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車輛作業致人損傷,保險應否理賠?
像吊車之類的特種車輛作業時發生損害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近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特種車輛作業致人損害的保險案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進行理賠。
基本案情
蕪湖某公司是案涉吊車的車主,郭某系吊車駕駛員。2022年6月9日,郭某在蕪湖市鳩江區某工地駕駛吊車卸貨時,操作不慎將同在工地務工人員錢某的手部砸傷。當日,錢某入住蕪湖一家醫院,經診斷:右手開放傷;右手拇指近指骨骨折;右手拇指伸肌腱損傷;右手拇指橈側指動脈斷裂。醫院對其實施了右手清創、指骨鋼針內固定、伸指肌腱縫合術、血管吻合、指神經縫合等手術。同年7月,案外人黃某受吊車所在公司的委托與錢某簽訂賠償調解協議,蕪湖某公司向錢某支付醫藥費、受傷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及工資等費用4.2萬元。
案涉車輛在人壽財險深圳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蕪湖某公司訴至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3.46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案涉事故屬于安全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因而拒絕理賠。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特種車輛作業過程致第三人受傷屬于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一種情形,交強險承保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首先,從交強險的立法本意上理解,其訂立的主要目的是讓保險人來承擔、分攤社會風險,并讓事故的受害者能夠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以分散投保人承擔責任的風險。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理解,交通事故的本質就是車輛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盡管規定為在道路或通行狀態下發生,但是特種車輛不同于一般車輛,其在道路上通行狀態的時間很少,作業是特種車輛的常態。如果將此種情況排除在交強險之外,違背了交強險立法的本意,且交強險條例并未明確規定不適用于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的損害賠償。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12月5日的保監廳函[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載明: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本案中,錢某系在吊車卸貨作業過程中受到損害,與復函案例一致,參照復函內容,應當認定吊車卸貨作業過程中致人損害的事故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一審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蕪湖某公司各項損失2.5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蕪湖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律規定特種車輛必須投保交強險,而特種車輛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業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業帶來的風險有別于道路交通行使帶來的風險。保險公司在明知是特種車輛而予以承保的情況下,發生責任事故,保險公司理應予以賠償。這符合特種車輛使用的實際特征,亦符合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的合同預期及保險法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