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最新ESG環保法規立法進展匯總
下面我們概述了一些供產品制造商和進口商注意的建議。
- 歐盟毀林法規
- 適用于當今產品的通用產品安全法規
- 歐盟關于關鍵原材料的提案
- 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新法規已進入最后階段
- 歐盟新電池法生效
- 擬議禁止 PFAS
- 強迫勞動產品法規草案
- 英國EPR全面生效
1. 歐盟毀林法規
2023 年 6 月 9 日,歐盟發布了《毀林條例》 (EU) 2023/1115 [1],要求公司在歐盟市場上投放或從歐盟出口特定商品,包括大豆、咖啡、牛、木材,甚至最終產品,例如例如巧克力和輪胎,進行盡職調查以證明此類產品“不毀林”并且是按照原產國法律生產的。
該法規對“經營者”(將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或從歐盟出口產品的實體)和“貿易商”(不符合經營者資格而提供商品的實體)規定了積極的義務,盡管對這兩者的要求略有不同。運營商的盡職調查義務包括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緩解,所有這些都在將產品投放市場之前進行。
盡職調查信息收集工作的范圍很重要。總之,盡職調查聲明必須包括:
- 描述,包括商品名稱和產品類型、商品或包含或用于制造相關產品的其他產品的詳細信息;
- 產品數量(公斤凈重);
- 生產國及其相關部分;
- 生產商品的地塊的確切地理位置以及時間或日期范圍,由不同土地上生產的商品組成的產品需要披露所有地理位置;
- 運營商供應商的詳細信息
- 運營商下游商業客戶的詳細信息;
- “充分結論性且可驗證”的信息表明產品沒有毀林并且是根據當地法律生產的。
所有上述信息均可根據要求向主管當局披露。任何森林砍伐或森林退化的發現都會自動取消該產品投放市場的資格。為了符合該法規并能夠在歐盟銷售,后續風險評估必須得出結論:不存在或僅存在相關產品不合規的風險可忽略不計。風險評估本身是全面的,不僅需要考慮盡職調查的結果,還需要考慮一系列外部信息來源。它必須至少每年刷新一次。
如果公司未能完成令人滿意的盡職調查,有關當局可以采取糾正措施,包括阻止銷售、撤回產品、要求公司向慈善機構或公共利益實體捐款,或實施經濟制裁。后者的經濟處罰將由成員國的國家實施立法確定,但該條例規定,最高經濟處罰應不少于違規經營者或貿易商上一財政年度歐盟范圍內營業額的4%,增加“超過所獲得的潛在經濟效益”。
第三方還可以向當局提出疑慮,Client Earth 強調,這使公眾能夠在法庭上質疑當局對疑慮的處理方式。
新法規與歐盟向積極盡職調查義務的轉變相一致,正如預期的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3D”)所反映的那樣,企業和監管機構如何適應這種新型義務將是新法規的關鍵先導。CS3D 提出的粗略要求。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森林砍伐法規對范圍內商品的小型海外生產商的潛在影響已經導致歐盟與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之間的貿易談判中斷,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都是進口棕櫚油的重要來源。
該法規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生效。然而,主要義務從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適用,微型或小型企業(如會計指令中定義)還有 6 個月的時間來遵守。
[1]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23 年 5 月 31 日頒布的第 (EU) 2023/1115 號條例,涉及在歐盟市場上提供以及歐盟出口與毀林和森林退化相關的某些商品和產品,并廢除條例(歐盟)第 995/2010 號
2. 適用于當今產品的通用產品安全法規
