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自然災害情形下工程險第三者責任的承保范圍
轉載。
背景:
工程建設過程中,特別是土建施工,不時會給第三方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盡管其中某些損失伴隨暴雨、暴風、洪水等自然災害共同發(fā)生的,第三方仍然會向工程施工企業(yè)提出索賠甚至訴至法院。
本文將簡要分析工程保險的第三者責任部分,是否應賠償自然災害情形下的第三方損失。相關問題可以進一步分為如下兩個主要爭議:
爭議點一:自然災害情形下,工程方是否需要對第三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爭議主要是法律問題(侵權責任)而非保險問題,筆者簡要分析如下:
(1)理論上,如果造成第三方損失的原因完全是自然災害,而工程方(被保險人)不存在任何過失,則工程方無需對第三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但實際情況往往是因為工程建設的實施,改變了原有的地形地貌,或使原有地質或環(huán)境變得更加脆弱,或設立了某些危險源,從而導致自然災害來臨時損失更容易發(fā)生或損失范圍更大。在這種情形下,工程建設方(被保險人)往往就需要視過錯程度對第三方損失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大量的法院判決也顯示,即使是自然災害情形,工程方往往難以全部免責,總會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小結:若第三方損失與工程建設活動存在一定關聯(lián)性,即使是由于自然災害引發(fā)的,工程建設方仍需要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爭議點二:若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是否屬于工程險保單賠償范圍?
保單賠償范圍取決于具體合同措辭,特別是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部分的措辭,不同的保單措辭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因此將分別就中國市場保單和國際市場保單分析如下:
一、中國市場保單
中國市場主要使用的PICC版本的工程險條款(建工和安工)。在PICC版條款中,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措辭如下:
“在保險期間內,因發(fā)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qū)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1. 理論分析
在保單后面的釋義部分,分別定義了“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其中“意外事故”的定義為“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對于此業(yè)內有不同意見:
(1)部分意見認為:第三者責任部分只承保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災害情形下導致的損失。顯然,這一觀點成立的必要前提——“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兩個詞的內涵將是如下圖一樣完全互斥、沒有交集。
(2)另一部分意見則認為,若按照上述保單中定義“意外事故”的措辭,很多強有力的自然現(xiàn)象,如地震、海嘯、洪水、臺風、火山爆發(fā)、地面突然下陷、山體突然滑坡都符合保單關于“意外事故”的定義——不可預料、無法控制的突發(fā)性事件 (盡管某些自然災害可能有一定的提前預警,但對于遭受損害的個體而言損失仍然是不可預料、無法控制的)。在這個意義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兩個概念的集合會有部分重合(如下圖),也意味著部分自然災害情形下,若被保險人依法應付賠償責任,仍然符合保單的賠償范圍。
從保單措辭設計的角度而言,若了”保險責任“部分的措辭可能包含了保險人不愿意承保的某些風險,則保險人會通過在”除外責任/責任免除“部分列明來清楚表明不予承保該風險。一個可以參照的例子是,中國市場的”公眾責任險“保單措辭也有類似”意外事故“的表述(”因經營業(yè)務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列明除外了“火災、地震、爆炸、洪水、煙熏(95版)”或”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火山爆發(fā)、地下火、龍卷風、臺風、暴風等自然災害(99版);”等風險。反觀工程險保單第三者責任部分,并未在除外責任章節(jié)有“自然災害”或類似表述,這或可視為保單設計者并不希望除外“自然災害”的證據(jù)。
2. 司法實踐分析
除了對于保單措辭進行理論性的分析,還可以參考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該問題的看法。筆者通過中國法院裁判文書網檢索判決書,搜索到約90多個相關案例,其中:
1) 約80%的法院認為“意外事故”也包括自然災害情形下的意外,解釋的角度包括意外事故定義本身,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部分典型裁判要旨摘錄如下:
(2022)吉03民終993號 :“該保險條款第五十五條約定“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該約定并無自然災害不屬于意外事故的表述。對于松江路橋公司而言,雖然天氣預報可以預測短期內的天氣變化,但暴雨災害的發(fā)生仍屬于其無法控制的突發(fā)性事件,松江路橋公司認為暴雨災害導致第三人財產損害的發(fā)生,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事故,此種理解具有合理性,一審法院認定案涉第三人財產損失系意外事故導致并無不當。”
(2022)湘08民終621號:“保險合同第十八條約定,保險公司對因發(fā)生與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財產損失負責賠償。“意外事故”釋義為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本案中,突降暴雨雖然屬于自然災害,但造成廠房被淹的根本原因是便橋涵管的堵塞降低了河道正常排泄洪水的能力,案涉廠房被淹完全符合社會公眾對“意外事故”的理解和合理預期,故親馨公司的財產損失屬于保險標的,人保財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進行賠付。”
2)20%的法院持相反意見,認為保單所定義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完全不一樣的事件,所以保單條款才分開表述。部分裁判要旨摘錄如下:
(2018)蘇02民終4473號:“因暴雨導致水利公司正在施工范圍內圍堰、提防決口,并發(fā)生坍塌,河水灌入施工現(xiàn)場和工地周圍的圩區(qū),造成圩區(qū)內企業(yè)財產損失……因此,此次事故的近因應當認定為暴雨,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暴雨導致的損失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水利公司要求其賠償?shù)谌哓熑坞U保險金的請求。”
(2019)渝民終213號:“承擔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前提是案涉事故是保險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由于本案所涉事故并非是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相應的案涉事故所引起的第三者責任也并非是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
小結:PICC版工程險條款措辭,未明確排除自然災害情形下的第三者責任;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多數(shù)法院不認可保險人對 “意外事故” 進行縮小解釋。
二、國際市場保單
國際市場常見的慕再(MR)和瑞再(SR)工程險保單中,第三者責任部分的措辭摘錄如下:
從上述措辭中可以看出,國際主流保單關于工程第三者損失均采用“意外的(accidental)”這樣的表述,即只要求第三方損失是“意外的”即可,這樣的表述也是和其物質損失部分(section 1)保持一致——在物質損失部分,MR和SR的保單也均只要求損失為“意外的”即可,不強調損失原因(當然除外責任仍然適用),而不像PICC保單那樣把造成損失的劃分為“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同時,在責任險的除外責任部分,無論是MR還是SR保單均未列明自然災害或類似措辭。
此外,美亞財險(AIG)在中國市場使用的工程險條款第三者部分,也采用了類似的表述(如下):
第十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于保險期間內建造或安裝第一部分所列被保險項目時,在工地或鄰近地區(qū)發(fā)生以下事故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賠償,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金額。
1. 第三者身體傷害或疾病(無論死亡與否);
2. 第三者財產損失或損害。
小結:國際市場主流保單承保自然災害情形下被保險人應承擔的第三者責任。
總結:
盡管中國市場的理賠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若進一步探索工程險第三者責任部分的承保本意和措辭技術,則可以看出:
1、 從承保風險選擇的角度
自然災害引發(fā)和工程相關的第三者損失,屬于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一類常見和主要的風險,和其他人為因素引發(fā)的意外一樣,都符合可保風險的若干特性,不應在通常的工程險保單中被視為除外。
2、從保單措辭的角度
無論PICC保單,還是MR或SR保單,均未在除外責任中明確排除自然災害情形下的第三者責任,這意味著這一風險雖然常見但并非保險人希望重點除外的,有理由相信這并非措辭設計的疏漏而更像是承保的本意。換而言之,若保險人確實希望除外自然災害的情形,則應該在除外責任里列明或通過特別約定/條款進行排除,并給予被保險人充分的提示,才能減少理賠爭議、實現(xiàn)承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