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建房的監管問題,非常復雜又很迫切
轉摘。
一、山西做法
山西襄汾村民自建房改造的飯店倒塌事故發生后,山西省在全國率先從體制機制上理清了村民自建房監管的問題。省級層面先后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臨汾、長治、大同、太原、晉城、呂梁、晉中、陽泉、 朔州、 忻州十個市先后制定了村民自建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為了讓文章簡短一些,下面引用的內容均來自《太原市農村自建房管理服務條例》
1、村民自建房的定義
本條例所稱農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或者村級組織,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的下列建筑:
(1)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自建自住的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內、二層(含二層)以下、跨度小于六米的農村自建低層房屋;
(2)村級組織按照本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建設的辦公室、衛生室、警衛室、便民服務點、農產品加工作坊等農村自建低層房屋;
(3)農村自建其他房屋。
法律法規對農村自建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村民自建房監管職責分工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自建房管理實施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履行農村自建房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省規定在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規劃建設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等機構,配備、培訓專業技術人員,提高鄉(鎮)管理農村自建房的能力。
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等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審批管理等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村自建房建設的監督管理等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建筑材料以及裝飾裝修材料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鄉管理、交通運輸、應急、審批服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自建房相關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
3、村民自建房竣工驗收問題
第三十五條 農村自建低層房屋建房人在房屋竣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自行組織設計方、施工方、監理方等參建人員進行竣工驗收,并在施工質量檢查驗收記錄上簽字蓋章。建房人選用政府相關部門免費提供的設計通用圖冊內的設計圖的,設計方無須參加竣工驗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驗收資料歸檔留存,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4、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管理
第三十九條 鼓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俗等新產業新業態,依法依規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農村自建房用于經營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農村自建房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未經鑒定或者鑒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 農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該經營場所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圖中標明經營區域和面積等經營場所信息,并對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經營場所安全主體責任。
二、靠山屯的話
1、村民自建房有其歷史背景。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在城市化之前,大多數人住在農村,自己蓋房自己住,幾乎沒哪個部門來管房子的事。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好多農村就成了城中村,好多鄉鎮也城市化了,農村自建房開始參與做生意了,自建房蓋大一點、高一點,除了自住,還能出租,還能開開小商店、小飯店、小賓館、小工廠……,讓農民收入增加,讓地方稅收增加,是有其正面和積極意義的,是政府支持的事兒。
2、村民自建房的監管沒有跟上。自建房建、改、擴,用途改變,在帶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事故,比如坍塌、火災,但你說在此之前村民自建房有沒有法律、規定,有沒有明確哪個部門監管質量,那真的很模糊。住建的人就覺得冤枉,哪個法律規定住建管自建房啊?現在出事故了,住建就出頭發文件了,住建不少人也覺得這是自己愿意攬事兒。
3、當前的監管思路。從山西的做法來看,政府和相關部門已經研究了很多,出臺了法規。大體意思是:宅基地由農業農村部門批,建多大多高自然資源部門批,不進行質量驗收,質量由戶主自己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進行并擔責,如果要改經營的話,要求第三方安全檢測,戶主要承諾。這其實是政府在盡可能少地介入審批,以免導致低效和審批腐敗。
4、消防監管的度。從山西的做法來看,村民自建房的質量問題,不是消防要操心的范圍;在村民自建房建設過程中,應急(消防)可以指導和服務,也就是可以出臺些消防方面的技術條件之類,減少建筑先天性火災隱患;在自建房轉為經營后,消防(派出所、鎮街消防工作站)按小型場所的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抽查監管。