《通用產品安全條例》 (EU) 2023/988(“ GPSR ”)[2]于2023年5月23日發布,更新并取代了已有二十年歷史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 GPSD ”)(以及食品仿制安全指令) ),以便使其與最新的技術進步保持一致,并確保消費品的持續安全。GPSR 的核心要求與 GPSD 的核心要求相差不遠,包括僅將安全產品投放市場的首要義務、產品符合歐洲標準的推定以及技術文件和標簽的要求。與 GPSD 一樣,GPSR 適用于特定產品立法(例如有害物質限制指令(“RoHS”)或低電壓指令)未更準確涵蓋其要求的范圍。
新的 GPSR 的一個重要主題是,經濟運營商不應該有“銷售后忘記”的選擇——其中許多條款旨在確保制造商(尤其是制造商)在應對和防止不安全產品造成的危害方面發揮積極主動的作用,而不必等待監管機構干預。
GPSR 在許多方面也很新穎。制造商和進口商值得注意的一些要點如下:
更具體的立法未涵蓋的產品
如前所述,GPSR 適用于所有產品,只要其他立法中沒有更具體規定其要求。對于不受更具體監管的產品類型,即所謂的“非協調”產品,之前的 GPSD 要求遵守一般安全原則,但很少實施協調產品規則中常見的管理步驟。根據 GPSR,這些非協調產品的制造商現在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并在此基礎上準備產品的技術文件。這必須包括對產品及其與評估其安全性相關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并且在適當的情況下,還必須包括對風險和風險緩解措施的更詳細分析,并列出為滿足一般安全要求而適用的任何歐洲標準。
負責人
根據 GPSR,任何產品都不得投放到歐盟市場,除非在歐盟設立了負責某些合規任務的經濟運營商——這可能是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或履行服務提供商,也可能是歐盟由非歐盟實體指定的人員(“負責人”)。該要求旨在確保從第三國進入歐盟的所有產品(包括通過在線銷售)符合必要的安全要求,并為國家監管機構提供執法行動的可訪問目標。然而,這可能會給那些希望向歐盟銷售但沒有歐洲子公司作為責任人的企業帶來巨大的額外成本。
制造商的義務
制造產品或設計或制造產品并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將產品投放市場的經濟運營商將被視為“制造商”,并承擔有關產品安全的一系列主要義務。產品的健康風險現在包括數字連接產品對心理健康的風險,特別是對兒童而言。
制造商必須向分銷商、進口商以及供應鏈中的在線市場通報任何已發現的安全問題。這可能并不總是那么簡單,制造商可能無法全面了解其產品的具體銷售地點。從長遠來看,新的可持續性盡職調查要求應確保供應鏈的透明度,從而促進更輕松地分發安全信息。
在線市場
自 2001 年 GPSD 頒布以來,在線市場的使用大幅增長。因此,GPSR 圍繞這些市場引入了新規則,以更好地保護客戶。
GPSR 將在線市場提供商定義為“使用在線界面提供中間服務的提供商,該在線接口允許消費者與貿易商就產品銷售達成遠程合同”,該定義可能包括 eBay、亞馬遜和臉書。
GPSR 第 22 條列出了網絡市場在產品安全方面的具體義務。在線市場的主要義務是建立一個單一的聯系點,以便市場和消費者之間以及與相關成員國的市場監管機構就產品安全問題進行直接溝通。市場監管機構將能夠發布命令,要求在線市場從其平臺上刪除危險產品、禁止訪問此類產品或顯示警告。在線市場將有幾天的時間根據市場監管機構的任何命令采取行動,并在完成后通知當局。
盡管有這些特定的附加義務,但在線市場可能會發現自己處于不利地位,因為在 GPSR 下扮演多個角色。例如,直接運送產品的在線市場的提供商也可以被視為 GPSR 下的分銷商或履行服務提供商,或者如果銷售自己的品牌產品,則可以被視為這些產品的制造商。由于每個經濟參與者承擔的義務略有不同,在線市場可能會發現合規性特別具有挑戰性。
事故信息
消費者還必須有一個溝通渠道,通過該渠道他們可以告知制造商(和進口商)他們在產品中遇到的事故或安全問題。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調查提交的投訴和事故信息;鑒于通信未經過濾的性質,這可能會帶來新的重大合規負擔。經濟經營者必須根據市場監督機構的要求提供投訴和事故的詳細信息。
召回
GPSR 還對產品召回通知提出了具體要求,使其更加用戶友好,并包括消費者通過修理、更換或退款等方式對已召回的不安全產品進行補救的權利。這對以前的情況有了顯著的改善,以前的組織通常只是在其網站上發布召回公告,而這并不能保證受影響的客戶會意識到這些公告。
GSPR 要求在線市場提供商直接且不得無故拖延地通知所有可以確定已發出產品召回或安全警告的受影響客戶。如果無法直接聯系所有受影響的客戶,則應通過社交媒體、公司網站和零售店等方式盡可能廣泛地傳播召回通知或安全警告。
