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案例看“海上貨物保險的保險利益”的轉移
轉載。
本文摘錄一篇案例闡述海上貨物保險利益的轉移。
某外貿公司以CIF價向某日本公司出口一批豆莢,約定付款方式為T/T,向保險公司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一切險,裝載在航運公司所屬冷藏船舶,航運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運抵日本后發現貨損,經檢驗確認系冷藏船的冷藏系統存在缺陷所致,由此引發了日本公司拒付貨款,外貿公司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內容給予了賠付,并取得權益轉讓書向航運公司代位求償。 案情分析及結論 保險公司表示,其承保的貨物在航運公司承運期間發生貨損,其根據保險單規定賠付了保險單持有人即被保險人外貿公司的有關損失并取得代位求償權后,有權向簽發清潔提單的貨損責任人航運公司追償。 而航運公司則認為,貨損的確發生在其掌管貨物期間,但有權向其提起訴訟的只能是收貨人日本公司。因為外貿公司系以CIF價出售貨物,貨物越過船舷后風險轉移給了收貨人日本公司,外貿公司對貨物不再享有保險利益。外貿公司既非最終的提單持有人,又不享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公司向外貿公司賠付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代為求償權也因此不成立。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保險利益的確定。作為CIF賣方的外貿公司以投保人(被保險人)身份投保時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合同有效成立。貨物按約定裝上航運公司船舶,在貨物越過船舷后,貨物所有權和風險都轉移給了CIF價的買方。盡管保險單未按照約定轉移給日本公司而仍由外貿公司持有,但由于外貿公司已經喪失對貨物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故而也喪失了對貨物的保險利益。因此盡管外貿公司仍持有保險單且作為保險單項下的被保險人,但因其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故無權向保險人索賠。 本案中,保險公司賠付給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外貿公司,就該賠付行為而言,外貿公司成為不當得利者。但保險公司無權由此取得代位求償權,故而無權轉而向承運人航運公司索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外貿公司雖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但據外貿公司與日本公司的貿易合同以及其約定的CIF價格條件,貨物越過船舷時風險即轉移給日本公司,外貿公司應將保險單一并背書轉讓給日本公司,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是日本公司。外貿公司遭受的未收到貨款的損失系其與日本公司在貿易合同上的糾紛。外貿公司在投保時享有保險利益,但其在貨物越過船舷后既已喪失保險利益,因此其雖持有保險單也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單項下的損失。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支付給了對貨物不再享有保險利益的托運人外貿公司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其取得的代位求償權也是不成立的。 本案啟迪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不僅對保險合同的成立有意義,而且對保險合同的效力維持也有意義。我國《保險法》將保險利益定義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五條則規定,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海上冒險或任何可保財產的法律關系,因可保財產之安全或適時到達而受益,因其毀損或引起責任而受損害。保險利益的確定對確認保險合同的效力至關重要。保險利益的確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根據保險單的規定而確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中有關于“Lost or not Lost”的規定,即如果被保險人不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滅失或損害而進行投保,尤其是在預約保險的情況下,出險后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為由拒賠。如果沒有類似約定,則應強調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根據貿易合同約定而確定。采用CIF,FOB,CFR價格條件的貿易合同,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這些價格條件本身就包含了對所有權、風險轉移的約定,應作為確定保險利益的依據。例如,在CIF價格條件下,受讓保險單的買方從貨物越過船舷那一刻起便承擔貨物的風險,因而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有權向保險人索賠。 3.根據出險時間確定。以保險單持有人在損失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來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作為貨物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一定要根據保險貨物的價格條件或貿易合同來確定索賠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承擔了貨物的風險。即使索賠人在事故發生時仍持有保險單和提單,但是貨物的風險已經轉移給了第三方,則索賠人對該票貨物就失去了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不應向已失去保險利益的索賠人支付賠款。 CIF、FOB、CFR 區別: 1、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插入指定裝運港),指賣方以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或通過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貨物的方式交貨。 2、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插入指定目的港),指賣方在船上交貨或以取得已經這樣交付的貨物方式交貨。 3、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插入指定目的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CIF價=FOB價+I保險費+F運費,俗稱“到岸價”。 本文摘自《財產保險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