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4日,省安委辦對國務院安委會綜合檢查組、省安委會督導巡查組檢查發現和群眾舉報核實的26條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23條,3條正在整改落實中,整改率88.46%。(一)國務院安委會綜合檢查組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今年5、6月份,國務院安委會綜合檢查組第十四組、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第一工作組對我省進行了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督導檢查和明查暗訪,發現4條重大事故隱患,現已全部整改完成。具體情況如下:1.關于“山西汾西正令煤業有限責任公司,1211工作面材料巷膠帶機機頭、機尾跑偏保護安裝不合格,手動試驗行程50—70毫米(標準要求不大于20毫米),跑偏保護失效”問題。該企業已按照《煤礦用帶式輸送機保護裝置技術條件》(MT872-2000)標準,重新對1211工作面材料巷第二部皮帶機頭機尾跑偏保護重新進行安設。2.關于“晉能控股集團洪洞晉圣榮康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礦井目前二采區的回風串到一采區的回風中,未引入總回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未實現采區分區通風”問題。該企業已對二采區軌道巷施工,施工完成后,立即進行了采區設計合并,目前已完成采區優化設計,并取得批復。3.關于“孝義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大虢城片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施工現場作業塔吊共7臺,特種作業人員臺賬中塔式起重機司機和起重司索、信號工各7人,持證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嚴重不足”問題。孝義市住建局已對施工單位下達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施工單位已增加起重司索、信號工14人,增加塔式起重機司機7人,新增人員均持有特種作業證,滿足現場施工要求。4.關于“洪洞縣白云液化氣儲銷有限公司,1#與2#液化石油氣儲罐安全閥根部控制閥未打開,安全閥使用失效”問題。目前該企業已將控制閥開啟,并使用鉛封對控制閥進行處理,防止被惡意調整或損壞;同時加強設備巡檢和人員培訓,建立設備清單,編制完好性維護計劃,確保設備安全運行。(二)省安委會督導巡查組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2023年6—7月,省安委會5個督導巡查組對10個地市進行了督導巡查,共發現19條重大事故隱患,截至目前,17條已經整改完成,2條正在整改落實中。具體情況如下:(1)關于“長治市壺關華陽礦業有限公司(地下礦山)‘六大系統’運行不正常。如無回放記錄、部分人員定位標識卡錄入信息及風壓傳感器數值有誤”問題。該企業已聘請“六大系統”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對運行狀況進行檢測,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六大系統”運行的業務知識,立即更新錄入人員定位顯示卡的信息,調整風壓傳感器有關數值,全面排查“六大系統”運行中的問題,切實按要求整改到位。(2)關于“長治市平順縣景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墨香樓建設項目深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專家論證”問題。該企業已聘請相關專家開展論證工作。(3)關于“呂梁市北圪垛鋁業有限責任公司‘五職礦長’中,礦長和機電、安全副礦長均不具有礦山相關專業,1名測量技術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學歷和職稱”問題。該企業已免去原機電礦長職務,重新任命學歷、專業、能力符合的人員任職;聘請符合條件的測量技術人員入職,注冊安全工程師將盡快到崗履職。(4)關于“呂梁市北圪垛鋁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規程要求每3個月對罐道鋼絲繩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進行1次檢查”問題。該企業已按照要求重新檢驗罐道鋼絲繩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今后將按要求每3個月檢驗一次。(5)關于“呂梁市北圪垛鋁業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6月現狀實測圖與實際不符,主斜井一處密閉墻未上圖”問題。該企業已聘請有資質的測量單位現場指導完成測量工作,并重新繪制圖紙,將主斜井密閉墻上圖。(6)關于“呂梁市北圪垛鋁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檢查當日,下井人員未攜帶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2名工人不能正確使用自救器”問題。該企業將對工人進行自救器使用方法的培訓,保證工人可熟練使用自救器;嚴格執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制度,并通過教育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7)關于“山西新鴻順能源有限公司裝置區常壓真空泵調頻箱不防爆”問題。該企業已將裝置區常壓真空泵調頻箱全部更換為防爆箱。(8)關于“山西華鑫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凈化裝置電機不防爆”問題。該企業已將凈化裝置電機全部更換為防爆電機。(9)關于“陽泉市愛嬰天使幼兒園將兩處幼兒班級設置在園區四樓”問題。該單位已將在四層開設的大一班、大二班活動室妥善安排在三層綜合活動室及二層空置的活動室,四層原來的兩個班級現已整改為庫房和綜合活動室。(10)關于“忻州市原平市萬仟時代廣場的一名電工無特種作業操作證,另一名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過期”問題。目前該企業已開除涉事2名電工,重新聘用有特種作業證件的電工。(11)關于“朔州市低碳硅芯產業園區(一期)道路工程(2標段)項目的5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場內機動車司機)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即上崗作業”問題。該企業現已清退無證人員,重新聘請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12)關于“朔州市山陰縣萬同瑞綜合項目的8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即上崗作業”問題。該企業現已清退無證人員,并對人員持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13)關于“大同市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晉華宮煤礦,11#煤層屬于容易自燃煤層,307采區軌道大巷未采取防滅火措施進行噴漿”問題。該企業已對307采區軌道大巷采取防滅火噴漿措施。(14)關于“大同市左云縣茂山氧氣經銷站于2021年發文任命李海為站內電工,李海特種作業操作證未按期復審,已過期作廢”問題。該企業已取消原電工李海的任命,同時與另一名電工簽訂外聘電工作業安全協議。(15)關于“山西省人民醫院南區公寓樓女生與男生宿舍在同層使用物理隔離(防火門上鎖方式),無法滿足人員疏散要求;公寓樓一層被鐵柵欄等障礙物遮擋;消防控制室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南區車輛未按劃線位置停放,導致消防車通道不暢”問題。該單位已拆除防火門,安排持證人員值班,并重新規劃停車位。(16)關于“山西省人民醫院南區六病區住院樓防火門損壞情況嚴重;負二層安全出口被雜物堵塞;十三層以上,西側設置小庫房,影響排煙;南區院內車輛未按劃線位置停放,導致消防車通道不暢;地下職工食堂部分區域存在噴淋保護盲區、無排煙設施,采用玻璃隔斷與周邊分隔,耐火極限不足;消防控制室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問題。該單位已維修、更換防火門,清理安全出口雜物,拆除西側小庫房,重新規劃停車位;在地下食堂加裝噴淋頭,更換分隔材料,增設排煙口;消防控制室已安排持證人員值班。