GPSR于2023年6月12日生效,并將于2024年12月13日起適用。它不會阻止銷售或使用符合GPSD并在2024年12月13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產品。
[ 2]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23 年 5 月 10 日關于一般產品安全的法規 (EU) 2023/988,修訂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 1025/2012 號法規 (EU) 以及指令 (EU) 2020 /1828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并廢除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 2001/95/EC 以及理事會指令 87/357/EEC(與 EEA 相關的文本)
3.歐盟關于關鍵原材料的提案
歐盟委員會于 2023 年 3 月宣布了“關鍵原材料法案”計劃(可參閱:「剛剛」歐盟發布《關鍵原材料法案》!):旨在確保關鍵原材料獲得安全和可持續供應的“一套全面行動” 。該提案是2023 年 2 月通過的綠色交易工業計劃的一部分,旨在創造一個支持凈零轉型的監管環境。盡管乍一看對大多數企業來說并沒有明顯的負擔,但該法規草案既包含了最大制造商的供應鏈盡職調查義務,也包含了某些含有永磁體的產品(包括家用電器和電動機)的標簽和可回收性義務。
該法規草案附有一份通訊,概述了歐盟打算如何與第三國合作并加強全球對原材料來源的開發和多樣化的參與,以確保關鍵原材料供應鏈具有彈性、安全和負擔得起,同時也是可持續的。
該條例的五個目標如下:
- 制定明確的行動優先事項該法規規定了歐盟內部戰略原材料供應鏈中的內部提取、加工和回收能力的目標。歐盟希望在其境內實現每年 10% 的提取消耗、40% 的加工消耗和 15% 的回收消耗。該提案進一步指出,在每個相關加工階段,每種戰略原材料中來自單一第三國的比例不應超過 65%,這突顯了歐盟供應應多元化以確保安全的認識。
- 創建安全和有彈性的歐盟關鍵原材料供應鏈應簡化圍繞關鍵原材料的行政流程和程序,以加快“戰略項目”的進程,這些項目將有資格獲得融資和縮短許可時間,鼓勵對開采、加工或關鍵原材料的回收利用。
- 確保歐盟能夠減輕供應風險為了確保供應鏈的彈性,將強制要求對關鍵原材料庫存進行監控和協調。重要的是,預計供應鏈監控將在公司層面進行。使用戰略原材料制造戰略技術(例如儲能、電動汽車電池、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數據傳輸和存儲設備等)的“大公司”(員工超過500人、全球凈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的公司)必須接受審核每兩年對他們的供應鏈進行一次調查,繪制材料提取、加工或回收地點的地圖,對供應鏈進行壓力測試,并向董事會提交報告。
- 投資于研究、創新和技能為了加強關鍵原材料突破性技術的采用和部署,委員會提議建立“原材料學院”和“全球門戶”,以協助伙伴國家發展自己的提取和加工能力。
- 通過提高關鍵原材料的循環性和可持續性來保護環境通過增加關鍵原材料的收集和回收來減少對關鍵原材料的需求是確保供應鏈安全的一個關鍵方面。特別是,條例草案要求含有永磁體的產品(包括某些家用電器)符合循環要求,并在標簽上注明可回收性和回收內容。成員國還有義務調查當前和歷史礦場產生的廢物。
批評者質疑如何增加原材料的獲取并鼓勵原材料的開采,以符合旨在保護自然棲息地的歐盟法規。近年來,葡萄牙因發放六張新采礦許可證而引發的抗議活動凸顯出,即使歐盟放寬許可規則,新項目的破土動工仍可能并非一帆風順。
該條例一旦最終確定,將立即生效。針對含有永磁體的產品的新標簽要求預計將在該法規生效 3 年后適用。歐洲議會于九月通過了對該提案的立場;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立場軟化了對公司審計其供應鏈的要求,因此委員會在這一特定方面的表現將值得關注。目前最終采用的時間表尚不清楚。
