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IDI”保險格式條款
轉載。
辛思健
簡單說來,法國“DO”保險保障針對建筑物本體及其不可分割的設備設施損壞的修復,如:如墻面嚴重裂縫,地面塌陷,屋頂結構倒塌,表面裂縫導致的滲水等。 《斯比那塔法》運行一段時間后,為了進一步統一規則,2001年3月1日,“DO”保險格式條款被正式創建,并于2009年及2018年進行了一定的修改。 該格式條款被以附件的形式附屬于保險法典第A243-1條,從而使其具有了法定意義。 格式條款的截取 我們可以把“DO”保險格式條款的重要內容總結概括為如下五部分: 定義 條款中明確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建筑商、建設單位、技術管控者、驗收及保險事故這些重要概念。 保障金額與限額 該保險保障針對建筑物及其不可分割的設備設施的損壞,以及被完全附著的已有建筑物的損壞,進行修復所需花費的全部費用。 針對非居住類建筑物,賠償限額可以為建筑物的總造價(可根據物價變化而調整)或1.5億歐元(如果總造價高于此金額)。 除外責任 格式條款中明確了三項除外責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或欺詐行為 正常磨損、保養錯誤或非正常使用所導致的結果 外部原因 保障開始時間及保障期限 “DO”保障從民法典第1792-6條所規定的一年完工質保期(Garantie de Parfait Achèvement)結束時開始,至竣工驗收10年后結束,即保障完工質保期(GPA)后的9年。 當然,這個保障期間也有例外,“DO”還保障如下“爛尾”情形的費用支付: 竣工驗收前:建筑商不再履行合同所約定的施工工作 竣工驗收后:一年“完工質保期”內,建筑商不履行質保義務 被保險人及保險人義務 1) 被保險人義務: 應保險人要求,提交建筑商及技術管控者的“十年責任險”證明 通知保險人關于建筑物的驗收并及時提交相關資料 “完工質保期(GPA)”結束一個月內向保險人提交全套技術資料 向保險人提交質量管控者的意見與建議相關資料,并同意保險人自付費用以要求質量管控者就相關風險給出補充信息 在出險后進行報案并提交完整報案信息 允許相關保險人派人進入事故現場進行勘察 允許保險人派人見證損失修復工作 允許保險人在施工期間及“完工質保期”內,隨時進入施工現場 2) 保險人義務: 除非預估損失低于1800歐元,保險人需委派公估人進行現場查勘及損失評估,公估工作需遵循“對審”(contradictoire)原則,被保險人可以參與或派其代表參與 損失低于1800歐元時,保險人可以不委托公估,但需在接到報案15天內給出賠付意見 公估工作的執行不可令損失擴大或損失修復延遲 公估人應及時出具初報,以供保險人在接到報案60天內給出保險責任是否成立的意見 公估人應及時出具終報,以供保險人在接到報案90天內或(特殊情況下)225天內給出賠付方案 在雙方對賠付方案有爭議的情況下,若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需在15天內預付評估損失的3/4給被保險人 筆者認為,在實踐多年的基礎上,“DO”保險格式條款的推出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實務中的一些爭議問題,統一了各保險人的執行尺度;在保障金額、除外責任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又通過保險合同的方式再次強調了理賠時效問題。 與此同時,通過針對雙方義務的約定,理順了出險后的賠案管理流程,最大程度地減少了保險當事雙方的理賠糾紛。 此外,為了保護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利,又通過針對被保險人義務的相關約定保證了后者對追償工作的極大配合。 相信通過對法國“DO”保險格式條款的解讀,可以解決一些我國“IDI”保險發展過程中的困惑,以幫助我們更好地把國外先進經驗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