(17)關于“太原國新潔凈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缺少2個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證”問題。該企業已對接相關培訓部門,安排兩名員工參加培訓學習,現已完成培訓考試工作。(1)關于“晉城市山西蘭花科技創業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礦分公司(唐安煤礦),井田內閣老水庫處于蓄水狀態,但未留設閣老水庫防隔水煤柱”問題。正在進一步核實中。(2)關于“陽泉市固莊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山西省陽泉固莊煤礦):礦井15702、15703、15704三個回采工作面開采了部分甘泉寺、燕龕村保安煤柱;12#、15#煤層兩個回采工作面開采了部分2#回風豎井保護煤柱”問題。該企業正在和資質單位簽訂合同,并編制保護煤柱內九采區、井巷工程對現有設施的影響評價報告和燕龕村東側1#、2#、3#進風井監測方案。截至7月底,省專項行動領導組辦公室已受理的3條群眾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目前已整改完成1條;1條經核查所舉報問題不屬實,已銷號;1條正在整改中。具體情況如下:1.關于“呂梁市嵐縣信達新能源加油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問題線索。嵐縣應急局已對該企業下達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10萬元的行政處罰。(已整改)2.關于“晉中市榆次區大道寇村殼牌加油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問題線索。晉中市應急局進行了核查。經核查,所舉報問題不屬實。(已銷號)3.關于“山西三城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所屬2條長輸管道未按規定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的問題線索。朔州市應急局正積極督促該企業盡快辦理相關手續,并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正在整改中)2023年8月,省安委會5個督導巡查組共檢查6個市13個縣(市、區)99家企業(事業)單位,發現問題隱患1093條,其中,一般問題隱患1066條、重大事故隱患27條。1.第一督導巡查組對長治市、晉城市、中化二建、太重集團進行了督導巡查,抽查企業(事業)單位發現2條重大事故隱患:(1)長治市天脊集團興化實業有限公司,乙炔氣瓶庫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線路接線盒、穿線管不符合防爆要求。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長治市天脊集團興化實業有限公司,氮氣、氬氣和二氧化碳氣瓶庫內無氧氣探測器。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第二督導巡查組對呂梁市、晉中市進行了督導巡查,抽查企業(事業)單位發現2條重大事故隱患:(1)呂梁市山西瑞賽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一車間(氯化工藝)三層電葫蘆電源電纜有中間接頭,控制電纜在防爆接線盒外沒有外絕緣,多線進一個密封圈,不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第5.4.3條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2014)第5.2.1、5.2.3條的規定。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呂梁市山西瑞賽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一車間(氯化工藝)三層檢修電源箱上一路防爆插頭電纜有中間接頭,不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第5.4.3條、《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2014)第5.2.1條的規定。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第三督導巡查組對臨汾市進行了督導巡查,抽查企業(事業)單位發現4條重大事故隱患:(1)臨汾市山西三利化工有限公司,企業涉及氯化工藝特種作業人員:裴紹亮、強振林已報名參加首次培訓(正在自查自改過程中),馬峰、韓永紅、梁立民未取證;現場1名作業人員未提供高壓電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臨汾市襄汾縣大興建材石灰巖礦,開采順序未按照設計自上而下開采。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款第三條“未采用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或者分層開采”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臨汾市南通華安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德潤府邸項目,5#樓5層電焊作業人員楊永紅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根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4)臨汾市汾西縣永祥燃氣有限公司(企業經營范圍包括危化品生產經營),兩名焊工、兩名電工未提供應急管理部門發放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4.第四督導巡查組對忻州市、山西焦煤集團進行了督導巡查,抽查企業(事業)單位發現4條重大事故隱患:(1)忻州市山西振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一名員工(呂富全)使用和操作叉車搬運癸二酸物料,經企業核實,當事人沒有取得特種設備(叉車)操作證,屬于無證作業。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二條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忻州市山西河曲晉神磁窯溝煤業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月原煤產量分別為66.3355萬噸和66.2678萬噸,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生產能力500萬噸/年的10%。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忻州市晉能控股集團忻州公司泰山隆安煤業有限公司,11306掘進工作面實際風量458m3/min,小于設計需風量840 m3/min。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4)忻州市晉能控股集團忻州公司泰山隆安煤業有限公司,煤礦開采的11#煤為自燃煤層,能力提升至300萬t/a后,未編制300萬t/a防滅火專項設計。根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5.第五督導巡查組對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文旅集團、航產集團、華遠陸港進行了督導巡查,發現15條重大事故隱患:①山西大學附屬小學綜改示范區分校建設項目,地下室噴刷涂料作業屬于有限空間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根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②國藥控股山西有限公司,一期西側辦公區設計為三層,擅自改造為四層,只設置一部疏散樓梯,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5.8條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3條“除6.5規定外的其他場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③國藥控股山西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持證上崗,不熟悉自動或手動啟動消防控制柜的方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且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第4.2.1條的