4.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新法規已進入最后階段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現已就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新法規采取了立場,該法規首次由委員會于 2022 年 3 月提出。該提案將廢除 2009 年頒布的現有生態設計指令,該指令早于最近的趨勢,例如隨著對循環經濟的重視、網上購物的指數級增長以及自覺消費者的崛起。
與之前的法規相比,新的框架法規將擴大產品類型的范圍,以便幾乎所有投放到歐盟市場的商品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都必須遵守可持續性要求(僅不包括食品、飼料、藥品和獸醫產品以及機動車輛) 。這與迄今為止的情況形成鮮明對比,迄今為止,生態設計要求僅適用于一部分特別需要能源或資源的產品。與現有指令一樣,可持續性要求將通過針對特定產品組的授權法案的方式制定。歐洲議會的立場設定了優先產品組,包括鐵、鋼、鋁、紡織品、家具、油漆、化學品和信息通信技術設備。
該法規的目的不僅是確保產品具有先前生態設計指令所涵蓋的能源和資源效率,而且還確保它們耐用、可靠、可重復使用、可升級、可維修、可回收且易于維護。該法規還建立了一個框架,禁止銷毀某些未售出的消費品(包括退貨),并為組織規定了報告義務,公開宣布每年丟棄的未售出的消費品數量及其原因。如果銷毀特定產品類型的未售出貨物可能會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委員會可以通過授權行為禁止此類銷毀。某些快速消費品是此類禁令的明確目標,例如紡織品,但更廣泛地說,宣布大量銷毀產品的制造商可能會受到包括非政府組織和消費者在內的一系列利益相關者的審查。企業還應確保其環保聲明和綠色信譽不會因其處理未售出產品的方式而受到損害,因為迄今為止此類信息尚未普遍披露。議會的立場更進一步,在該法規生效一年后直接禁止銷毀未售出的消費紡織品、鞋類以及電氣和電子設備(不適用于中小企業)。
此外,該法規還要求公司為其每種產品獲取“數字產品護照”,以便在單一市場上流通。該護照將提供可持續性和安全信息,以及產品進出口所需的詳細信息,旨在確保產品在價值鏈上可追溯。該護照將可供產品供應鏈內外的消費者、監管機構和其他經濟運營商完全使用。
該法規草案仍需各機構之間達成一致,這可能會在 2023 年底之前達成。鑒于其作為框架的性質,當委員會開始通過包含可持續發展要求的授權法案時,制造商和進口商將面臨真正的合規挑戰。特定的產品組。
5. 歐盟新電池法生效
2023 年 7 月 28 日,新的電池法規(EU) 2023/1542 發布(請參閱:歐盟新電池法(EU)2023/1542本月生效,重點影響汽車和儲能行業!),該法規將在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8 月期間逐步取代現有的 2006 年指令(盡管某些規定將持續有效到 2027 年 2 月)。該法規反映了對這些產品采取更全面的方法,可能對其整個生命周期產生重大影響。該法規規定了增強含電池設備的可修復性的要求(電池必須是可拆卸的)、更嚴格的一般廢物收集目標和回收材料、最低回收含量以及顯著增強的信息要求。
該法規將適用于所有類別的電池,包括電動汽車電池以及含有電池的產品。為了進入歐盟市場(包括通過在線銷售),電池必須滿足可持續性、安全性、標簽和信息要求。該法規還包含一項清理條款,如果電池對人類健康、人員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風險,則禁止電池進入市場,即使電池符合該法規的具體要求。
電池價值鏈盡職調查
與之前的電池指令相比,該法規的一個關鍵新穎之處是大型電池生產商有新義務采用和實施電池盡職調查政策,以應對廣泛的社會和環境(包括氣候)風險。生產商應借鑒《經合組織負責任商業行為準則》和《聯合國指導原則》等國際制度。盡職調查政策必須經過第三方驗證并定期審核,并且必須由組織內的“最高管理層”進行監督。預計國家、行業協會或感興趣的組織團體將隨著時間的推移制定和監督電池盡職調查計劃,歐盟委員會可在與經合組織負責任商業行為中心協商后將其視為等效計劃。與以廢物為重點的合規計劃類似,這些計劃允許生產商有效地外包履行盡職調查要求的費用。盡管如此,盡職調查義務可能對電池生產商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包括那些銷售含有電池的產品的生產商,他們甚至進一步遠離了他們負責評估、預防和減輕影響的范圍。電池法規中的盡職調查要求與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草案(“CS3D”)中提出的盡職調查要求之間的相互作用可能會帶來額外的挑戰;后者仍然適用于電池,只要電池法規沒有更具體地規定有關義務。例如,這可能意味著,如果電池生產商構成 CS3D 最終方案的一部分,則仍可能因盡職調查失敗而承擔民事責任。
