行動(響應標準見l.3)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當領導小組進入Ⅰ級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事故災難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 領導小組的響應

  建設部在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報告2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Ⅰ級響應。

  Ⅰ級響應時,領導小組啟動并實施本預案。及時將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報告國務院并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等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系;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機構、事發地城市政府應急機構、現場應急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Ⅱ級以下響應時,及時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機構、事發地城市政府應急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為地方應急指揮救援工作提供協調和技術支持;必要時,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工作。

  4.1.2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參與應急工作,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

  4.2 不同事故災難的應急響應措施

  4.2.1 火災應急響應措施

  (1)城市地鐵企業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預案,針對不同車站、列車運行的不同狀態以及消防重點部位制定具體的火災應急響應預案;

  (2)貫徹“救人第一,救人與滅火同步進行”的原則,積極施救;

  (3)處置火災事件應堅持快速反應的原則,做到反應快、報告快、處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關鍵時間,把損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災發生后,工作人員應立即向“119”、“110”報告。同時組織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積極開展滅火自救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火災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2 地震應急響應措施

  (1)地震災害緊急處理的原則:

  a.實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各單位、各部門要聽從事發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指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搶救通信、供電等要害部位,后搶救一般設施。

  (2)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地鐵企業負責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及管理工作。

  (3)發布破壞性地震預報后,即進入臨震應急狀態。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

  a.根據震情發展和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停止運營和施工,組織避震疏散;

  b.對有關工程和設備采取緊急抗震加固等保護措施;

  c.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d.及時準確通報地震信息,保護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發生時,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將災情報有關部門,同時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鐵設備、設施保護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地震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3 地鐵爆炸應急響應措施

  (1)迅速反應,及時報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險情,盡快恢復運營;

  (2)地鐵企業應針對地鐵列車、地鐵車站、地鐵主變電站、地鐵控制中心,以及地鐵車輛段等重點防范部位制訂防爆措施;

  (3)地鐵內發現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排除,任何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觸動;

  (4)地鐵爆炸案件一旦發生,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消防部門、衛生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和應急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爆炸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4 地鐵大面積停電應急響應措施

  (1)地鐵企業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重點做好日常安全供電保障工作,準備備用電源,防止停電事件的發生;

  (2)停電事件發生后,地鐵企業要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做好乘客緊急疏散、安撫工作,協助做好地鐵的治安防護工作;

  (3)供電部門在事故災難發生后,應根據事故災難性質、特點,立即實施事故災難搶修、搶險有關預案,盡快恢復供電;

  (4)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停電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3 應急情況報告

  應急情況報告的基本原則是:快捷、準確、直報、續報。

  4.3.1 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災難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最遲不能超過1小時。

  4.3.2 準確

  報告內容要真實,不得瞞報、虛報、漏報。

  4.3.3 直報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要直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報省、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國務院,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4.3.4 續報

  在事故災難發生一段時間內,要連續上報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內容。

  4.3.5 報告內容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快報及續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單位的名稱、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4)事件的簡要經過;

  (5)其他需上報的有關事項。

  4.4 報告程序

  4.4.1 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警,并報告地鐵企業應急機構。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確認事故災難性質和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預案,并向上級地鐵應急機構報告。

  4.4.2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單位、屬地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必須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災難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災難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災難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災難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4.4.3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災難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災難現場的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4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的單位及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在事故災難發生后4小時內寫出事故災難快報,分別報送國家、省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4.5 情況接報

  4.5.1 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發生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后,迅速通知領導小組,并根據事故災難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4.5.2 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應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4.6 緊急處置

  緊急處置應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依靠本行政區域的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地鐵企業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災難損失降到最低。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7 醫療衛生救助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做好應急準備,在應急響應時,組織、協調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需要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災難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機構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城市人民政府應事先為城市地鐵企業配備響應的專業防護裝備。

  4.9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機構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事故災難的特點,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緊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和程序,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和安置;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維護事發現場的治安秩序。

  4.10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機構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工作。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的處置能力時,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

  4.11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機構成立事故災難現場檢測與評估小組,負責檢測、分析和評估工作,查找事故災難的原因和評估事態的發展趨勢,預測事故災難的后果,為現場應急決策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4.12 信息發布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信息的公開發布由各級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決定。對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統一、快速、有序、規范管理。

  信息發布應明確事件的地點、事件的性質、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等。

  4.13 應急結束

  Ⅰ級響應行動由領導小組決定終止。

  Ⅱ級以下響應行動的終止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地鐵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物資供應和及時補充、恢復生產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災難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地鐵正常運營秩序。

  5.2 保險理賠

  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調查報告

  屬于Ⅰ級響應行動的地鐵事故災難由領導小組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直接組成調查組。屬于Ⅱ級以下響應行動的地鐵事故災難調查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必要時,領導小組可以牽頭組成調查組。

  應急狀態解除后,現場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災難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必要時,修訂城市地鐵應急預案,并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1)應急狀態終止后的兩個月內,現場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向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2)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災難的地鐵基本情況,事故災難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災難責任人及其處理結果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領導小組應指定專門場所并建設相應的設施滿足進行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國地鐵安全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市級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

  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領導小組同國務院,省級、市級和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急支援單位通信聯絡的需要;明確聯系人、聯系方式。

  能夠接受、顯示和傳達地鐵事故災難信息,為應急決策和專家咨詢提供依據;能夠接受、傳遞省級、市級地鐵應急機構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能夠為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指揮、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對省級、市級和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預案及地鐵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備案。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有地鐵運營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地鐵應急裝備的保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地鐵應急裝備保障工作。

  6.2.2 應急隊伍保障

  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支援力量準備。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應急隊伍。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事故災難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事發現場和相關區域進行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需要。

  6.2.4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落實醫療衛生應急的各項保障措施。

  6.2.5 治安秩序保障

  應急響應時,事發地公安機關負責事故災難現場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 物資保障

  省級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設備、救治藥物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

  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協調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跨地區的物資調用。

  6.2.7 資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事故災難應急資金準備。領導小組應急處置資金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8 社會動員保障

  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地鐵事故災難的應急。領導小組協調事發地以外的社會力量參與救援。

  6.2.9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規劃與建設能夠基本滿足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2.10 應急保障的銜接

  省級、市級的應急保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各自批準的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應為各自所需的應急響應能力提供保證,并保證各級響應的相互銜接與協調。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領導小組專家組對應急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省級人民政府應比照領導小組專家組的設置,建立相應的機構,對應急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地鐵安全保障技術的研究,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鐵企業負責,主要內容是城市地鐵安全運營及應急的基本常識和救助知識等。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制訂宣傳內容、方式等,并組織地鐵企業實施。

  6.4.2 培訓

  對所有參與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準備與響應的人員進行培訓。

  6.4.3 演習

  省級人民政府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習。城市(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習。

  6.5 監督檢查

  領導小組對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7 附則

  7.1 名詞解釋

  7.1.1 地鐵

  本預案所稱地鐵是指承擔城市公共客運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

  本預案所稱的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是指需要啟動本預案中規定的Ⅲ級以上應急響應的災難事故。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類型主要包括:

  (1)地鐵遭受火災、爆炸等事故災難;

  (2)地鐵發生大面積停電;

  (3)地鐵發生一條線路全線停運或兩條以上線路同時停運;

  (4)地鐵車站內發生聚眾鬧事等突發事件;

  (5)地鐵遭受臺風、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侵襲。

  7.1.3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建設部根據國家應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災難有功,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國家、集體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準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地鐵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4 國際交流與合作

  領導小組要積極建立與國際地鐵應急機構的聯系,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活動。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