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執法“三把刀”
編者:用好安全生產法規利器,依法依規查處“低質低效”企業的相關內容探討。給應急執法人員提供可利用的政策法規建議。
目前園區中小微企業和租賃企業中“低質低效”的情況較多,用好《安全生產法》的法規利器,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停產整改、停業整頓,輔之以其他政策法規強制要求的問題,可以對該類企業起到“一刀斃命”的效果。
《安全生產法》中有16處做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要求,但都有前置條件“逾期未改正的”,其實我們也可以在安全隱患數量較多和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直接忽略掉前置條件做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決定。
【第一把刀】
《安全生產法》對企業“一刀斃命”的條款: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span>
此處的“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含義包括《安全生產法》第六章處罰的所有“軟”的內容(管理方面),均為安全生產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凡是違反法規條款需要處罰的內容就是“不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包括現場“硬件”的條件不具備。
考慮到安全管理過程“不具備”的內容太多,例如軟的方面“沒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沒有安全隱患整改臺賬”、“沒有編制《應急預案》的”、“沒有開展應急演練”、“安全資金投入不足”等等,簡單羅列幾項“不具備”的內容似乎不足以祭出“一刀斃命”的手段,因此需要搭建一個從軟到硬的“框架”。
框架中“軟”的方面是指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違法行為,包括基本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各種記錄臺賬的缺失、沒開展教育培訓、沒有編寫應急預案等幾十項內容;“硬”的方面是指生產現場各種設備設施的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問題,例如壓力容器的安全閥沒有定期檢測,皮帶傳動沒有安全防護罩、砂輪機沒有除塵裝置、占用消防安全通道、特種設備安全附件缺失、堆碼物品遮擋消火栓、倉庫安全技術措施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等。
當軟硬方面的安全隱患數量達到一定數量程度時,特別是符合國家應急管理部《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1版)內容有“重大安全隱患”問題時,我們可以做出判斷: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混亂,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條件與秩序,可認定為滿足“停業整頓、停產整改”的違法依據。
構成這個“軟、硬框架”隱患數量如何掌握,目前沒有任何法規或政策性數量指標的規定,完全取決于行政主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
個人建議:違法數量的框架達到“軟”的大于8項,“硬”的大于6項,二者總數在14項以上或者有“重大安全隱患”二項以上就可以做出“停業整頓、停產整改”的決定。
【第二把刀】
《消防法》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企業“一刀斃命”的條款:
根據2021年4月28日新修改發布的《消防法》“第十三條。。。。。。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其他建設工程”就包括“臟亂差、散亂污”企業的在用廠房設施。由于消防驗收或政府主管部門依法抽查消防安全隱患活動,均為行政管理活動范圍,因此,只要發現了符合《消防法》第十三條內容的問題,或者有符合《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內容的,就可以依法做出“停業整頓、停產整改”決定。
【第三把刀】
對中小微租賃企業而言,沒有管委會的“入園許可”行政審核、審批程序,征地企業私下出租場地給租賃企業,均可以按照“違反入園審批程序”予以“停業整頓、停產整改”。
另外,按照《安全生產法》“第49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租賃企業甲乙雙方沒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書》,即可以視為“責任不清、管理混亂”做出“停業整頓、停產整改”的處理。
特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
如何判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這要視具體隱患狀況來判別。例如:在員工宿舍樓下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行為,或者有“三合一”現象就可以作為“有現實危險”來處理,可以立即在現場做出“停業整頓、停產整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