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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做好應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規范組織指揮程序,制定科學撲救措施,確保撲火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把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四川省境內發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并指導全省森林火災應急工作。

  1.4基本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四川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制訂和協調組織實施本預案,同時指導全省各級森林防火部門制定本轄區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響應的要求,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制。

  協調配合,快速反應。本預案涉及的省級相關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在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中應履行的職責,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在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做出快速反應。

  以人為本,安全防范。在處置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安全時,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提高警惕,常備不懈。做好緊急應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思想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建立應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統一口徑,歸口報告。森林火災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歸口管理,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序逐級上報。

  1.5預案啟動

  當我省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或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直接參與協調組織指揮撲救和緊急處置的其他情形,經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或指揮長授權的副指揮長批準,啟動本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省林業廳廳長

  省林業廳分管副廳長

  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總隊長

  省軍區副參謀長

  省公安廳副廳長

  武警四川省總隊副總隊長

  指揮部成員單位:省林業廳、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省軍區、省公安廳、武警四川省總隊、省委農辦、省發改委、省民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業廳、省教育廳、省信息產業廳、省衛生廳、省政府救災辦、省政府新聞辦、省氣象局、省畜牧食品局、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鐵路局、省婦聯和共青團省委。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

  2.2責任人 

  第一責任人:副省長、指揮長鐘勉;

  直接責任人:林業廳長、常務副指揮長王平,83364666;

  具體責任人:林業廳副廳長、副指揮長劉書貴,83364123;

  具體責任人:省指揮部專職副指揮長龍先華,83364189。

  2.3職責任務

  2.3.1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職責任務

  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協調有關部門,調動撲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組織指揮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地方政府撲滅森林火災。

  2.3.2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任務

  省林業廳:負責火災撲救的綜合調度、后勤保障、宣傳報道、技術咨詢和現場督導。

  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制訂武警森林部隊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武警森林部隊參與火災撲救。按省護林防火指揮部要求,根據火情發展派出赴火場工作組。

  省軍區:負責協調駐川部隊,組織所屬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省公安廳:在確保城市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組織公安消防力量參加城市周邊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搞好災區治安管理、安全保衛、火場交通管理和火災案件偵破。

  武警四川省總隊:組織指揮武裝警察部隊參與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省委農辦、省農業廳、省畜牧食品局:當林草結合部地區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共同做好火災撲救工作,保證居民人身、居民點、農作物和牲畜安全。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做好撲救火災補助資金的籌集、落實和使用的指導、監管工作。

  省民委:負責民族地區森林消防宣傳、災民救助工作。

  省政府救災辦、省民政廳、省建設廳:負責協調災民臨時安置、災后重建和生活保障,以及撲火中傷亡人員的優撫工作。

  省交通廳、成都鐵路局:為撲火物資和增援人員提供暢通的道路運輸條件。

  省教育廳:負責林區中小學生防火安全的宣傳教育,災區學生疏散、復課等工作。

  省信息產業廳、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保障與撲火救災工作相關的應急通信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森林火災的新聞發布工作。

  省氣象局:及時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開展衛星遙感火場監測工作,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同時做好火險預報和高火險警報的發布工作。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負責森林火災的新聞宣傳工作。

  省旅游局:負責旅游區的森林防火工作,以及以森林為載體的景區森林防火設施建設,同時負責游客在森林火災發生地及附近區域的疏散、撤離工作。

  省婦聯、省團委:負責森林消防的宣傳和災區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

  2.3.3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任務

  負責森林防火滅火科研,推廣先進技術,培訓專業技術人才;監督森林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國家、省森林防火方針政策,編制落實森林防火規劃,組織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督促有關單位加強森林防火設施維護、管理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制訂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負責調度指揮工作;負責森林火災信息管理、數據統計,建立森林火災檔案。

  2.4市(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職責

  各市(州)參照本預案,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在市(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轄區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預警機制

  3.1火災動態監測

  利用國家林業局衛星林火監測中心、西南衛星林火監測分中心、省氣象局遙感中心提供的衛星熱點監測圖像及監測報告,通過森林航空消防飛機巡護偵察,采用地面了望臺、巡護人員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監視火場周圍動態,形成立體林火監測網絡。