電池EPR
電池法規提高了各種電池類型的廢物收集目標。它還引入了電池生產商的全面延伸責任,目的是生產商的財政貢獻應涵蓋其投放市場的產品的所有成本,涉及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理、提供信息和數據收集。通過直接遠程銷售(例如在線)銷售電池的生產商需要在其銷售電池的每個成員國(無論是在歐盟還是在第三國設立)擁有一名 EPR 授權代表。這代表著與之前生產者責任法規中單一歐盟注冊的“一站式”系統的背離。
增強的產品信息要求
電動汽車電池、容量超過2千瓦時的可充電工業電池以及輕型交通工具電池將需要申報其碳足跡,具體方式將由進一步的實施法案確定,但申報將至少包括制造商的信息,電池,包括其制造工廠的位置、每千瓦時的碳足跡以及按生命周期階段區分的碳足跡,如法規附件中進一步解釋的。這可能不僅在技術層面上具有挑戰性,而且還要求電池制造商詳細了解其從原材料開采到電池回收的價值鏈,這應該得到新的盡職調查義務的幫助:如上所述。碳足跡要求將在幾年內分階段實施,從 2025 年 2 月起,電動汽車電池首先需要滿足這一要求。最終,必須通過通常打印或刻在電池上的唯一二維碼來獲取信息,這也將允許訪問產品的“數字護照”,包含電池用戶和操作人員的豐富安全和環境信息。
接下來如何實施?
該法規將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實施,即自 2023 年 8 月 17 日生效起 6 個月后,但許多要求將在較長時間內分階段實施。
6. 提議禁止 PFAS
2023 年 2 月,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 ”)發布了一項根據 REACH 法規限制 10,000 種全氟烷基物質和多氟烷基物質(“ PFAS ”)的提案。該提案將有效全面禁止生產和使用這些所謂的“永久化學品”,這些化學品不易分解,已知會造成土壤和水污染,并對人類健康產生潛在有害影響。ECHA 在公告中強調,如果不采取行動,未來 30 年內將有 440 萬噸 PFAS 最終進入環境。
該禁令一旦頒布,將直接對歐盟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但對非歐盟公司也同樣產生重大影響,如果他們希望繼續使用這些產品,其供應鏈將受到干擾(盡管這將阻止他們進入歐盟市場)。此外,鑒于 PFAS 的應用極其廣泛,其影響程度也不容低估;ECHA 指出 PFAS 在各個行業和產品中“無處不在”。我們強烈建議所有制造商確定其產品中 PFAS 的使用情況,并考慮擺脫這些物質的過渡可能會是什么樣子。
目前的提案提出了兩種禁令選擇:
·選項 1 – 在 18 個月的過渡期后全面禁止所有 10,000 種 PFAS;
·選項 2 – 分階段禁止,并在 18 個月的過渡期后實施五年或十二年的特定用途的特定時限減損選項。五年減損期適用于已確定 PFAS 替代品但仍在開發中和/或數量不足的產品。如果目前沒有其他選擇,則適用十二年減損。目前提出該提案的成員國更傾向于第二種選擇。
為期六個月的咨詢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開始,意見和意見書將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之前提交。咨詢包括 PFAS 使用案例的信息請求(除其他外)以及替代品和過渡選項的可用性。如果目前沒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在技術上或經濟上不可行,則鼓勵業界提交意見,以便在潛在減損清單下考慮使用。
盡管與歐盟提案的規模無法相提并論,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委員會最近也考慮了 PFAS 對環境和健康的影響,并且預計將進一步限制在某些產品中的使用。
上述第二種方案被向 ECHA 提出提案的成員國視為首選方案。鑒于 ECHA 收到了超過 5000 條針對咨詢的評論,我們預計最終立法不會很快出臺。
