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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鼓勵應用消防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

《上海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以下是《辦法》全文:




上海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消防條例》《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上海市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監督和追究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共同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和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將消防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網格、綜治等城市運行綜合管理平臺,明晰工作人員及消防工作職責,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六)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各類災害事故救援任務,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招聘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及時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八)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未設有自動消防設施且具有一定火災危險性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九)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宣傳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宣傳教育活動
(十)在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保障資金投入。
(十一)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十二)加強對消防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將其納入聯動監管,實施信用約束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區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規劃內容納入本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中心城、新城和其他城鎮建設同步實施。

(三)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方案,督促限期消除。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消防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將社會單位、住宅物業和農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綜治等城市綜合管理范圍,協調處置公共消防設施問題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開展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區級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區級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共同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適時修訂完善,提升行業消防安全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依法審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并對許可事項的消防安全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三)依法指導、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有關部門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
(六)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
(七)推動本市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相關優待保障政策出臺及落地。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本市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責任。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負責消防管理工作,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救災物資儲備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按照上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合推進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指導儲備糧、物資儲存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三)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指導、督促系統歸口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將“智慧消防”納入本市“智慧城市”建設,并提供相關技術支持。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四)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動商場市場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設。指導、督促展覽場館、主辦單位等有關單位,履行經濟貿易類展覽項目的消防安全職責。
(五)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托幼和培訓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推進中小學校、幼兒園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統編優化消防安全教材,將消防知識學習和技能訓練納入學生軍訓安排,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師資力量培訓。指導全市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學校日常教學計劃,每學期落實消防安全知識第一課,開展4課時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練。組織協調災害事故處置所涉及的在校學生疏導、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災群眾臨時安置工作。
(六)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科學研究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并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七)民族和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加強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指導、督促重要宗教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和團體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八)公安部門負責依據本市工作意見開展防火工作,查處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根據國務院公安部門及本市有關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九)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推動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設。
(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及戒毒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并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按照法定程序審核消防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依法辦理消防安全方面的市、區政府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消防安全行政復議。
(十一)財政部門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落實經費保障。
(十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消防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管理,負責職業培訓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指導職業培訓機構對勞動者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就業群體消防安全素質。
(十三)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十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進行應急監測,對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督促核與輻射企業履行輻射安全管理職責。
(十五)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房建和市政(非交通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加大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管力度。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確保滿足消防安全性能及相關要求。統籌將公共區域單位場所內可巡查發現的公共消防設施問題和消防安全隱患線索納入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中,并指揮、協調、監督相關消防執法和管理機構牽頭及時予以處置。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園林、市容綠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風景名勝區等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督促地下空間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行為,擅自改建、占用室內外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發現的戶外廣告、景觀燈光等設施設置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拆除工程等房地產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由其對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實施指導監督。組織制定并實施啟動消防設施故障緊急維修程序。
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單位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制定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領域相關違法行為。加強燃氣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氣宣傳。
(十六)交通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軌道交通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對交通運輸、港口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和重大服務供應事故開展應急處置。
(十七)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農村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將消防工作納入相關建設規劃,配合做好符合農村實際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十八)水務部門負責督促行業各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加強消防安全工作。
(十九)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加強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監督、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指導、督促旅游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檢查本市旅行社和旅館、A級旅游景區等旅游企事業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推動賓館、旅館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設,指導、督促旅游節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加強旅游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文物建筑加強消防安全標準化建設
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指導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十)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加強醫療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設,督促系統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
(二十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烈士陵園、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生產、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違規經營活動。加強電動自行車等電氣產品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管,整治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問題。負責依法加強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消防領域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二十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指導、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市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上海銀保監局支持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相關業務。
(二十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國資系統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國資系統企業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對策和措施,協調解決國資系統企業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企業負責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進行業績考核。
(二十五)體育部門負責加強對體育類場館等系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指導、督促重要體育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十六)綠化和市容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市護林防火工作。依法對市容景觀相關設施管理單位執行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七)民防部門負責對公用民防工程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八)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九)氣象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三十)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所需資金投入,保障經費落地。
(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單位員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人員密集場所向公眾提示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提示本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場所內滅火器、簡易防護面罩等逃生設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七)根據相關規定和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強化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與所在轄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加強聯勤聯動。
(八)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并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九)鼓勵應用消防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知屬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落實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
(四)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五)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疏散演練。
(六)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積極應用消防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和預案整體演練,每季度組織一次部門、崗位分預案演練,確保單位每名員工每年參加一次演練。
(四)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評估,每年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 石油化工企業除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每年委托符合消防安全評估從業條件的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二)成立工藝應急處置專家小組和工藝處置隊,定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三)根據本企業火災危險性,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四)在危險場所和部位張貼安全標簽、標識。
(五)公示危險化學品名錄、數量、分布、性質和日常儲量變化情況,常備滅火救援時需要的企業總平面圖、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
(六)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石油化工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址、建設消防站,配齊人員、裝備,并規范執勤訓練管理。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大型連鎖企業駐滬總部除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的消防安全實施全程監管和系統管理,承擔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責任。
(二)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實施統一、規范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定期召集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負責人召開消防安全例會,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四)督促、指導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日常維護保養等工作。
(五)定期組織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成改正,并跟蹤督促整改到位。
(六)每年組織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對消防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應當予以懲處。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協商,在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協約等約定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一條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居(村)民區相關主體消防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組織建立居(村)民防火公約。
(二)對本區域內的居民樓院和相關單位、場所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
三)組織其成員、居(村)民、志愿者等協助做好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工作,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及時予以勸阻,并報街道或者鄉鎮的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平臺,協助街道、鄉鎮及公安派出所依法予以處置。
(四)組織居(村)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五)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尚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且未組建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逃生預案,每年動員業主、物業使用人參加消防演練。
(七)推進微型消防站實化運作,督促落實人員配備、站房器材等硬件設施,建立健全崗位職責、值守聯動、管理訓練等規章制度,開展火災初期自救、互救。
(八)協助街道、鄉鎮及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利用社區消防活動室和道路交叉口、村口、人員密集場所等人流量集中區域設立消防公益宣傳牌、欄,放置、張貼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資料。有條件的居(村)委,應利用戶外視頻播放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借助社區局域網開設消防宣傳專欄。農村應利用廣播系統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提示。
(九)對所在區域內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等行動不便人員登記造冊,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幫扶和宣傳力度。
(十)協調處理火災善后事宜,組織開展災后自救。

(十一)完成街道、鄉鎮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義務。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三)支持居(村)民委員會承擔住宅物業消防安全任務,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四)制定對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用電用氣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練計劃。
(五)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審核、列支、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實施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二)制定并實施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員工消防安全培訓。
(三)每日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并做好相關記錄;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居(村)委員會和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四)定期進行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管理,發現損壞的應當立即報告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落實資金予以修復,確保完好有效
(五)在居(村)委和公安派出所指導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月組織員工至少開展一次滅火、救生技能訓練,每年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滅火及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演練。制定針對管理區域內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等行動不便人員的應急疏散預案。
(六)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七)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八)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消防工作協調議事機構應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工作約談機制,對履行消防職責不到位或火災事故控制不力的,由政府組織對下級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提醒、警示、告誡性約見談話。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三十三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或較大火災事故,由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生產經營單位火災事故的,政府調查處理應遵照國家和本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非生產經營單位火災事故的,一般委托消防救援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由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的形式和方法參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形式和方法執行;案情簡單的,可由消防救援機構獨立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應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場所面積達到一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六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及時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具體標準由消防救援機構確定。


第三十七條 大型連鎖企業是指超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明確的中型企業上限的連鎖企業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等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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