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條“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④山西錦波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綜合實驗樓3號樓地下一層原經過消防審批的設計為“設備用房”,現擅自改為“丙類庫房”,未辦理相關消防手續,且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2條的有關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2.1條“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并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50%”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⑤山西錦波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辦公生活服務樓地下一層原經過消防審批的設計為“戊類庫房”,現擅自改為“丙類庫房”,未辦理相關消防手續,且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2條的有關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2.1條“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并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50%”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⑥山西錦波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僅安排2人值班,在檢查時只有1人在崗,且不能提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第4.2.1條以及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消防設施操作員》第3.2條的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條“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⑦山西錦波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配電室氣體滅火系統控制柜不通電,處于停用狀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6條“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⑧山西錦波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四層擅自增設夾層用作住人場所,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3.5條的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1.3條“在廠房中設置員工宿舍”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⑨山西瀟河建筑產業有限公司,3名電氣焊接操作人員無證上崗(企業已經在自查中發現,并已組織人員報名參加培訓,尚未取證)。根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⑩山西太鋼哈斯科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只有3人持證,其余值班操作人員未能持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且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第4.2.1條的有關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條“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2)山西省文化旅游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1條:公司本部高層辦公樓消防控制室共安排4人值班,其中只有1人持有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操作員中級資格證書,還有1人僅持有初級資格證書,另外2人僅培訓但尚未考取職業資格證書,且值班人員不熟悉消防聯動設備的操作方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第4.2.1條以及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消防設施操作員》(2019年版)第3.2條的有關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條“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3)山西航空產業集團有限公司1條:所屬太原機場有限公司,T2航站樓一層濕式報警閥的報警控制閥平時處于關閉狀態,壓力開關的連鎖啟泵線未連接,不能自動啟動消防泵;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采用自動停泵控制方式,不符合《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第11.0.2條的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6條“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①所屬太原市怡安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鼎太風華住宅小區,部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尚未取得相關規定要求的操作員證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第4.2.1條以及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消防設施操作員》(2019年版)第3.2條的有關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條“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②所屬太原市怡安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鼎太風華住宅小區,氣體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控制器顯示屏損壞、儲劑瓶失壓、運行系統不完善等)。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6條“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③所屬太原市怡安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馨城住宅小區,部分消防控制室操作員未能持證上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第4.2.1條以及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消防設施操作員》(2019年版)第3.2條的有關規定。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條“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的規定,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8月份以來,省專項行動領導組辦公室共接到群眾舉報線索15條,其中,“朔州煤電鐵峰煤業南陽坡礦私挖亂采,超層越界,超產能開采”“西山煤電屯蘭礦外包隊威利朗沃礦業設備有限公司存在沒有相應資質在礦井下生產作業”2條問題線索,經省有關部門甄別和判定,屬重大事故隱患。對上述29條重大事故隱患,省安委辦已書面移交各有關市政府及省直各有關部門并掛牌督辦,要求各市政府、省直各有關部門和省安委會各督導巡查組按照職責分工跟蹤整改落實,整改進展和完成情況須及時上報省安委辦。省安委辦將按照“12341”工作保障機制要求,定期在媒體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