雖然提議的 PFAS 禁令是對 REACH 法規的一系列修正案之一,但化學工業和依賴該法規的行業可能會集體松一口氣,因為最近有報道稱計劃對 REACH 法規進行重大改革實際上是至少在短期內不太可能繼續進行。盡管歐盟委員會的 2020 年化學品可持續發展戰略中有所設想,但 REACH 審查的推遲被認為是對一直在能源成本上升和沉重監管負擔中掙扎的化學品行業的讓步。
7. 強迫勞動產品管理條例草案
正如我們之前的文章所述,歐盟于 2022 年 9 月提出了一項新法規,以打擊在商品生產中使用強迫勞動。
該條例草案的起草范圍非常廣泛,涵蓋了可以構成商業交易標的的所有產品。任何經濟運營商都不得將強迫勞動制成的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或提供。
盡管沒有明確要求對供應鏈進行盡職調查,但實際上,經濟運營商需要進行盡職調查,以避免受到監管機構的調查并最終受到處罰。盡管委員會將發布指導意見來協助企業,但沒有規定盡職調查的標準。還參考了有關盡職調查的國際標準,特別是經合組織的標準,該標準最近更新了其《負責任商業行為指南》(以前稱為《跨國企業指南》),正如我們在簡報中所總結的那樣。成員國當局有權調查供應鏈中存在強迫勞動跡象的產品和企業。
強迫勞動法規草案因沒有充分關注受害者獲得補救的權利而受到利益相關者的批評,特別是在受害者不在歐盟境內的情況下。2023 年 4 月 28 日,歐洲議會發布了一份簡報,強調了這一點,并指出有必要加強補救措施。然而,這實際上可能非常困難;特別是,尚不清楚價值鏈中的經濟運營商之間如何分配補救責任。此外,一方面,負責確保進行盡職調查的國家當局,另一方面,負責防止產品進入尚未進入市場的國家當局之間,需要有效的合作和溝通。
該提案與歐洲機構目前正在推進的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草案密切相關(可能于 2023 年底或 2024 年初通過)。進一步制定強迫勞動產品法規草案的關鍵方面之一是避免與 CS3D 重復。
該條例草案仍處于早期階段。一旦生效,公司預計有兩年的時間來遵守。
8.英國EPR將全面生效
盡管英國脫歐后的立法往往相當緊密地追隨歐盟的腳步,但英國尚未提出任何與上述內容類似的真正原創、引人注目的法規。
話雖如此,經過多年的討論,英國似乎最終接受了生產者延伸責任(“ EPR ”)。這要歸功于《2021 年環境法》的規定,該法賦予政府新的權利,可以施加生產者責任義務,并要求生產者對處置成本承擔直接責任。
包裝立法由來已久且相對沒有爭議,因此是推出 EPR 的自然起點。《2022 年生產者責任義務(包裝廢物)(修正案)條例》對 2007 年現行條例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回收目標。更重要的是,新的《2023 年包裝廢物(數據報告)(英格蘭)條例》要求生產商收集其供應的包裝數據,并在某些情況下向環境局報告(每 6 個月),目的是充分分配責任投放市場的包裝量。新的報告系統已經上線。
該法規下的生產商包括品牌所有者、包裝商/填充商、進口商、分銷商和包裝銷售商,還包括在線市場(促進非英國供應商的銷售)和服務提供商(提供可重復使用的包裝)。小型生產商(營業額為 100 萬英鎊至 200 萬英鎊,在英國供應或進口 25 - 50 噸空包裝或包裝商品)、在線市場運營商和大型生產商受到類似但日益嚴格的收集、保留和,對于大型生產商,報告數據。與既定的包裝法規一樣,生產商可以通過加入合規計劃來履行其義務。盡管尚未公布費用,但政府表示,計劃管理人員將使用報告的數據,根據家庭包裝和通常進入公共垃圾箱的包裝來計算費用。
盡管打包 EPR 預計將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生效,但政府現已確認,經過積極游說,該計劃將被推遲。業界對擬議計劃的各個方面都不滿意,特別是不確定的成本、“不適合目的”的系統以及地方當局“尚未具備”處理生產商付費回收的材料的能力。法規中規定的報告截止日期沒有改變(大型組織應在 10 月 1 日之前提交第一份報告),但政府已確認,如果在 2024 年 5 月 31 日之前提交數據,則不會采取執法行動。EPR目前預計要到 2025 年 10 月才會收取費用。
政府最近表示,塑料包裝稅將在“軟啟動”后全面實施,再加上塑料包裝稅,生產商將有強烈的動力減少產品使用的包裝數量。認真履行其義務的生產商必須希望,一旦 EPR 全面實施,環境局也能認真履行其執法職責——欠地方當局的總體“廢物費”(估計范圍為 12 億英鎊至 17 億英鎊)家庭廢物的處理成本將在這些報告數據中分攤,未報告或報告不足的公司會推高市場其他公司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