  3.2火險預測預警

  根據撲火工作的需要,由氣象局部門提供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警報。對重點火場進行跟蹤預測預報,及時為撲火指揮機構提供決策輔助信息。

  氣象部門根據天氣趨勢,針對高危火險區域或重點火場制訂人工影響天氣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降低火險等級和盡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4 信息報送和處理

  發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時,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每日定時逐級上報至省森林防火指揮部:12小時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威脅居民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重點飛播林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火災;縣級行政部門交界地的森林火災;需要上級和友鄰單位支援的森林火災。

  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后,市(州)森林防火指揮部在采取撲救措施的同時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火情;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迅速綜合火情,3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并抄報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在火災發生后3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5 火災撲救

  5.1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的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指揮機構的級別和相應的職責。一般情況,隨著災情的不斷加重,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也相應提高。森林火災的響應級別按由高到低分為三級。

  5.1.1 Ⅰ級響應

  當出現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國家支援的森林火災等四種火情之一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擬定撲救方案,調動撲火力量,下達撲救任務,迅速開展各項火災撲救工作。

  5.1.2 Ⅱ級響應

  當出現火場持續7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積300公頃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或者發生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等四種火情之一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指導下,擬定撲救方案,調動撲火力量,下達撲救任務,組織指揮各項火災撲救工作。

  5.1.3 Ⅲ級響應

  發現火情,當地護林防火部門立即組織撲救。一般情況下,發現火情后8小時內,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主要領導靠前指揮;24小時后火場沒有得到控制,市(州)級撲火前線指揮部要組建到位;48小時后火場還沒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區支援撲救的火場,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工作組趕赴火場,指導火場進行規范化的調度和科學的組織指揮。

  5.2 撲火指揮

  統一指揮。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在火場一線設立的前線指揮部是撲火現場的最高指揮機關,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逐級指揮。隨著火情趨于嚴重,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級別隨之提高,人員組成相應調整,堅持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

  分區指揮。火場范圍較大且分散的情況下,可將火場分片、分段落實撲火任務,設立相應的指揮小組,在前線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區域的組織指揮。

  武警森林部隊指揮。武警森林部隊在執行撲火任務時,內部設立相應級別的指揮機構,在當地政府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部隊的組織指揮工作。

  5.3 撲火原則

  5.3.1 在撲火過程中,首先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撲火人員、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安全。

  5.3.2 在撲火戰略上,要尊重自然規律,采取“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5.3.3 在撲火戰術上,要采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5.3.4 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民兵應急分隊等專業力量為主,其他社會力量為輔的原則。

  5.3.5 在落實責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確責任,建立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5.4應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當地森林防火通訊網的同時,在當地電信部門協助下,利用有線、無線通訊或者采用衛星通信建立火場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

  5.5撲火安全

  在撲火過程中始終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

  5.6 居民點及群眾安全防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先制訂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點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群眾生命安全。

  5.7 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火災發生地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部門進行救治,必要時省衛生廳組織醫療專家協助進行救治;死難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5.8 撲火力量組織與動員

  5.8.1 撲火力量的組成。撲救森林火災以當地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專業撲火力量為主,并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干部及當地群眾等非專業力量迅速參加撲救工作。

  根據火場態勢和撲火工作需要或市(州)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的申請,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可調動實施跨區域增援。

  5.8.2 跨區增援機動力量的組成。原則上以武警森林部隊為主,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可視當時各地火險程度和火災發生情況,調整增援梯隊順序。

  機動撲火力量為: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甘孜州支隊、阿壩州支隊、涼山州支隊、攀枝花市支隊、成都直屬大隊,甘孜州專業撲火隊(爐霍縣專業撲火隊組成),阿壩州專業撲火隊(金川縣、觀音橋林業局專業撲火隊組成),涼山州專業撲火隊(西昌市、冕寧縣專業撲火隊組成),攀枝花市專業撲火隊(米易縣、鹽邊縣專業撲火隊組成),雅安市專業撲火隊(石棉縣專業撲火隊組成)。

  增援甘孜州林區。當甘孜州林區發生森林火災需要增援時,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阿壩州支隊為第一梯隊;阿壩州專業撲火隊、雅安市專業撲火隊為第二梯隊;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成都直屬大隊為第三梯隊。

  增援阿壩州林區。當阿壩州林區發生森林火災需要增援時,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甘孜州支隊為第一梯隊;甘孜州專業撲火隊為第二梯隊;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成都直屬大隊為第三梯隊。

