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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民法典對中國責任保險的影響

轉載:王大使

前言

2020年5月28日15時08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宣告中國“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民法典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九部法律同時廢止。


民法典對保險業的影響深遠。今天,我先簡單談談民法典對于中國責任保險的影響,觀點還不成熟,以期拋磚引玉。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重大變化

眾所周知,責任保險是主要以民事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研究民法典侵權責任篇與侵權責任法的區別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其共有12章、92條,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共有10章、95條,包括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與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通過與侵權責任法的相應法條對比,我認為以下幾點重大變化,值得責任保險人注意:


1. 自甘風險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甘風險】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王大使:此條為民法典全新規定,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Assumption of Risk”(自愿承擔風險)抗辯規則,對于文體活動組織者的公眾責任保險具有重要參考意義。對于何為“一定風險”,還需要后續司法解釋與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


影響險種:公眾責任險、職業責任險


2. 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王大使:民法典進一步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侵害對象由人身權益擴大到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加強了對受害人的保護。責任保險單中如果沒有除外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的風險敞口將上升。


影響險種:第三者責任險


3. 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王大使:侵權責任法首次確立了我國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將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進一步拓寬,不僅延伸至產品召回領域,而且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其在知識產權與環境保護領域的適用。這一變化將大大提高相關領域的民事賠償水平,顯著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責任保險人需要注意這一變化。我認為保險人應繼續在保單中明確除外懲罰性賠償責任,一方面發揮懲罰性賠償的懲戒功能,另一方面可以控制好風險敞口。有關懲罰性賠償可保性問題,可以參考我的這篇文章:中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比較探析 - 以責任保險為視角


影響險種:產品責任險、產品召回險、知識產權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4.職務行為與公眾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大使:民法典賦予了用人單位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員工的追償權。對于勞務派遣人員造成的公眾責任,用“相應”來代替“補充”,這意味著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承擔將無先后順序,第三人可以同時要求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影響險種:公眾責任險、職業責任險


5. 網絡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不侵權聲明】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王大使:民法典改進了網絡侵權中的“避風港規則”,增加了網絡用戶的不侵權聲明權。


影響險種:商業綜合責任險、網絡安全保險


6. 產品召回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流通后發現有缺陷的補救措施和侵權責任】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王大使:民法典增加了“停止銷售”的規定,明確了產品召回產生的必要費用應由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完善了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對產品召回保險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影響險種:產品召回險、產品責任險


7.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權責任】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王大使:民法典增加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這一新的缺陷醫療產品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這與我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改革密不可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通常指擁有藥品技術的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藥品生產企業等主體,通過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并獲得藥品上市許可批件,并對藥品質量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承擔主要責任的制度。


在該制度下,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許可持有人可以是同一主體,也可以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主體。根據自身狀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托其他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如果委托生產,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全責,生產企業則依照委托生產合同的規定就藥品質量對上市許可持有人負責。


民法典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與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及醫療機構一起向患者承擔責任,有助于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影響險種:醫療責任險、產品責任險


8. 破壞生態環境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公益訴訟的賠償范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王大使:民法典增加了破壞生態環境責任條款,明確了污染者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并以立法形式確立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這無疑大大提高了污染者的賠償責任水平,國家對于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決心可見。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已推廣多年,生態環境污染一直以來不屬于保單承保范圍。我們注意到目前已有個別地區開始試點擴展承保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但生態環境損害風險敞口遠高于一般突發意外污染,風險評估與損害計算十分復雜,保險人面臨的挑戰巨大。


影響險種:環境污染責任險、公眾責任險


9. 高空墜物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王大使:生活中高空墜物導致人傷案件經常發生,但往往很難調查證明誰是拋擲物品的侵權人,民法典明確了高空拋物的違法性與責任承擔主體,并要求有關機關要主動及時查明責任人,這降低了找到侵權人的難度。


此外,民法典首次提到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及其對于高空墜物侵害事故的侵權責任,這對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對不特定第三者的責任風險大幅上升,需要引起責任保險人的注意。


影響險種:物業管理責任險、公眾責任險、個人責任險


結語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完善我國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提高民事主體(企業與個人)的法律意識與風險轉移需求,這將為責任保險在我國的發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基礎與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保險人在迎來巨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要注意上升的法律風險,根據法律的變化及時調整保險產品與承保政策,讓責任險在未來能夠更好地發揮社會治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