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
轉載。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定義
出口信用保險是承保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因進口商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的一種信用保險。由于要承擔的風險巨大,且難以使用統計方法測算損失概率,所以,一般商業性保險公司均不愿經營這種保險,大多數是靠政府支持而經營的。它在經營上實行非盈利的方針。通常是以比較低的收費承擔比較高的風險,最終由國家財政作為后盾,其經營虧損由國家財政加以解決。
(二)出口信用保險的意義
出口信用保險對各國貿易的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
1. 它是國際公認的貿易促銷手段;
2. 它是出口商獲取銀行貸款的前提條件;
3. 它是出口商采取靈活支付方式,開拓國際市場,增加出口安全的保證。
(三)出口信用保險的種類
1.按責任起訖的時間分類,出口信用險分為出運前的保險和出運后的保險。
出運前的保險從出口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至貨物出運時終止。如果在貨物出運前因商業風險或政治風險致使買方取消或中止合同,對于出口商已經采購或組織生產買方原先訂購的產品,保險人負責賠償因產品不能出口而給其帶來的直接損失。尤其是轉賣性差或批量特大的產品的出口,買方在出運前毀約會給出口方帶來重大損失。出運前的保險通常作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附加險。
出運后的保險,貨物一交付承運人,保險合同即開始生效,一旦出口商安全收匯,保險責任即告結束。在出口合同規定的信用期屆滿后因保單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致使出口商不能收到外匯貨款,保險人在規定的等待期滿后負責賠償。
2.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類,出口信用險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信用期,一般是在180天以內,經擴展也可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兩年。短期信用保險適用于一般性商品的出口,包括所有消費性制成品、初級產品及工業用原材料的出口,汽車、農用機械,機床工具等半資本性貨物出口也可適用。短期出口信用險一般采取統保的承保方式,即要求出口商承諾投保其保險適用范圍內的全部出口。
信用期為2~5年的,一般稱為中期出口信用保險;信用期為5年以上的,一般稱為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信用保險適用于資本性貨物的出口,如電站、大型生產線等成套設備項目、飛機、船舶等大型運輸工具等等,一般采取逐個出口合同協商承保的辦法。
3.按出口信用險的承保風險分類,出口信用險分為商業風險的出口信用保險和政治風險的出口信用保險。
商業風險包括進口商資信或信譽方面的風險。政治風險是指買方國家的法律、政策或政局改變的風險。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都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險稱為綜合出口信用保險。此外,國外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有的還提供匯率風險的保障。
4.按出中合同性質分類,出口信用保險分為貨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險、勞務輸出的出口信用保險和建筑工程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險等。
出口信用保險與其他各種保險在經營上最大的不同點在于它不是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制定保險費率和作出承保決定的,而是以獲取有關風險的各方面信息并據以作出正確判斷為前提的,即出口信用保險經營的科學基礎不是其他保險所依據的大數法則。因此,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具有下列特點:
(一)承保通常有政府的參與。
從世界范圍看,根據政府支持程度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方式分別有
1. 政府直接承保方式:政府設置某些機構直接承保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2. 政府間接承保方式:政府投資設立一個獨立的機構,只管方針政策,不直接經營,但政府提供最后擔保。
3. 政府委托承保方式:政府委托商業保險公司來承保。
4. 混合承保方式:信用保險機構自己承保部分信用保險業務,并接受國家委托經營其他信用保險業務。
(二)必須全額投保。
全額投保是指出口商必須向信用保險公司投保其所有合格的出口業務。值得注意的是,全額投保要求主要是約束出口商的,對于保險人來說,并不要求全額承保。保險人一般依據國際貿易市場的變化、地區風險的大小與國家制定的限制條件決定是否承保。
(三)必須實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包括對買方風險和國家風險的評估。買方風險的評估是出口信用保險的關鍵。保險人通過審批買方信用限額,綜合評估出口企業的經營方針和對象,制定出口信用險費率。評估買方風險時,首先應掌握買方資信的第一手資料,然后從企業的性質、經營人、經營范圍和經營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做一個綜合評估,并結合買方的國家風險,作出是否承保的決定。買方國家風險的評估是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制定買方信用限額、厘定保險費率等必不可少的環節。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要與買方國家的風險評估機構經常協同調查,互通信息。必要時組成形成國際性的聯網組織,如伯尼爾協會。
(一)發展歷程
出口信用保險產生于進出口貿易,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是在80年代末發展起來的。1989年,國家責成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負責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當時是以短期業務為主。1992年,人保公司開辦了中長期業務。1994年,政策性銀行成立,中國進出口銀行也有了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權力,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兩家機構共同辦理。在2001年我國又成立了唯一承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至此,出口信用保險才在我國形成了專業管理和獨家經營的模式。目前,我國基本形成了中國信保公司和商業保險公司互補協商,合作共贏的發展模式。
(二)發展現狀
1.經營主體較少,滲透率有待提升
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經營主體較少,僅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大地和太平洋四家財險公司試點經營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國信保作為我國唯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出口信用保險。2019年,中國信保在國內沿海地區8家分公司平均保費收入為11.27億元,而在沿邊地區的4家分公司實現平均保費收入為2.31億元、內陸地區9家分公司平均保費收入為1.69億元,由此可見,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存在一定的不平衡現象。
2.保費收入增速放緩,近年出現下降趨勢
隨著我國出口的快速增長,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同步增長。不過近年來,受到全球經濟下行嚴重的影響,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收入存在下降趨勢,可持續經營風險增加。
中國信保年報顯示,自2010年以來,中國信保的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收入呈現波動上漲的趨勢,保費收入自2010年89.06億元上漲到2018年的195.43億元。但在保費收入增速上,呈現波動下降趨勢,自2016年起保費收入增速放緩,2021年保費收入跌落至157.3億元。
3.保險業務賠付過高且賠付率上漲
根據2011—2020年《中國保險年鑒》,自2010年以來,中國信保出口信用保險的賠款支出與未決賠款金額逐年上漲,賠付率亦呈現上漲趨勢。
2010年出口信用保險賠付30.73億元,未決賠款金額為27.07億元,賠付率為65%;到2019年分別上漲為75.25億元以及128.25億元,賠付率上漲至138%。主要原因還是經濟外貿的下行壓力以及出口貿易的風險挑戰。但這也充分體現出來出口信用保險可以在嚴峻的出口經濟發展環境下有效發揮保障作用。
(三)政策關注
作為一項重要的政策性保險,盡管目前我國在業務發展上還存在諸多不足,但出口信用保證保險始終受到政策關注和支持,并處于不斷發展完善中。
早在2014年,國務院就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若干意見》,提出“穩步放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市場,進一步增加市場經營主體”。
2015、2016、2017連續3年,《政府工作報告》分別對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和覆蓋面提出要求,提出“對大型成套設備出口融資應保盡保”。
2019年以來,《政府工作報告》中又結合了新業態,對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提出新要求,如“改革完善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扶持政策”、“創新發展服務貿易,數字貿易,推進實施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等。
2023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推動進出口穩中提質,加大信保等政策支持力度”,這已是《政府工作報告》連續第九年明確提到“出口信用保險”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