  增援涼山州林區。當涼山州林區發生森林火災需要增援時,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攀枝花市支隊為第一梯隊;攀枝花市專業撲火隊為第二梯隊;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成都直屬大隊為第三梯隊。

  增援攀枝花市林區。當攀枝花市林區發生森林火災需要增援時,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涼山州支隊為第一梯隊;涼山州專業撲火隊為第二梯隊;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成都直屬大隊為第三梯隊。

  增援其他林區。當其他林區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需要增援時,調動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成都直屬大隊、雅安市專業撲火隊。

  5.8.3增援力量調動程序。武警森林部隊的調動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決定實施,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接到命令后,按照武警森林部隊《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作戰方案》規定的程序和行動計劃,下達作戰任務。

  專業撲火隊的調動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向調出市(州)森林防火指揮部下達調動命令,由調出市(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實施。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調動由森護林防火指揮部商請省軍區、武警四川省總隊,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5.8.4增援力量及裝備運輸。跨市(州)增援力量及裝備的

  運輸以公路輸送方式為主,必要時以鐵路輸送,由省交通廳、成都鐵路局負責協調,調出地護林防火指揮部落實。

  5.9森林航空消防飛機調度

  5.9.1攀枝花市、涼山州及甘孜州西南部林區在航護期發生森林火災時,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調動西南航空護林總站西昌站及時派出飛機實施火場偵察、機(索)降、化學(吊桶)滅火等工作。

  5.9.2 其他林區在航護期發生森林火災時,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調動西南航空護林總站成都站及時派出飛機實施火場偵察、機(索)降、化學(吊桶)滅火等工作。

  5.9.3在非航護期內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需要飛機增援撲火時,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向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申請,調用飛機支援。

  5.9.4撲火期間的飛機調度和航行保障,由西南航空護林總站成都站、西昌站按相關規定執行,成都空軍、民航空管部門給予支持。

  5.10 火災案件查處

  公安機關要對森林火災案件及時開展查處工作。省森林公安局負責指導當地森林公安機關進行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工作。未設森林公安機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案件查處工作。

  5.11 新聞報道

  按照《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5.12應急結束

  重、特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適時宣布應急結束,恢復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 后期處置

  6.1 火災評估

  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滅后,市(州)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及時組織對火災進行評估,跨區域火災的評估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指定的市(州)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市(州)評估材料,形成最終評估報告上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 

  6.2 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后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重點是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汲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在規定時間內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上報結案報告。

  6.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對在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門和軍隊系統辦理;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行政、司法部門依法辦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7 綜合保障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地應建立市(州)、縣、林場與火場的森林防火通信網絡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要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電話、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要充分利用省氣象局提供的氣象資料和國家森林防火網站發布的天氣形勢分析數據、衛星林火監測云圖、火場實況圖片圖像、電子地圖、火情調度等信息,為撲火指揮提供輔助決策信息支持。

  7.2 后備力量保障

  加強各級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在堅持重點裝備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要重視后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7.3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省、市(州)、縣(市、區)三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各自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裝備。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設立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應保證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火物資急需。

  7.4 資金保障

  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所需財政經費,按四川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7.5 技術保障

  各級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降雨等技術保障;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專家組成員提供滅火技術咨詢和現場指導。

  8 培訓、宣傳和演練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有計劃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干部職工、群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普及人民群眾避火安全常識。同時對林區駐軍和民兵應急分隊配備必需的撲火機具,進行必要的撲火知識講座,以保證高素質的撲火后備力量。

  為保證本預案的順利實施,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預案的內容開展培訓、宣傳和演練。

  9 附則

  9.1 術語說明

  本預案所稱“重、特大森林火災”是指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災:燃燒蔓延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超過300公頃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威脅或燒毀林區居民地及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危及大面積原始林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火災。不是災后進行森林火災統計意義上的森林火災分類。

  9.2 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指導四川省各級森林防火部門制定當地應急預案的基本框架,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必要時進行修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

  9.3 越省界森林火災

  當發生省外火燒入或省內火燒出情況時,及時報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省人民政府并通報相關省(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共同研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進行撲救。

  9.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聯系人:朱濤,83364320,13708080993。

  9.5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